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藏汉茶马贸易的历史考察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明代藏汉茶马贸易在藏汉两个民族之间长期的贸易往来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拟对藏汉茶马贸易的背景、具体内容及作用做简要分析论述。
一、明朝政府经营的茶马贸易
明代藏族主要居住在西藏(时称乌斯藏)和青海南部、甘肃西部、四川甘孜及云南部分地区(时称朵甘)。洪武六年(1373)明朝政府设置了指挥使司、宣慰司等行政机构,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永乐五年(1407)和十二年,两次命令修复驿路、修建驿站,改善了内地与藏族地区的交通状况,为藏汉民族间的商业往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明代,藏汉间的商业往来最为频繁的是茶马贸易。茶叶是以肉食为主的藏族人民的生活必需品,自唐宋以来一直依赖于汉族地区供给。据《明史·食贷志》记载:“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因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迨至明初,由于明朝政府对藏族地区政治统治的加强,藏汉间经济联系的密切,交通状况的改善和明朝政府对马匹的迫切需要诸原因,明朝政府与藏族地区的茶马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洪武初年,明朝政府“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①。这些设于陕西、四川等地的茶马司,是明朝政府管理、经营茶马交易的机关。在秦、洮、河、雅诸州,明朝政府建立仓库,储存茶叶,与藏族进行茶马贸易。
明代前期,藏汉间的茶马贸易由明朝政府垄断经营。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首先严禁私商贩运茶叶。据《明会典》记载:“洪武三十年诏:榜示通接西蕃经行关隘并偏僻处所,著拨官军严谨把守巡视。但有将私茶示境,即拿解赴官治罪。”永乐六年,谕令各关把关头目军士,务设法巡捕,不许透漏缎匹、布绢、私茶,青纸出境。若有仍前私贩,拿获到官,将犯人与把关头目,各凌迟处死,家迁化外,货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②为了防止私茶流入藏族地区,即使是勋戚,驸马犯法也严惩不赦。如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女安庆公主的驸马、都尉欧阳伦,“数遣私人赐茶出境,所至骚扰,虽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以闻,帝大怒,赐伦死,保等皆伏诛。”③另外,又禁止民间蓄茶,“所蓄不得过一月用,多皆官卖。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④
明朝政府严禁私贩茶叶入藏的目的何在。梁材有一段话便是极好的注脚:“祖宗好生之德,不嗜杀人之心,而私茶通番,辄以极刑凌迟论罪。其意之所在可知已。盖西边之藩篱,莫切于诸番,诸番之饮食,莫切于吾茶。得之则生,不得则死,故严法以禁止,易马以酬之:禁之而使彼有所畏,酬之而使彼有所慕,此所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之右臂,其所系诚重且大,而非可以寻常处之也!”⑤在明朝统治者看来,巩固其封建专制主义的大一统局面是唯此为大之事。而茶马贸易正是对藏族“行其羁縻之道”以强明朝政府“藩篱”的有效手段,所以,明朝政府必然要垄断茶马贸易,严禁私商染指。
其次,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在产茶区设置茶课司,管理征收茶课事宜,对茶户进行超经济的封建剥削,将征取来的茶叶(史称“官茶”),通过茶马司与藏族地区交易马匹。例如,洪武四、五两年,明政府仅在陕西、四川有主和无主茶园中课茶计八万余斤。①同时,明朝政府又建立茶叶的专卖制度,以干预茶叶的流通过程。“洪武初议定: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仍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商人向政府纳钱请引,“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商人将茶“运至茶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②。为此,明政府设立批验所,管理检验茶引、茶由及征收商茶的茶课。同时又严禁茶户私卖茶叶,明太祖辛丑岁(1361)二月始立茶法,内称:“山园茶主将茶卖与无引由客兴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迫原价没官”③。这就是说,茶户生产的茶叶除了交纳茶课之外,必须卖给明政府准许的有引茶商。于是,明朝政府就把茶叶全部控制在自己手中,“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④。
明政府对某叶生产和流通的千预,虽垄断了茶乌贸易,但却束缚了茶叶生产的发展,抑止了茶户的生产积极性,甚至破坏了茶户的家庭经济。如陕西汉中府茶户,由于茶课负担沉重,“昼夜治茶不休,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男废耕,女废织,而莫之能办也”⑥。结果,茶户濒临破产。
其三,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推行了“金牌信符”制度。“金牌信符”制度起源于洪武九年。当时,“征虏将军邓愈,穷追番部,至昆仑山,道路疏通,奏设必里卫二十—族,颁降金牌二十一面为符纳马”⑦。以后逐渐增加到四十一面,分发藏族各部。在“金牌信符”制度下,藏族各部必须按“金牌”所规定的数额认纳差发马计14051匹。显然“认纳差发马”并不是藏族与明朝政府的自由贸易,而是一种变相的封建赋役义务。明人杨一清说:“我朝纳马,谓之差发,如田之有赋,身之有庸,义不可少。”所以,“金牌信符”制度下的茶马贸易,是在贸易形式掩盖下的封建赋役负担,具有强制性质。明朝政府为了执行“金牌信符”制度,“每三年一次,钦遣近臣赍捧前来,公同镇守三司等官,统领官军,深入番境扎营,调聚番夷,比对金牌字号,收纳差发马匹,给与价茶”⑧。明朝政府“每三岁,遣廷臣召诸番合符交易”⑨。这与其说是检查“金牌信符”的执行情况,更不如说是炫耀封建专制主义的皇威,强迫藏族人民纳马易茶。正如乔世宁在《丘隅意见》中所说:“国初立金牌之制,名日差发马,所以尊朝廷体统最善也。”
明初,由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政权的加强,明朝政府对茶叶生产和流通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金牌信符”制度得以顺利的贯彻执行,藏族各部颇能如约纳马。洪武年间曹国公李景隆奉命赉金牌入藏,凡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⑩,尤为空前。明太祖又令礼部谕长河西打箭炉“番酋”,“责以纳马修贡,诸番皆稽首奉约”,11茶法由此大行。由此观之,在茶马贸易中推行“金牌信符”制度,是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政权的进—步强化,在民族贸易中的反映。这是唐宋以降,藏汉茶马贸易历史上出现的新制度,是明太祖在民族贸易中的新发明。但在客观上,“金牌信符”制度的推行,促进了当时藏汉间茶马贸易的发展,加强了藏族与汉族间的经济联系,正如明代人解缙所说:“(太祖)置茶马司河州,岁运巴陕之茶于司,官茶而民得以马易之,夷人亦知有法禁忌畏,杀害之风帖息,而茶之缪恶亦少,数年之间,河州之马如鸡豚之畜,而夷人亦往来知识,效信义有仕为臣者,不但茶马之供而已.”①总之,明朝政府垄断经营的茶马贸易,达到了“虽所以供边军征战之用,实所以系番人归向之心”②的双重目的。这对保证明朝军队的马匹供应,对加强多民族封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融合都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明朝政府垄断茶马贸易后,肆意扩大茶马比价的剪刀差,进行不平等贸易。最初,茶马司定茶马比价:马一匹,茶千八百斤③。洪武二十二年六月,明政府压低马价,抬高茶价,“定其价;上马一匹,茶一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驹,五十斤。”④而曹国公李景隆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5181匹,每匹马价折合茶叶三十七斤左右。由此观之,明朝政府垄断茶马贸易以后,操纵茶马比价,“将茶价涌贵,番人受制,而良马亦有不可胜用者矣”。⑤茶马比价剪刀差的扩大,说明明朝政府经营的茶马贸易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不平等性,是披着贸易外衣的超经济掠夺。
二、官营茶马贸易的衰落与民
一、明朝政府经营的茶马贸易
明代藏族主要居住在西藏(时称乌斯藏)和青海南部、甘肃西部、四川甘孜及云南部分地区(时称朵甘)。洪武六年(1373)明朝政府设置了指挥使司、宣慰司等行政机构,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永乐五年(1407)和十二年,两次命令修复驿路、修建驿站,改善了内地与藏族地区的交通状况,为藏汉民族间的商业往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在明代,藏汉间的商业往来最为频繁的是茶马贸易。茶叶是以肉食为主的藏族人民的生活必需品,自唐宋以来一直依赖于汉族地区供给。据《明史·食贷志》记载:“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因以病。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迨至明初,由于明朝政府对藏族地区政治统治的加强,藏汉间经济联系的密切,交通状况的改善和明朝政府对马匹的迫切需要诸原因,明朝政府与藏族地区的茶马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洪武初年,明朝政府“设茶马司于秦、洮、河、雅诸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斯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①。这些设于陕西、四川等地的茶马司,是明朝政府管理、经营茶马交易的机关。在秦、洮、河、雅诸州,明朝政府建立仓库,储存茶叶,与藏族进行茶马贸易。
明代前期,藏汉间的茶马贸易由明朝政府垄断经营。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首先严禁私商贩运茶叶。据《明会典》记载:“洪武三十年诏:榜示通接西蕃经行关隘并偏僻处所,著拨官军严谨把守巡视。但有将私茶示境,即拿解赴官治罪。”永乐六年,谕令各关把关头目军士,务设法巡捕,不许透漏缎匹、布绢、私茶,青纸出境。若有仍前私贩,拿获到官,将犯人与把关头目,各凌迟处死,家迁化外,货物入官。有能自首,免罪。”②为了防止私茶流入藏族地区,即使是勋戚,驸马犯法也严惩不赦。如洪武三十年,明太祖女安庆公主的驸马、都尉欧阳伦,“数遣私人赐茶出境,所至骚扰,虽大吏不敢问。有家奴周保者尤横,……以闻,帝大怒,赐伦死,保等皆伏诛。”③另外,又禁止民间蓄茶,“所蓄不得过一月用,多皆官卖。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④
明朝政府严禁私贩茶叶入藏的目的何在。梁材有一段话便是极好的注脚:“祖宗好生之德,不嗜杀人之心,而私茶通番,辄以极刑凌迟论罪。其意之所在可知已。盖西边之藩篱,莫切于诸番,诸番之饮食,莫切于吾茶。得之则生,不得则死,故严法以禁止,易马以酬之:禁之而使彼有所畏,酬之而使彼有所慕,此所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藩篱,断匈奴之右臂,其所系诚重且大,而非可以寻常处之也!”⑤在明朝统治者看来,巩固其封建专制主义的大一统局面是唯此为大之事。而茶马贸易正是对藏族“行其羁縻之道”以强明朝政府“藩篱”的有效手段,所以,明朝政府必然要垄断茶马贸易,严禁私商染指。
其次,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在产茶区设置茶课司,管理征收茶课事宜,对茶户进行超经济的封建剥削,将征取来的茶叶(史称“官茶”),通过茶马司与藏族地区交易马匹。例如,洪武四、五两年,明政府仅在陕西、四川有主和无主茶园中课茶计八万余斤。①同时,明朝政府又建立茶叶的专卖制度,以干预茶叶的流通过程。“洪武初议定: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钱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每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仍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告捕。”商人向政府纳钱请引,“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商人将茶“运至茶司,官商对分,官茶易马,商茶给卖”②。为此,明政府设立批验所,管理检验茶引、茶由及征收商茶的茶课。同时又严禁茶户私卖茶叶,明太祖辛丑岁(1361)二月始立茶法,内称:“山园茶主将茶卖与无引由客兴贩者,初犯笞三十,仍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倍迫原价没官”③。这就是说,茶户生产的茶叶除了交纳茶课之外,必须卖给明政府准许的有引茶商。于是,明朝政府就把茶叶全部控制在自己手中,“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④。
明政府对某叶生产和流通的千预,虽垄断了茶乌贸易,但却束缚了茶叶生产的发展,抑止了茶户的生产积极性,甚至破坏了茶户的家庭经济。如陕西汉中府茶户,由于茶课负担沉重,“昼夜治茶不休,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男废耕,女废织,而莫之能办也”⑥。结果,茶户濒临破产。
其三,明朝政府为了垄断茶马贸易,推行了“金牌信符”制度。“金牌信符”制度起源于洪武九年。当时,“征虏将军邓愈,穷追番部,至昆仑山,道路疏通,奏设必里卫二十—族,颁降金牌二十一面为符纳马”⑦。以后逐渐增加到四十一面,分发藏族各部。在“金牌信符”制度下,藏族各部必须按“金牌”所规定的数额认纳差发马计14051匹。显然“认纳差发马”并不是藏族与明朝政府的自由贸易,而是一种变相的封建赋役义务。明人杨一清说:“我朝纳马,谓之差发,如田之有赋,身之有庸,义不可少。”所以,“金牌信符”制度下的茶马贸易,是在贸易形式掩盖下的封建赋役负担,具有强制性质。明朝政府为了执行“金牌信符”制度,“每三年一次,钦遣近臣赍捧前来,公同镇守三司等官,统领官军,深入番境扎营,调聚番夷,比对金牌字号,收纳差发马匹,给与价茶”⑧。明朝政府“每三岁,遣廷臣召诸番合符交易”⑨。这与其说是检查“金牌信符”的执行情况,更不如说是炫耀封建专制主义的皇威,强迫藏族人民纳马易茶。正如乔世宁在《丘隅意见》中所说:“国初立金牌之制,名日差发马,所以尊朝廷体统最善也。”
明初,由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政权的加强,明朝政府对茶叶生产和流通能够进行有效的控制,所以“金牌信符”制度得以顺利的贯彻执行,藏族各部颇能如约纳马。洪武年间曹国公李景隆奉命赉金牌入藏,凡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八匹”⑩,尤为空前。明太祖又令礼部谕长河西打箭炉“番酋”,“责以纳马修贡,诸番皆稽首奉约”,11茶法由此大行。由此观之,在茶马贸易中推行“金牌信符”制度,是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政权的进—步强化,在民族贸易中的反映。这是唐宋以降,藏汉茶马贸易历史上出现的新制度,是明太祖在民族贸易中的新发明。但在客观上,“金牌信符”制度的推行,促进了当时藏汉间茶马贸易的发展,加强了藏族与汉族间的经济联系,正如明代人解缙所说:“(太祖)置茶马司河州,岁运巴陕之茶于司,官茶而民得以马易之,夷人亦知有法禁忌畏,杀害之风帖息,而茶之缪恶亦少,数年之间,河州之马如鸡豚之畜,而夷人亦往来知识,效信义有仕为臣者,不但茶马之供而已.”①总之,明朝政府垄断经营的茶马贸易,达到了“虽所以供边军征战之用,实所以系番人归向之心”②的双重目的。这对保证明朝军队的马匹供应,对加强多民族封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融合都具有重大意义。
最后,明朝政府垄断茶马贸易后,肆意扩大茶马比价的剪刀差,进行不平等贸易。最初,茶马司定茶马比价:马一匹,茶千八百斤③。洪武二十二年六月,明政府压低马价,抬高茶价,“定其价;上马一匹,茶一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驹,五十斤。”④而曹国公李景隆用茶五十余万斤,得马5181匹,每匹马价折合茶叶三十七斤左右。由此观之,明朝政府垄断茶马贸易以后,操纵茶马比价,“将茶价涌贵,番人受制,而良马亦有不可胜用者矣”。⑤茶马比价剪刀差的扩大,说明明朝政府经营的茶马贸易带有明显的强制性与不平等性,是披着贸易外衣的超经济掠夺。
二、官营茶马贸易的衰落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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