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商品经济研究》绪论(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三、秦汉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关系

 

    自然经济这一概念,似无统一定义。世界各国自然经济的模式不同,因而人们对它有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表述。但论者一般认为:凡生产是直接用于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而不是用于交换的经济,都可以说是自然经济。至于商品经济,经典作家也没有对它做出明确的界定。通常认为它是指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包括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几个环节。

    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都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性质,可以与不同社会性质的社会经济相联系,曾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存在。在这几个不同的社会形态中,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具体内涵,乃随着生产力提高和历史发展而有某种变化,它们在量上各自存在着动态的发展过程。

中国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有过热烈讨论,发表的成果很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由于各自对传统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之本质含义理解不同及研究视角的差异,因而也存在一些分歧。例如:有学者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自然经济是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率”的要求,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条件。因此,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①。但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主张对自然经济做比较宽泛的理解,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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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的范畴。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不是自给自足,而是自给性生产;小农“男耕女织”即自给性生产,是自然经济的重要特色,肯定广大小农的生产具有自给性质,而非商品生产,这并不排斥他们和市场保持不同程度的联系;至于大土地所有者的自营田庄,乃既有自给性生产,也有商品性生产,是农业中商品生产的主要经济单位。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结合,而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特点。当时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在自然经济中都包含着商品经济成分,而商品经济中,又带有自然经济的因素①。他们不同意把地主制经济完全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并排除在自然经济之外。

    秦汉时期,既然存在占优势地位的自然经济,也有相对发达的商品经济。那么,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这在过去的讨论中,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意见并未统一。近期有论者说:在封建地主制下,“自然经济以商品经济存在为条件”,“商品经济以自然经济存在为前提”,“商品经济和自然经济有矛盾和冲撞”②。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大体上是可以接受和认同的。他虽是就整个封建社会来说的,但秦汉时期并不例外。因为就史实观之,在秦汉地主制下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之间,也是在互补与矛盾过程中运行的,二者的关系是互补与矛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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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郭庠林:《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2—93页。

 

    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互补,可以从不同角度的考察来得到验证:

首先,自然经济的发展与延续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为条件。我们通常说的封建自然经济, 主要是就小农而言的。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而小农进行再生产必须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依托。因为对他们来说,若要进行生产,除了拥有一定的土地外,还得有生产工具,所谓:“耒耜械器”。如《管子·海王篇》说:“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铫,若其事立”。同书《轻重乙》亦说:“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这各种各样的农具,除了“椎”之外,其他均为铁制品。但铁器的生产技术水平要求较高,小农非从市场购买不可。又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食盐,也由于受资源和技术条件的限制,并非人人皆能生产,必须求助于市场。还有其他一些器物如釜甑、陶器、铜器等等,同样不是每个小农家庭都能生产的。这说明小农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并不完全具备维持生存和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商品流通乃成为小农再生产过程的必要环节。另一方面,随着生产力水平提高,广大小农为实现生产与消费的大致平衡,亦必须把剩余生产物甚至一部分自己备用的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以买回自己所需要的生活、生产资料。由于小农的生产条件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消费水平也会有所区别。当时小农向市场提供的产品,从文献和简牍的记载来看,主要是农副产品。如粮食类有粟、麦、谷、米等;肉食类有牛肉、猪肉、油脂、鸡、鸭等;蔬菜类有瓜果、芥菜、生姜、莲藕等;牲畜类有马、羊、猪、狗等;还有苎麻、竹木、编织品等等。小农为了维持一家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他们一方面要进行自给性生产,以直接取得生活、生产资料。一方面又要将剩余产品、甚至进行某些商品性生产,以便与手工业者和其他农民进行交换,从而换取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生产资料,或者换取货币交纳赋税。小农不论购进商品,或是将自己的部分产品出售,都不能离开市场,不能离开商品经济的发展。还有,当时商品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一些经济现象,如雇佣、借贷,小农家庭的商品性生产或多种经营等,事实上都有益于小农。特别是后者,对小农经济是尤为重要的支持。所以秦汉小农经济要以商品交换作为必要补充,它们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商品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也就是说,自然经济以商品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其次,秦汉商品经济发展是在自然经济的社会环境下演进的。中国和西欧不同,西欧封建时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或前提是海外贸易和独立手工业者在城市中的集中,而中国古代却有它的特殊性。从秦汉开始,对外贸易虽有发展,然其进口商品主要是奢侈品和稀缺物资,如玻璃、香料等,这些在流通中所占的比重很少。从整体来看,秦汉时期国内的商品经济是比较发达的。前面说到,当时各地商品交换显著增多,商业形态多样,全国形成了多层级市场,都会市场繁荣,货币流通量相对较大。同时,商人为数众多,商业资本也较为雄厚。如《汉书·食货志》说:西汉前期的富商大贾们“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阡陌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后汉书·仲长统》说:“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两汉商人的家资,达“数千金”、几“千万”的人很多。当时这种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或前提是什么?它是在怎样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出现的?有论者说,这是由于“自然经济的存在”①。我们在这里先不说其结论正确与否,但它是在秦汉地主制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现象,或者说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在自然经济环境下前进的,这应该没有什么异议。说商品经济以自然经济存在为前提,或者说它在自然经济环境下获得延续和发展。这主要是因为:秦汉的商品购买者,包括官僚地主、农民、手工业主等,他们的绝大多数都是自然经济的主体;这些商品购买者的资金来源的基础也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获得的;同时市场上的商品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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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庠林:《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构,主要是农副产品、方物特产和小手工业者的产品,尽管其时有部分官营手工业产品和国际贸易中的外来品,然基本上是以自然经济下的产品为主。所以,我们说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是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再从当时商人资本的投资方向来看,往往是“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当其经商发了财后,大量占有土地,经营农林牧副渔业。如南阳著姓樊重,不仅“好货殖”,从事商业和放高利贷,而且拥有大批土地,“波陂灌注,竹木成林,六畜放牧,鱼蠃梨果,檀棘桑麻,闭门成市”①。像这样高度自给自足的田庄,自然经济色彩是较浓的,但他又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商业活动。当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自给性生产和商品生产相结合的地主田庄不少。这种封建经济结构的大量存在,说明启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可以在同一经济单位中并存,也说明商品经济可以在自然经济环境下发展,甚至使形成中的地主制经济逐渐走向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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