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巡抚制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明末巡抚多由边道擢用》。
[14]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
[15]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辛未。
[16] 《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壬辰。
[17]  《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18] 《明宪宗实录》卷二七四,成化二十二年正月戊申。
[19]  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
[20]  王鏊《震泽长语》。
[21]  陆深《玉堂漫笔摘抄》。
[22] 《明宪宗实录》卷二七五,成化二十二年二月甲辰。
[23] 《明孝宗实录》卷八,成化二十三年二月癸酉。
[24]  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明经世文编》卷六七。
[25] 原杰《处置流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九三。
[26] 原杰《开设荆襄职官疏》,《明经世文编》卷九三。
[27]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0,成化十五年五月甲子。
[28] 《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三·都察院》。


 
景泰以后,随着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巡抚成为居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衙门成为省级权力机构,三司实际上已下降为部门性机构。由于巡抚是由临时性差遣演变为永久性机构的,因此,人们对巡抚的地位有一个认识过程。这一认识过程客观上又反映了巡抚制度的演变过程,只是认识上的变化总比实际上的变化要慢半拍。
正统十一年,巡抚直隶监察御史李奎请遣巡抚官赈济永平、滦州饥民,并于浙江、江西、湖广等地复置巡抚。英宗认为,巡抚因事而设,苟非其人,适增繁扰,否决了李奎的建议[1]。景泰六年,刑部尚书俞士悦以福建远隔京师,边临大海,“草寇窃发”,请遣重臣巡抚。吏部尚书王直则认为,捕盗之责在三司,毋需巡抚。景帝也认为:“非有大事,不许轻遣廷臣。”[2]可见,巡抚在正统、景泰时尚被视为临时性差遣。
弘治时何孟春则指出:“今之巡抚,即魏之慰抚大使,隋之宣抚大使,唐之存抚、安抚使也。宋亦时有命之。而今为重。边方领(制)置之权,腹里兼转运之职,手持敕纸,便宜行事,三司属其管辖,数郡系以惨舒。”[3]肯定了巡抚在地方事务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但对巡抚作为地方行政制度的估计却略显不足。
至嘉靖,吏部尚书桂萼明确指出:“足食足民大计,全赖巡抚、兵备官整理。”[4]世宗则认为:“用当此任者,须要好官,以保吾民。”[5]最高统治集团已公开将巡抚视作地方保民守土官了。
巡抚的职责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即治民、治吏、治军。
抚循地方,是巡抚的基本职责。上文所引宣德八年给各处巡抚的敕谕,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嘉靖十一年重申:“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禀、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6]自然,一切与此有关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招抚流民、劝课农桑、勘报灾情、督筹税粮,赋役的均平与捐免,民变的化解与镇压,以及水利的兴修、矿场的开闭等等,皆责之巡抚。
考察属吏,是巡抚的又一基本职责。宣德七年八月,命各处巡抚侍郎会巡按御史共同考察三司及郡守官[7]。弘治元年,左都御史马文升、兵部尚书余子俊奏准,命巡抚、巡按岁核镇守总兵、中官及分巡、守备等官政绩,行保举、论劾[8]。其著名者如天顺六年,巡抚山西佥都御史李侃考察属吏,一次奏罢布政使王永、李正芳以下一百六十余人[9]。但是,与抚循地方专责巡抚不同,考察属吏则是由巡抚会巡按共同进行。
明代正式以文臣参预军务,始于永乐四年七月。时讨安南,以朱能为征夷将军总兵官,兵部尚书刘儁参赞军务[10]。此后,凡军兴,例以文臣赞军务。而军事行为又必然牵涉到军饷的筹集供给和地方的治安等问题,故宣德以后文臣参赞军务者多兼巡抚,或以原有巡抚和镇守提督参赞军务。如宣德十年三月,陈镒、罗亨信分镇陕西、甘肃,兼“提督所属卫所官军土军操练”[11];又如景泰二年二月,敕巡抚永平等处右佥都御史邹来学提督顺天、永平军务[12]。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巡抚的军事职能也逐渐加强。举凡军伍的整饬、将校的任免、军队的布防、军饷的供给,皆由巡抚主持或参预决策。嘉靖初,在杨廷和、张璁等人的主持下,各地镇守中官陆续撤回,镇守总兵的地位也日渐下降,巡抚成了各地驻军实际上的首脑。无论是北方的御“寇”,还是东南御“倭”,抑或内地平“贼”,巡抚皆负指挥之责,总兵以下,悉听指麾。明中叶以后各地发生的兵变,巡抚也首负其咎。但是,直至明亡,巡抚与提督军务也并未完全合一。万历十五年重修《大明会典》时,各地定制巡抚凡二十五员,其中二十四员具有军事职能,内地兼提督军务衔,边镇有总兵处兼赞理军务衔,惟广西巡抚未兼衔提督,因而也不参预军务[13]。《会典》兵部一章,列入了所有二十四员兼理军务的巡抚,也独不及广西[14]。巡抚须兼衔提督,方能参预军务的原则,亦为清朝所继承。
在具备上述共同职责的同时,各地巡抚往往又有各自的特别使命。苏松江南,是明朝财赋所出之地,故应天巡抚有“总理粮储”之责。徐、滁、苏北,处运河中段,地邻江南,为南北漕运之枢纽,故凤阳巡抚有“总督漕运”之任。河南、山东在黄河下游,二巡抚皆“兼管河道”[15]。内地庶政纷繁,巡抚以察吏安民为主;边境军务丛脞,巡抚则主整军御“寇”。
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分别是明初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的职掌,巡抚制度的形成及三司职权的向巡抚集中,无疑改变了三司并立的省级权力机构,说明了明代省级体制的重新组合。值得注意的是,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平级制约力量。各省专设巡抚之前,边境重镇和内地一些省份已设有镇守总兵。据《明太宗实录》,在成祖即位后的不到两年时间里,山东、云南、浙直、辽东、宁夏、广西、贵州、甘肃、大同、江西、广东、陕西等十三省、镇先后设镇守总兵。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16]。为此,天顺以后文臣出镇,皆改称巡抚。巡抚往往受制于总兵、中官,并在天顺、正德时两度遭致打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总兵、中官、巡抚的敕谕也各不相同,各有所司[17]。因此,在边境地区,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二是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万历十五年重修《大明会典》,将巡抚列入都察院,而将三司分别列为地方最高机构。这种处理,虽然主要是为了表示遵循明太祖所定的“祖制”,但在客观上又使巡抚颐使三司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宣德四年、嘉靖十一年、万历二年,明政府还三次以法令形式要求巡抚“不许辄差都、布、按三司及军卫、府州县正官、掌印官”[18]。三司职员有不职者,巡抚不得自行处理,而只能“奏罢”。万历元年十月,又规定凡考察属吏,任期三年之内的布政使、按察使升京堂者,“听南京科道论劾,外省抚、按不得一概参论”[19]。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司长官亦得向中央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三是来自中央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20]。纵观有明一代巡抚,几乎没有不被科道论劾者。巡抚属内的农桑赋役事务,得接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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