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言。《管了·八观》曰:“草田多而辟田少者,虽不水旱,饥国之野也。”《汉书·东方朔传》记道:“又诏:‘中尉、左右内史、表属县草田,欲以偿户、杜之民。”’师古注:“草田,谓荒田未耕垦也。”草田属于国有土地,其实际支配权在两汉政府。

3苑囿

    苑囿是指由水衡、少府所掌管的苑囿池籞。据《三辅黄图》卷四《苑囿》所记,仅关中地区就有上林苑、甘泉苑、御宿苑、恩贤苑、三十六苑、西郊苑、宜春下苑;另外,在其他地区还有牟苑、南苑;地方郡国中也存有大小不等的苑囿。这些苑囿,许多是规模浩大者。如上林苑,“周褒三百里”;甘泉苑,“凡周围五百四十里”;西郊苑,“周垣四百余里”。苑囿之中当然囊括着相当一批耕地、可耕地。《汉书·东方朔传》记载:建元年间,武帝要扩展上林苑,“乃使太中大夫吾丘寿王与待诏能用算者二人,举籍阿城以南,盩屋以东,宜春以西,提封顷亩及其贾直,欲除以为上林苑,属之南山”。这一地区号称天下“陆海”,尤其是丰镐之间,“号为土膏,其贾亩一金”。所以,东方朔认为“今规以为苑,绝陂池水泽之利,而取民膏腴之地”,与国与民都十分不利,劝武帝勿行此事,但未被武帝采纳,“遂起上林苑,如寿王所奏云”。

    4.山林川泽

    山林川泽自秦以来即为帝室所有。如《汉书·食货志》言:秦朝“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汉兴,循而未改”,“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人,白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汉代山林川泽的管理机构是少府。《汉书·百官公卿表》言:“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所谓“掌山海池泽之税”,不只是一种税收管理问题,而是在行使所有权。《汉书·孙宝传》记道:

     时帝舅红阳侯(王)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有诏郡平田子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师古注“少府陂泽”道:

旧为陂泽,本属少府,其后以假百姓,百姓皆已田之,而立总谓为草田,占云新自垦。这儿,师古所云“旧为陂泽,本属少府”,正确地道出了少府代表帝室对山林川泽所行使的所有权。

    对于上述四种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西汉王朝采用了两种管理与经营方式:一种是直接的经营,主要通过屯田以及相关的官手工业、畜牧业来进行;另一种是间接经营,通过租赁山泽、“假民公田”等方式进行。至汉武帝时代,对国有土地的经营所得,成为军国费用的重要来源。如桑弘羊所言:

县官开园池,总山海,致利以助贡賦;修沟渠,立诸农,广田牧,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农,岁课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边置任任田官以赡诸用。[2](《园池》)

值得注意的是,在两汉时代,对于不同类型的国有土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程度也各有不同。

    两汉王朝最严格保护的是皇家苑囿。皇家苑囿中的一草一木一石都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许人们染指。但这种严格的法律保护首先维护的是帝王的尊严,其次才是对所有权的保护。

    仅次于皇家苑囿的是对公田的法律保护。西汉规定,盗占、买卖公田,均要处以重刑。《汉书·李广传》记道:“李蔡以丞相坐诏赐冢地阳陵,当得二十亩,蔡盗取三顷,颇卖得四十余万;又盗取神道外埂地一亩葬其中,当下狱,自杀。”盗卖三顷公田外加盗用一亩公田,堂堂丞相,便要下狱,以至畏罪自杀,可见西汉对侵犯公田者处罚之严。《汉书·百官公卿表下》也记道:“右扶风温顺为少府,(建始)二年,坐买公田与近臣下狱论。”即使身为少府,擅自买卖公田,也要下狱治罪。《后汉书·郅寿传》载,尚书仆射郅寿因在朝会讥刺外戚窦宪,结果,“宪怒,陷寿以买公田诽谤,下吏当诛”,经侍御史何敞等上书极力辩护,寿才得以免死。这也可见当时对公田控制得十分严格。

    对草田与山林川泽的保护又次于公田,而两者之间又有一定区别。对此,我们可以推敲一下前引王立“占垦草田”一事。《汉书·孙宝传》先记王立“占垦草田数百顷,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略皆开发,上书愿以入县官”,接着又记丞相司直孙宝“闻之,遣丞相史按验,发其奸,劾奏立、尚怀奸罔上,狡猾不道,尚下狱死”。从文字上看,这儿王立之奸主要在“颇有民所假少府陂泽”,若仅仅是“占垦草田”,便不会有什么问题。这表明汉王朝对山林川泽的所有权意识高于草田。因为草田是荒地,为了安定社会、增加赋人,政府还常常鼓励百姓占垦之,并作为地方长吏的一项重要治绩。如武帝元狩六年,曾派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其主要任务是“详问隐处亡位,及冤失职,奸猾为害,野荒治苛者,举奏”。师古注曰:“野荒,言田亩不辟也。”

综上所述,两汉时代的国有土地按照政府管理的程度,可以依次分为苑囿、公田、山林川泽、草田四个部分,也是四个层次。在两汉时代国有土地的被侵蚀浪潮中,这四部分的命运并不完全相同。更为重要的是,它们与小私有土地的联系以及对于小私有土地消长所发生的作用也是各不相同的。

 

 

    进入两汉时代以后,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现象逐渐增加,土地私有化形成趋势。西汉初年,萧何便“多买田地”,而且“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曰:‘后世贤,师吾俭;不贤,毋为势家所夺’”[3](《萧相国世家》),已虑及他人的兼并。此后,两汉土地买卖的记载便史不绝书。如西汉张禹“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4](《张禹传》);东汉吴汉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1](《吴汉传》)。此类事例常被史家征引。不独土地兼并者要买田地,连一些乡里的平民百姓因各种原因也购买田地。如居延汉简即有:

□置长乐里乐奴田卅五饭,贾钱九百,钱毕已。丈田即不足,计饭钱数环钱。旁人淳于次儒、王充、郑少卿,古酒旁二斗,皆饮之。[5](第653页,简号557.4)

解放后考古发现的十余枚汉代“买田券”也可为证,其中,河南偃师发现的《汉侍廷里父老惮买田约束石券》,记里社父老们集资购买给资用地。其券文曰:   

……敛钱共有六万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佯申其有赀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其以容田借与,得收田上毛物谷实自给。……

又如《曹仲成买地铅券》所记乡民曹仲成购买冢田之事:

    光和元年十二月丙午朔十五日,平阴都乡市南里曹仲成,从同县男子陈胡奴买长谷亭部马领佰北冢田六亩,亩千五百,并直九千,钱即日毕。

甚至作为封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也尝试着购买地产。西汉成帝即“置私田于民间,畜私奴车马于北宫”[4](《五行志中之上》)。东汉的灵帝也曾“还民间买田宅起观第”[1](《张让传》)。到东汉时,宦官也加入到了置买田产、兼并土地的行列。如史载:“中常侍苏康、管霸用事于内,遂固天下良田美业,山林湖泽。”[1](《党锢列传》)“小黄门段珪家在济阴,与(侯)览并立田业。……督邮张俭因举奏览贪侈奢侈,前后夺人宅三百八十一所,田百一十八顷。”[1](《宦者列传》)

    这一时期,土地私有观念已深人人心。汉代人即使在安葬死者时,也忘不了附上一份买地券的明器,以保障死者在阴间的土地占有。有的买地券实际上就是现实中买地券的翻版,如《王当买地券》、《王未卿买堆券》等。不独民间已接受了土地私有的观念,封建王朝也在事实上接受了这一点,他们也在进行:上地买卖。如前所述及之王立,即将其诈取之田“上书愿以人县官,有诏郡平田予直,钱有贵一万万以上”,实际上是政府在购入这部分土地。前引武帝欲扩展上林苑之事,也是要臣下计算所占用“提封顷亩及其贾直”,并加以补偿。

   在土地私有化的这一大趋势中,两汉社会的各阶层都试图极力地扩大自己的土地占有,拓展自己的私有土地,从而使私田的数量急剧增加。综观两汉私有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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