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土地占有形态及其矛盾运动(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发展史,这一时期的私有土地主要有以下三项来源。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汉代私有土地的基本构成。

   1.封建政府的“授田”

   “授田”是我们借用的一个代名词,是指两汉时代以政府名义赋予农民及其他阶层人员的国有土地,主要包括“名田”、对荒地草田的占垦、赐民公田、赋民公田等形式。

   名田,即国家允许百姓、官吏按户等或爵位高低可占有不同数额的田产。张家山汉简向我们昭示了汉初关于“名田”的法律规定。简文如下:

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6](第310、311、312、313号简)

    该律文属《二年律令·户律》,系吕后二年(前186年)所颁,所规定的名田数额自九十五顷至一顷不等,这是私有土地的重要来源,也是日后土地兼并的重要基点。至武帝时代,董仲舒上《限民名田疏》,要求“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师古注曰:“名田,占田也。各为立限,不使富者过制,则贫弱之家可足也。”[4](《食货志上》)这表明名田之制实施的广泛及其影响之大。

    对荒地草田的占垦,主要出现在西汉与东汉的建国之初,这一时期的主要问题是因长期战乱而造成的“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谷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4](《食货志上》)。所以,西汉与东汉立国之初,都鼓励农民占垦荒田。实际上,在其他一些历史时期,在荒田草田较多的地区,也同样鼓励百姓占垦。如武帝遣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对于“野荒治苛者”要举奏,这实际上就是准许百姓占垦荒田,当然,这种占垦要经过许可。东汉章帝时,也曾下诏曰:“今肥田尚多,未有垦辟,其悉以赋贫民,给与粮种,务尽地利,勿令游手。”[1](《章帝纪》)不但把未垦辟的荒地交农民占垦,而且还给予粮种,可见统治者的良苦用心。

   赋民公田,从两汉史料看,主要是对贫民的一种公田授予。这种授予自西汉到东汉,不绝如缕。如《汉书·霍光传》载:“(霍)山曰:‘今丞相用事,县官信之,尽变易大将军时法令,以公田赋予贫民。”《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记道:“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民流亡。安汉公、四辅、三公、卿大夫、吏民为百姓困乏,献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以口赋贫民。”师古注曰:“计口而给其田宅。”东汉时,赋民公田的记载依然常见。如《后汉书·明帝纪》记永平十三年明帝诏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滨渠下田,赋予贫人,无令豪右得固其利。”《樊宏传附樊准传》记道:“永初之初,连年水害灾异,郡国多被饥困,……悉以公田赋与贫人。”

    赐田,是指皇帝特别赋予的公田。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从汉代的有关记载看,赐田大略有四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向贵幸之臣、皇亲国戚等人赐田。这类赐田的数量一般都比较可观。比如汉武帝一次就曾赐给同母异父姐“钱十万、奴婢二耳、公田百顷。”[4](《外戚传》)向卜式赐田十顷;哀帝一次曾向董贤赐田二千顷。这种赐田也十分随意。《史记·滑稽列传》载:武帝想让东方朔识一异兽,朔日:“某所有公田、鱼池、蒲苇数顷,陛下以赐臣,臣朔乃言。诏曰:‘可’。”同书又载武帝乳母上书“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请之”,要求假田,而武帝却直截了当地说:“乳母欲得之乎?”遂以赐乳母。第二种形式是徙民赐田。自西汉初始,对于迁徙的豪族大姓一直是“与利田宅”。如《汉书·高帝纪》云:“徙齐楚大族昭氏、屈氏、景氏、怀氏、田氏五姓关中,与利田宅。”《昭帝纪》云:“(始元三年)秋,募民徙云陵,赐钱、田宅。”对于迁徙的百姓,也是赐予一定的钱财田宅。如《汉书·晁错传》记晁错向文帝建议徙民实边时,便主张政府为徙者:“家室田作,且以备之……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室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武帝建元三年,对于徙民茂陵的人家,赐“户钱二十万,田二顷。”这种迁徙百姓赐予田宅的情况,至西汉末东汉时代,仍时而可见,但已不是西汉前中期那种较大规模的迁徙与赐田了。如《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条载:“罢安定呼池苑,以为安民县……募徙贫民,县次给食。至徙所,赐田宅什器。”《后汉书·章帝纪》元和元年条记道:“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他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第三种方式是直接向贫民赐田。这种赐田带有赈济性质,数额有限。如《汉书·贡禹传》云:“故民弃本遂末,耕者不能半,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如《后汉书·明帝纪》永平九年条云:“夏四月甲辰诏:‘郡国以公田赐贫人,各有差。”’第四种方式是军功赐田,主要实行在西汉初年。刘邦击败项羽后,一方面要求流亡民众“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另一方面,则实行“以有功劳行田宅”,对于立军功而得到高爵者,赐与田宅。《汉书·高帝纪》记其诏曰:“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及所当求于吏者,亟与。”

    上述几种私有土地产生的方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它们都是封建政府将国有土地中的一部分赋予它的臣民。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带有一定的授田制的痕迹,尤其是在贫民赐赋土地时,还往往“计口而给其田宅”或“各有差”,亦即按一定标准,统一赋予。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这也可以视为战国授田制的余绪。当然,这一时期的“授田”与战国授田制不可同日而语,其不同处主要有四:

    第一,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浓厚的私有性。无论是农民依制占垦,还是赋民公田、赐民公田,在他们取得土地占有权与使用权的同时,也取得了完整的所有权,既可以独自占有它,又可以自主地出售它。正因为如此,王立在占垦草田数百顷后,才可能以一万万的价格卖给政府,贡禹也才会发出“贫民虽赐之田,犹贱卖以贾”[4](《贡禹传》)的感叹。

    第二,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强烈的不平等性。比如占垦荒田,王立可占垦数百顷,广陵王也曾占有大片射陂草田,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而一般百姓家,绝没有这样的机会与条件。汉代国有土地赋赐的不平等性在赐田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对于王公贵戚,可以赐田数百顷乃至数千顷,也可以应其所求,随意赐予;而对于庶民百姓,却要计口给田,赐田有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对于庶民百姓,也不是完全平等。比如前引章帝元和元年的赐田,便是“到在所赐给公田,为雇耕佣,赁种饷,贳与田器,勿收租五岁,除算三年,其后欲还本乡者,勿禁”[1](《章帝纪》)。这里既为受赐者提供雇佣劳动,又附加了种种优厚条件,实际上是对大土地经营者的优渥,一般百姓是与之无缘的。

    第三,较之战国授田制,它有着较强的权益转让色彩,或者说是所有权转让色彩。战国时代,各国君主将国有土地授予民众时,并未有“恩赐”的念头,也并不认为是将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让给了哪一方,他们“天经地义”地进行着土地的分配与权利的分割,“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参相得也”[7](《王制》),认为这是其基本职责,也是国家安定的基点。而到汉代,封建统治者在把国有土地赋予他人时,便带有了浓重的“恩赐”意识,已清楚地认为是在将本属于自己的经济权益转手他人。两相比较,我们似乎能感觉到战国土地国有制与两汉土地国有制的基本区别。简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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