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关键词]汉代;土地所有制;矛盾运动

    [摘  要]汉代是中国古代土地占有形态的重要变动时期。这一时期,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大土地所有与小土地所有等种种土地占有形态都处在剧烈的矛盾消长中。汉代统治者已有了明确的对土地的所有权观念与经营意识,无论是公田的屯垦、苹田与苑囿的管理,还是对山林川泽的经营,都与前代大不相同。与之同时,土地私有也迅速发展,渐成浪潮。在土地私有化的浪潮中,大土地所有、小土地所有与国有土地三者间发生了复杂的矛盾运动。在这一过程中,国有土地既面临着大土地所有的侵蚀,又要补充小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丧失,处在萎缩之中;小土地所有者的先天不足使他们无法面对来自国家的重负与来自大土地所有者的侵逼,卖田室,鬻子孙,无法自保;唯有大土地所有者,冲破了汉王朝的种种限制,渐以坐大,酿就了东汉王朝分崩离析的经济温床。

    

    自春秋战国到秦王朝统一,中国古代的土地占有形态在由宗族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转移的同时,土地私有制也开始萌生并得到较快的发展。到两汉时代,尽管土地国有制盈缩不一,但在整个社会的土地占有格局上,其比重日益萎缩;与此同时,则是土地私有制的迅速扩展。在两汉土地私有化的大趋势中,因授田、赐田、占田而造就的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也面临着官僚、贵族、商人的兼并、蚕食而不断减弱,而且其赖以调节、补充的国有土地的萎缩,又使得这一历史时期小土地私有制的发达成为昔日黄花,难以挽回。这种土地占有形态的矛盾运动,对两汉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汉时代,对境内国土的计算与管理以提封田为准,其具体测定方式如《汉书·地理志下》(中华书局点校本)所言: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四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按这种方法,全国的土地大略一分为三,其一是群不可垦,亦即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等无法开垦的土地;其二是可垦不可垦的土地;其三是垦田。

    关于第二部分土地,亦即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所称“可垦不可垦”,于文义似不通。王先谦《汉书补注》曰:“宋祁曰:‘可垦’下越本无‘不可垦’三字,淳化本无‘不垦’二字,邵本无‘可’字。王鸣盛曰:此误衍‘不可垦’三字,南监无。”就文义而言,当以邵本为是,应为“可垦不垦”,亦即可垦而未垦的荒土.

    《汉书》所载上述提封田制是根据土地不同的自然属性来划分王朝辖内土地的,若依土地的社会属性亦即土地所有权划分,汉王朝境内的全部土地便可分为国有土地与私有土地两大部类。就西汉情况而言,国有土地包括全部的道路、山川、林泽以及一部分邑居,还包括全部的可垦而未垦的土地以及垦田的一部分;私有土地则是一部分的邑居与大部分的垦田。

    就两汉的国有土地的绝对量来说,它占尽优势,起码应当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九成以上。但这儿的面积数量首先是体现为主权与领土意义,其次才是所有权与经济意义。而在那些具有所有权与经济意义的土地中,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又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即山林川泽、可垦不垦以及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是我们在本文中研究与关注的主题。

    两汉时代,可用于农业经营的国有土地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

    1.公田

    公田一般指垦田中的国有土地,这部分土地在汉代分布较广,也具备较大的经济意义.如赵过为搜粟都尉推广代田法时,便首先从公田开始。《汉书·食货志》云:

    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瑌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代田的最初实验是在离宫墙垣侧近,让士卒垦地为之,而其第一步推广则在三辅公田中,然后,又及边郡及居延城,又及边城、河东、弘农等处,这都是公田较为密集的地区。

    从两汉史料看,公田虽以三辅等地较为密集,但其分布范围遍于各郡国,数量当亦不少。如《盐铁论·园池》篇中,贤良文学们曾指出:“今县官之多张苑囿、公田、池泽,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归权家。”《汉书·元帝纪》也记载:“(初元元年春)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到东汉时代,各郡国仍有一部分公田存在。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曰:“(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后汉书·樊宏传附樊准传》亦云:“永初之初,连年水旱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予贫人。”

    两汉公田的来源,除继承前朝外,主要有三种途径:

    其一是政府组织的屯垦。西汉武帝抗击匈奴,开拓边土,在新领有的土地上又组织士兵屯垦,这种屯垦的土地自然列入公田名下。元狩中,汉王朝在拥有了河南地与河西、漠南之后,开始在新地屯垦。如《史记·匈奴列传》所记:“是后,匈奴远遁,而幕南无王庭。汉度河自朔方以西至令居,往往通渠置田官吏:五六万人,稍蚕食,地接匈奴以北。”紧接着,汉王朝又在河西等地大力屯垦。《史记·平准书》记道:“(元鼎六年)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另外,在西域、河湟等地,也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屯垦。东汉时代,边地屯垦仍然存在,主要也是分布在西域、河西、河湟一带。与西汉不同的是,东汉王朝在边地屯垦的同时,在内地一些地区也进行屯垦。如建武年间,光武帝遣刘隆“屯田武当”,派李通“屯田顺阳”,又派王霸屯田函谷关、张纯屯田南阳。无论是边地屯田,还是内地屯田,因这些屯田而产生的土地都是国家公田,成为两汉王朝公田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二是政府对原私有土地的没收。在两汉时代,最大规模的一次没收行动是武帝时的告缗。《史记·平准书》言:“卜式相齐,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这些被没收的土地,往往归于中央有司。《史记·平准书》又记道,告缗令实行后:“水衡、少府、大农、太仆各置农官,往往即郡县比没人田田之。”当然,这是一种特例,在两汉王朝的法律执行中,一直有连带刑,或举宗流徙,或夷灭三族,这部分人的田产也往往没入县官,在为公田。另外,汉王朝还还进行过多次规模不小的迁豪、徙民,那些被迁徙者的土地,多被收为公田。如《汉书·元帝纪》诏称:“顷者有司缘臣子之义,奏迁郡国民以奉园陵,令百姓远弃先祖坟墓,破业告产。”这种没收虽是非常规性的举措,但由此而来的土地也为数不少。

   其三是政府对抛荒土地的接收。两汉时代,由于天灾人祸或其他各种原因,流民现象比较严重。流民们背井离乡,外出谋生,便产生了大量的抛荒土地。如《盐铁论·未通》篇中文学所言:

往者军阵数起,用度不足,以赀征赋,常取给见民,田家又被其劳,故不齐出于南亩也。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刻急细民,细民不堪,流亡远去;中家为之包出,后亡者为先亡者服事;录民数创于恶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是以田地日荒,城郭空虚。这些新抛荒的土地常常被收作公田,直到东汉末年,仲长统还建议道:“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1](《仲长统传》)

2.草田

草田是指尚未开垦的荒地,亦即《汉书·地理志》所言“可垦不垦”者,一般是与垦田、辟田相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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