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巡抚制度(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种情况下逐步向巡抚集中的。既然三司职权的集中已成必然,那么,为什么不提高三司中的一环,例如布政使的地位,却在各省另置巡抚?这就更反映出明代最高统治集团坚持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原则的愿望;即使不得已而使地方权力集中,也最好是临时性的。但客观形势并不以这种主观愿望为转移。
其三,是吏治的败坏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办事效率的低下和军备的废弛。巡抚又是应提高统治效率、整肃军备的需要而产生的。
吏治的败坏是在中央和地方同时存在的,但地方往往表现得更加突出。夏时在正统时为江西按察佥事,极言“今之守令,冒牧民之美名,乏循良之善政,往往贪泉一酌而邪念顿生”[4]。英宗则指责都司卫所官“占种膏腴,私役军士”,“倚恃势强,欺虐良善”[5]。吏治的败坏,还表现为官吏的尸位素餐、办事不力、相互扯皮、推诿塞责,以及军队的士气低落、军纪涣散、兵甲不缮、军备废弛,从而导致对内统治和对外防御能力的下降。巡抚的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均与此有关。自秦汉确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以后,对于吏治的腐败,只能通过两种途径来解决。一是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荡涤,二是统治集团内部自上而下的整肃。通过派遣廷臣管理地方事务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某些改革来整饬吏治、革除积弊,已成为历代虽然不自觉却又经常性的措施,也确能取得一时实效。从一定意义来说,巡抚制度的形成正属后者。




[1] 《明英宗实录》卷一七七,正统十四年四月庚申。
[2] 王世贞《重建(郧阳)提督军务行台记》,《明经世文编》卷三三四。
[3]  谈迁《国榷》卷二三。
[4] 《明英宗实录》卷四0,正统三年三月乙巳。
[5] 《明英宗实录》卷一0八,正统八年九月戊寅。


 
在明代巡抚的设置及其地方化和制度化的过程中,可以看到两股相反的作用力:一是秦汉开始形成,唐宋得到加强,明初进一步强化的中央集权、地方分权的原则和传统;二是在社会矛盾激化形势下地方集权的紧迫需要。
如果说汉代的州、唐代的道、宋代的路、元代的省,是我国历史上省级制度形成的几个阶段,那么,从行省到三司,再由三司到巡抚,客观上则是省级权力机构的调整和完善过程。继权力集中的行省和权力分散的三司这两个极端化的体制之后,在地方分权的原则和集中的需要这一矛盾的制约下,明中叶形成了介于行省和三司之间的新的省级政治体制——权力相对集中的巡抚,并为清朝所承袭。行省、三司作为省级权力机构的时间,均不到一百年,而巡抚则前后共达四百余年。如果现实性可以说明合理性,那么,巡抚的合理性在于:权力相对集中,便于提高统治效率;只给关防、不给印信,保留差遣的形式,并建立各个层次的制衡力量,便于中央进行控制;对下属只有考察、保荐权而无任免权,巡抚不得在原籍任职,不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清朝继承了以上明代巡抚的几乎所有特点,并进行了若干调整,使之在制度上更为完备,效率上进一步提高。
从明代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来看,与汉之刺史——州牧,唐之采访处置使——节度使,宋之制置、转运使,乃至元之行省丞相、平章,颇有相同之处,即均由中央的派出官员转化为地方长吏,由临时差遣转化为正式机构。这已为许多学者所注意。但历史上如此多的相似与反复,主要原因并非一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君主个人的集权欲望,而是在相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和中央集权条件下,各个时期所出现的相似的社会问题和社会要求。值得指出的是,以北宋为分界线,汉唐的刺史、采访处置使开始均为监察官性质,然后由监察转为行政;在成为行政机构后,仍保留着监察职能,从而最终导致失控。而宋以后的制置、转运使,行省丞相、平章,以及巡抚,主要职责却不在监察;在成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同时,监察机关也出现了:宋有提刑司,元有肃政廉访司,明有巡按御史。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无论是制置、转运使,还是巡抚,均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军事指挥权和财政控制权,这两大权力总是由中央牢牢控制。由于上述原因,它们都不易发展到与中央分庭抗礼的地步。这既说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更为严密,也说明我国古代省级制度的趋于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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