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商品经济在中国古代经济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也有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需要深入探讨。首先遇到的问题是,我们应对之如何从宏观或总体上进行把握?其发展的表征和局限是什么?它与自然经济并存,而以何者为主?对于这些,目前学术界在认识上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这里拟就当时四百余年中有关商品经济发展的轨迹、程度及其与自然经济的关系诸问题,提出一些初步意见,并做一梗概性的论说。
一、秦汉商品经济发展的轨迹
中国的商品经济出现很早,历史悠久。迄至战国时代,各国的商品经济就已蓬勃兴起,处于凯歌进行之中,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在战国的基础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空前发展,此为学术界所公认。但当时商品经济运行的轨迹,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却呈现出明显的经济曲线,经历了一个波浪起伏的发展历程,具体表现为四个阶段的发展演变。
(一)秦代商品经济有限发展阶段
秦自商鞅变法后,尽管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但从云梦秦简来看,商品经济仍有一定的发展。首先,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已有明显进展。当时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既有农副产品,也有手工业产品。粮食买卖已为常见。如据秦简《法律问答》谓:“有禀菽、麦,当出未出,即出禾以当菽、麦,菽、麦贾(价)贱禾贵……”。又《司空律》:“繫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①。表明其时市场上的粮价较低。牲畜、家禽也有买卖。如秦简《仓律》载:“猪、鸡之息子不用者,卖之”。简文中曾提到猪、羊之类的“小畜”,每头的价格约在“二百五十钱”左右。畜产品的肉、皮、筋、角、脂等,也成为商品。据《厩苑律》:当时国家拥有的牛马,如果死亡,可以出卖其肉。并规定:“其大厩、中厩、宫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贾(价)钱效,其人诣其官,其乘服公马牛,亡马者而死县,县诊杂买(卖)其肉,即人其筋、革、角及索人其贾(价)钱”②。
市场上除农副产品外,还有各种手工业品出售。云梦秦简中多处说到有关丝、帛、布和衣服方面的买卖。如《法律问答》载:“甲盗钱以买丝……”,“今盗甲衣,卖,以买布而得……”。又《金布律》载:“为*[巾+蒙去草头]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禀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四十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③。这里提到的买丝、买布及一件褐值多少钱,显然是通过市场买卖获得的。除衣着外,一些日常器物如铁器、铜器、瓦器、车辆等,也是商品之列。如《金布律》:“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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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金及铁器人以为铜。都官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当时大内对这些器物,可以变卖。《司空律》规定:“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笞之。值一钱,笞十;值廿钱以上,熟笞之。”是知,这类器物也都是有市价的商品。其中有不少是来自宫手工业产品。
此外,货币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秦简律文中提到钱币的地方很多。当时除了商品交换普遍以货币为中介以外,雇工的工价,也通常以货币为支付手段。如《司空律》:“或赎迁,欲人钱者,日八钱。…‘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人其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当时有“赎迁”罪、或“居作”以劳役抵债者,每日工价为八钱。将雇工的工价量化为钱,不仅说明货币的广泛使用,也意味着劳动力商品化走向的形成。尤其值得注意者,凡奖惩或对罪犯判刑的轻重,也以货币之多少为衡量标准。例如:在军中能振作士气者,酌情奖给他钱或黄金;凡举报或捕获有功者,“当购二两”;凡官吏在清点物品时,数目有超过或不足者,以违职罪论处,根据责任大小罚以不同的钱币。不仅如此,而且当时对盗贼犯判刑的轻重,也是以其钱的多少为依据。如此等等。这方面的律文在《法律问答》中记得很清楚①。表明当时货币经济已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行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又修驰道、拆关塞等,应该说更加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推行“上农除末”政策,将商贾“谪戍”充边,严重限制了“末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尤其是在统一六国的过程中,出于政治斗争需要,为加强对东方六国的控制,稳定统治秩序,大量迁徙豪商富人,“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把关东六国的大商人,大工商主和贵族迁到关中、陇西等地,割裂他们原有的地缘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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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系,剥夺他们的财产,大大地限制了关东地区私营工商业的发展。尽管关东六国的部分工商业主,如卓氏、程郑到迁徙之地后又重操旧业,然而这对被迁徙的数以万计的关东工商业者来说,毕竟是少数,而且卓氏、程郑也要经过重新创业的艰苦过程。对关东绝大多数的工商主来说,他们原有的资金和生产资料遭到冲击,无法进行正常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失去了发展的活力。所以,统一后的原东方六国,因受“迁豪”等政治干扰,商品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史记·货殖列传》说:乌氏倮因畜牧致富,受到秦始皇所尊重,“倮比封君”;巴寡妇清以矿冶致富,受到秦始皇礼遇,“为筑女怀台”。对此类大畜牧主、大矿冶商在政策上和东方六国贵族不同。对这些人的优厚,是出自稳定少数民族的需要,同时也是个别现象。但就总体来说,统一后的秦朝,在“上农除末”政策下,有关私营工商业,特别是关东地区的商品经济发展仍是有限度的,至少可以说是不平衡的发展。所谓不平衡,就是原秦国本土的商品经济或许仍在发展,但关东各国的商品经济,却因政治原因而受到挫伤。
(二)西汉前期商品经济快速发展阶段
西汉立国之初,社会经济凋敝,“百业萧条”。为恢复生产,稳定统治秩序,汉高祖刘邦曾采取过“重农抑商”政策。但至惠帝、高后时,以“天下初定”为由,“弛商贾之律”①。这一政策,不仅改变了商贾的某些社会地位,而且也为商贾经济力量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无为而治”思想的指导下,对工商主的限制大大放宽。文帝之时,又“弛山泽之禁”②,对山林川泽实行开放经营,“纵民冶铁、煮盐”,放任私人对盐铁自由产、销。此后进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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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史记》卷30《平准书》。
② 《汉书》卷4《文帝纪》。
关去塞”,开关梁,“任民周流”①。开放关塞,免征关税,对关市实行开放政策,允许边关自由贸易,采取各种措施便利商旅,以利各地物资交流。由于西汉前期,对工商业采取了宽松、优惠的政策,故当时的商品经济得到快速发展。
首先,出现了众多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户。汉初,允许民间煮盐、挖矿、开采银、铅、金等,只要向官府交纳一定的税收即可。如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载:“诸私为鹵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口十三斗为一石,口石县官税口口三斤。其口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釆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②。当时在手工业部门,有大冶铁家,有煮盐家,有大矿冶主。他们煮盐、冶铁,开采银与铅、金、朱砂等专业生产。专事其他行业的还有制浆、作胃脯、贩脂以及从事酿造业、漆器业、铜器业、车船业、纺织业、屠宰业等,也都有相当的生产规模,其赢利可比“千乘之家”。在农业领域中,出现了一批专事田畜、从事商品生产的大户。如宣曲任氏,“力田畜”,“富者数世”。桥姚有“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粟以万钟计”③。同时在安邑、燕、秦、常山、陈、夏、齐、鲁、渭川、蜀、江陵各地,还有许多种植桑麻、漆、卮茜等的专业户;有种植粮食、蔬菜、枣、栗、橘等的专业户,也有经营渔业、林业生产的专业户。所有这些,都为城乡市场提供了必要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