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帝杀子辨疑(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值观等方面,同清朝入关初期的皇子(如顺治帝之子,实际为皇长子的福全以及康熙帝长子允禔)相比较,已有明显不同,受到汉文化熏陶而留下的印记,在他身上更为突出。
秘密建储的实施,并不能完全消除皇子对储位的希冀,更无从根绝他们的权力欲望。弘时在雍正初年政治风云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生动实例,清朝其后的历史,也将继续证明这一点。____
[1]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3,《皇子》。
[2]孟森:《海宁陈家》,《明清史论著集刊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326页。
[3]金承艺:《关于清世宗皇三子弘时——看一代帝王的家庭悲剧》,台湾《故宫季刊》第15卷,第2期。
[4]《清高宗实录》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己丑。
[5]故宫博物院(台北):《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6辑,第291页。
[6]弘旺:《皇清通志纲要》卷4。
[7]转引自《爱新觉罗宗谱》甲册,第200页。
[8]《清史稿》卷216, 《列传》3,《诸王》2, 《广略贝勒褚英》。
[9]《清圣祖实录》卷234,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庚寅。
[10]允祉的一件满文奏折中写道:“主子昨日降旨所言,甚属明白。谕曰:‘允禩之罪,实若当杀,众人奏请与朕,朕即决断。因事关重大,尔等须各陈所思,如若并不尽表忠心,乃是为臣之人悖理不忠之处。钦此’”。可是,当允祉等人禀照其意议定允禩死罪时,雍正帝又不愿担负屠弟之名,因而称此并非己意。于是允祉奏曰:“今将杀允禩之过落于我身,我情愿承受。”不料雍正帝阅后大为恼火,在给允祉的朱批中再次为己辨解:“允禩之心及其所行,皇考之神灵与上苍早已睿鉴。或杀或养,朕并未降谕,朕亦并无一定要杀或一定宽免之念。朕又岂有靠着阿哥你的名字杀弟之理?……”足见,雍正帝欲置允禩于死地的意图,众臣无不知晓。此件奏折无年月,根据内容分析,大约写于雍正四年(1726年)年初。
[11]《清史稿》卷 165,《表》5,《皇子世表》5 ,《世宗系》;卷220,《列传》7,《诸王》6。
[12]《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甲子。
[13]《爱新觉罗宗谱》甲册,第200页。
[14]《清世宗实录》卷13,雍正元年十一月己丑。
[15]《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癸丑。
[16]《清史列传》卷67,《儒林传上》2,《王懋竑》。
[17]参见弘历:《乐善堂全集定本》,《序》,载《清高宗(乾隆)御制诗文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册,第45—46页。
[18]据《清高宗实录》卷2,雍正十三年九月丙午条载:“又谕,和亲王(弘昼)向在宫内居住,今梓宫奉移之后,和亲王福晋可择日暂移撷芳殿,俟和亲王府第定议时,再行移居。”可见,雍正帝在位13年期间,即使是已完婚的皇子,仍旧住在皇宫内,弘时获罪前亦无例外。
[19]王箴听:《文林郎翰林院编修予中王公行状》, 载《清代碑传全集》上册,第251—254页。
[20]王箴听 :《文林郎翰林院编修予中王公行状》,载《清代碑传全集》上册,第251——254页。
[21]王箴听 :《文林郎翰林院编修予中王公行状》,载《清代碑传全集》上册,第251——254页。
[22]《清世宗实录》卷31,雍正三年四月癸未。
秘密建储的实施,并不能完全消除皇子对储位的希冀,更无从根绝他们的权力欲望。弘时在雍正初年政治风云中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生动实例,清朝其后的历史,也将继续证明这一点。____
[1]唐邦治:《清皇室四谱》卷3,《皇子》。
[2]孟森:《海宁陈家》,《明清史论著集刊续编》,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4—326页。
[3]金承艺:《关于清世宗皇三子弘时——看一代帝王的家庭悲剧》,台湾《故宫季刊》第15卷,第2期。
[4]《清高宗实录》卷5,雍正十三年十月己丑。
[5]故宫博物院(台北):《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26辑,第291页。
[6]弘旺:《皇清通志纲要》卷4。
[7]转引自《爱新觉罗宗谱》甲册,第200页。
[8]《清史稿》卷216, 《列传》3,《诸王》2, 《广略贝勒褚英》。
[9]《清圣祖实录》卷234,康熙四十七年九月庚寅。
[10]允祉的一件满文奏折中写道:“主子昨日降旨所言,甚属明白。谕曰:‘允禩之罪,实若当杀,众人奏请与朕,朕即决断。因事关重大,尔等须各陈所思,如若并不尽表忠心,乃是为臣之人悖理不忠之处。钦此’”。可是,当允祉等人禀照其意议定允禩死罪时,雍正帝又不愿担负屠弟之名,因而称此并非己意。于是允祉奏曰:“今将杀允禩之过落于我身,我情愿承受。”不料雍正帝阅后大为恼火,在给允祉的朱批中再次为己辨解:“允禩之心及其所行,皇考之神灵与上苍早已睿鉴。或杀或养,朕并未降谕,朕亦并无一定要杀或一定宽免之念。朕又岂有靠着阿哥你的名字杀弟之理?……”足见,雍正帝欲置允禩于死地的意图,众臣无不知晓。此件奏折无年月,根据内容分析,大约写于雍正四年(1726年)年初。
[11]《清史稿》卷 165,《表》5,《皇子世表》5 ,《世宗系》;卷220,《列传》7,《诸王》6。
[12]《清世宗实录》卷10,雍正元年八月甲子。
[13]《爱新觉罗宗谱》甲册,第200页。
[14]《清世宗实录》卷13,雍正元年十一月己丑。
[15]《清世宗实录》卷26,雍正二年十一月癸丑。
[16]《清史列传》卷67,《儒林传上》2,《王懋竑》。
[17]参见弘历:《乐善堂全集定本》,《序》,载《清高宗(乾隆)御制诗文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册,第45—46页。
[18]据《清高宗实录》卷2,雍正十三年九月丙午条载:“又谕,和亲王(弘昼)向在宫内居住,今梓宫奉移之后,和亲王福晋可择日暂移撷芳殿,俟和亲王府第定议时,再行移居。”可见,雍正帝在位13年期间,即使是已完婚的皇子,仍旧住在皇宫内,弘时获罪前亦无例外。
[19]王箴听:《文林郎翰林院编修予中王公行状》, 载《清代碑传全集》上册,第251—254页。
[20]王箴听 :《文林郎翰林院编修予中王公行状》,载《清代碑传全集》上册,第251——254页。
[21]王箴听 :《文林郎翰林院编修予中王公行状》,载《清代碑传全集》上册,第251——254页。
[22]《清世宗实录》卷31,雍正三年四月癸未。
上一篇:新蔡葛陵楚简札记
下一篇:女真的汉化道路与大金帝国的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