敦煌归义军赋税制的特点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敦煌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实行据地出税的政策,其地税主要包括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关于这些税种的征纳方式、税率及其与晚唐五代中原地区制度的异同,我们已作了初步探讨。(1)通过这些个案的研究,我们可以对其赋税制的特点提出一些看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二、 赋税的征收以土地为据

唐前期实行均田制时,赋税以“丁身为本”,即按丁征收,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赋税的征收就以 “资产为宗”,即按资产的多少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当然,资产是包括土地的,但也应包括其他的动产和财福,而这些动产和财富是可以转移、隐匿的。所以,两税制建立几十年后,人们就已看出了其中的弊端,纷纷提出了改制的意见。

从唐前期的租庸调到制唐后期的两税法,是一个巨大的变革。两税法实行后,虽然人们很快就看出了其中的弊端,提出了改制的意见,但从赋役制度史上看,两税法实行后,唐后期再没有进行大的改革。当然,制度上没有变革不等于具体操作上没有变通。

归义军政权(848—1036年)实行请田制,其赋税的征收完全以土地为据。前已论及,归义军政权的赋税主要是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这些赋税的征收,完全是以土地为据的,如P·3214背《唐天复七年(907)高加盈出租土地湔矍菲酢吩唬骸捌涞啬谒??俨肌⒌刈印⒉瘛⒉莸龋?龅刂黛蟮薄薄?·3579《宋雍熙五年(988)十一月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牒》(2)是一件土地纠纷诉状,其中明确说:地内“因科税地子、柴、草,囗囗价又官布不肯输纳”。由此可见,归义军时期的赋税主体,即地子、官布、税草和税柴,都是以地为据征收的。

不仅赋税,就是部分差科的征发,也以土地为据,或者说与土地有着密切关系,如S·3877《唐天复九年(909)安力子卖地契》规定:“地内所著差科河作,随地祗当”。这里的“差科河作”,应指赋税、差科和渠河口作。这些都是以土地为依据而征收和征发的。P·3155背《唐光化三年(900年)神沙乡令狐贤威状》,是由于令狐贤威的13亩耕地被河水漂没,他 “伏乞与后给免所著地子、布、草、役夫等”的请求状,这里的“役夫”应属差科。S·3905背《年代不详奴子租口分地与王粉堆契抄》也说:“其地内所[ ]作草、布、地子、差科囗物”。中间缺字可能为“著渠河口”,与前后联读,就是“地内所著渠河口作,草、布、地子、差科等物”。由此可见,不仅地子、布、草、差科的征收、征发,以土地为据。就是“渠河口作”也与土地有关。因“渠河口作”主要是修治灌溉渠道、闸口等。敦煌干旱少雨,耕地全凭渠水灌溉,故在敦煌常常“地水”、“田水”并称,即将耕地与灌溉用水合称。(3)因为只有耕地,没有灌溉用水,也是无法保证收成的。因此“渠河口作”这种临时的劳役也常常与土地有关。P·3257《甲午年(934)二月十九日索义成分付与兄怀义佃种凭》,乃是索义成由于身着瓜州,其地便由兄索怀义耕种,地内“所著官司诸杂烽子、官柴、草等小大税役”,并由兄怀应承担。“义成若得沙州来者,却收本地。渠河口作税役,不忓囗兄之事”。

我们说,唐后期实行两税法时,赋税的征收以资产为宗。后来,又逐渐由“税资产”向“税土地”转化,到了宋代,赋税主要就以土地为据征收了。而处于晚唐五代的归义军政权,其赋税征收完全以土地为据。 “这或许标志着在敦煌,由资产税向土地税的过渡较之内地要稍早,即已抢先一步完成了内地在宋代才完成的过程”。(4)堀敏一氏的这一论点很值得重视。也就是说,从唐前期的“税丁身”到两税法时的“税资产”,再到宋代的“税土地”,这一赋税制度在唐宋时代的变革,归义军时期的赋税制度为我们提供了绝好的材料,有助于我们更进一步全面地探讨唐宋历史的变革。

二、赋税主要以乡为单位征收

唐代实行州、县、乡、里制,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就有许多写有州、县、乡、里名的文书,我们也见到了敦煌和西州各乡、里的名称。但从敦煌吐鲁番文书可知,唐前期许多文牒和簿籍都是以乡为中心制作或申报的,但文书后面的署名往往只是里正。《旧唐书》卷3《太宗本纪下》载:贞观十五年“十一月壬戌,废乡长”。《通典》卷33《职官·乡官》条载:“大唐凡百户为一里,里置正一人;五里为一乡,乡置耆老一人。以耆年平谨者,县补之,亦曰父老。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至十五年省”。以后虽然还有乡的设置,但未规定具体的职责。

敦煌吐鲁番文书中反映的情况和史籍的记载是一致的,它说明“在唐代虽然用乡的名义制作正式的文书簿籍上报,但实际上里这一层在基层政权中起着重要作用,执行着监察人民、均田课农、催驱赋役的具体工作。里是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在唐代,实际上不存在乡这一级基层政权机构”(5)。

孔祥星先生的研究是正确的,当然这主要是指唐前期的情况。到了唐后期五代,由于文献记载缺乏,关于乡、里的职权地位不大清楚,从敦煌文书可知,归义军时期赋税的征收是以乡为单位的,如P·3236《壬申年官布籍》是征收敦煌乡官布的簿籍。S·4920背《官布籍》是龙勒乡的官布征收簿,ДX1405、1406由于残缺,不知是那一乡的官布籍,但从P·4640《布纸破用历》第280行的“当司收纳一十一乡官布,打帐用细纸壹贴”的记载可知,官布是以乡为单位普遍征收的。

税柴也是以乡为主征收的,如P·3418号背《唐沙州诸乡欠枝夫人户名目》是归义军时期的一件诸乡欠枝名目的汇编,该文书已残,但仍保留了囗囗乡、敦煌乡、神沙乡、龙勒乡、赤心乡、洪润乡、慈惠乡、平康乡、效谷乡9个乡的乡名。另外,S·5073文书也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税柴的记录,出现有效谷乡、赤心乡、洪润乡、洪池乡、龙勒乡的乡名及纳、欠柴人名单。由此可知,税柴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的。
税草的征收也是以乡为单位的,ДX1282、ДX3127《沙州诸乡纳草人名目》虽残缺过甚,但从其残缺部分可知,这是敦煌诸乡缴纳税草的名单,且以乡为单位征收。

地子的征收,虽未见到直接的材料,但在有关地子的文书中,一般都在人名前先署乡名,如P·3214背“洪池乡百姓高加盈”,P·3155背“神沙乡百姓令狐贤威”、“神沙乡百姓僧令狐法性”、P·3501背 “平康乡百姓菜幸深”、P·3451“洪润乡百姓氾庆子”、S·3877“洪润乡百姓安力子”、P·3579“神沙乡百姓吴保住”等,由此推测,地子也是以乡为单位征收的。

从以乡为单位征收赋税,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信息,即在唐后期五代归义军时期,乡作为一级基层政权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唐前期恰恰相反,虽然里仍然存在,但基本上成了虚设,乡成了名副其实的基层政权机构,乡官也取代了里正,负起了真正的责任。

这时候的乡官,已作为归义军政权所属的重要官职,出现在各种场合,如P·2049背《后唐同光三年(925)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保护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6)102行:

麦壹硕捌斗,郭乡官利润入。
295—296行:粟贰斗,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301—302行:粟壹斗,付寒苦春料官斋看乡官用。
345—346行:油壹胜,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376—377行:面贰斗,春料官斋看乡官用。
397行:面贰斗,冬料官斋看乡官用。

此为“从甲申年(924)正月壹日已后,至乙酉年(925)正月壹日已前,众僧就北院算会”的帐目。提到的官职除乡官外,还有都头、草场判官、指撝、判官、翟都衙、曹指撝及各种僧官。

P·2049背《后唐长兴二年(931)正月沙州净土寺直岁愿达手下诸色入破历算会牒》(7)168—169行:

麦肆斗,卧酒就仓看指撝及乡官众僧等用。
218—219行:粟壹斗伍胜,付本春官斋看乡官用。
224—225行:粟柒斗,卧酒看土门都头修造,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乡官、众僧等用。
236—23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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