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倬云《西周史》选载(四)——第七章“封建制度”第1、2、3节(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中原文化与江淮地区土著文化的交界。由大溪文化一脉相承的屈家岭文化,是江汉流域的新石器传统,与中原文化间的差距颇大。殷商文化虽然也远达江汉地区,到底只是点状的扩散(Kwang-chih Chang,1980:305—306,320—321)。因此,周人在北方黄土地带的优势,虽是征服,却不应当作异民族间的征服与被征服,而是大文化圈内族群间关系的重组合,以周人的族群代替殷商族群居于主要的地位。分封制度,在这一层意义下,是统治族群与各地土著族群的重叠关系。
回到分封制度的本身来看,直接有关的史料在文献上有《左传》定公四年的那一段记载及《诗经》“大雅•崧高”和“韩奕”,在金文铭文中则为西周早期的宜侯及中期的大盂鼎。《左传》定公四年的文字,已在上章引过,不再重复。鲁卫唐三国个别的分配到若干礼器,如车、旅、弓剑、革鼓、玉器,若干成族的殷民,若干官职的属吏(如祝宗卜史、职官五正)以及指定大致疆界的土地(例如少皥之虚、殷虚、夏虚)与该地的人民(例如商奄之民)。分配给诸侯的殷民,如以其族名推测,当是有专门技术的工人,如陶氏作陶,繁氏作繁缨,而且保持其原有宗族的组织,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在有关鲁侯的一段中,还提到“分之土田陪敦”,杨宽以为土田陪敦,即是《诗经》“鲁颂•閟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的“土田附庸”,而且也即是金文铭文中出现的“庸”,当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作为“庸”的耕作者,庸也即是仆庸。在鲁的奄民,就是这种附着奄地的原居民(杨宽,1965:81—82;伊藤道治,1975:232—236)。是以由定公四年的记载言,一个分封的侯国,拥有三批属民,一是担任官司的人,一是分配的殷民旧族,一是附着在封地上的原居民。
由《诗经》的“崧高”及“韩奕”两诗来看,“崧高”:“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执其功。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王遣申伯,路车乘马。我图尔居,莫如南土,锡尔介圭,以作尔宝,往近王舅,南土是保。”其中也提到王室颁赐的礼物,如车马及介圭,王室分拨的“私人”以及“于邑于谢”的“谢人”,“以作尔庸”。属民中有王室的人同去,借召伯的力量立国,而以当地的原居民作为仆庸。“韩奕”:“奕奕梁山,维禹甸之,有倬其道,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榦不庭方,以佐戎辟。……韩侯入觐,以其介圭,入觐于王,王锡韩侯,淑旂绥章,簟茀错衡,玄兗赤舄,钩膺镂锡,鞹鞃浅幭,鞗革金厄。……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籍。”韩侯不是初封,只是因朝觐而再受王命,确定合法的诸侯地位。因此,韩侯受王命戒饬,敬奉祖考的典型,正与金文中锡命礼的语气一样。韩侯受赐的礼物也不外旅章车马装饰及衣服,也与《左传》所述颇为一致。韩国初立时,燕师完筑城邑,而“因时百蛮”,语同“崧高”的“因是谢人”及《左传》的“因商奄之民”,也指藉百蛮(包括追貊之属)的服役,以服事韩侯。韩已立国颇久,却仍述及立国之初由“燕师所完”,其情形颇似“崧高”中屡次提到申国是“召伯是营”。二例合观,可能曾有召伯的人留在申国,有燕师的一部分留在韩国。《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晋侯重耳借秦国的力量入晋。“晋侯逆夫人赢氏以归,秦伯送卫于晋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又《左传》闵公二年,卫亡于狄,齐国帮助卫文公复国,其时卫国的遗民,只有男女七百三十人,另有别邑共滕之民五千人。齐国派遣三百乘的兵力及甲士三千人留戍在卫文公的左右。这两件事都属春秋时,但借此二例或可说明诗中“召伯是营”及“燕师所完”二语的意义,至于召伯之众及燕人是否在申韩长期留驻,则不易考知。
成康时代的宜侯,全铭已见上章,兹不具引,其中锡命虎侯移封于宜,赏赐的礼物也是若干彝物及弓矢,以及“易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卅又五,厥□百又卅”,比较前引《左传》及《诗经》的记载为精确,然而仍不易明白其确实四止。唐兰以为虎侯当是虞侯,本铭亦即泰伯仲雍受封吴国的记载(唐兰,1956:79),可备一说。“易才宜王人□又七生,易奠七白,厥用[千]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明列了三种属民,王人与奠,都以姓为单位,当是一个一个宗族,与《左传》殷民六族七族的情形相似。王人可能为周人,莫人则可能是殷代旧族郑人,随虎侯南戍。“厥”若干人,可能是附属于上述二类高级属民的服役人口,在宜庶人则是宜地的原居民,相当于《左传》的陪敦与金文的附庸(白川静,1965A:529—552)。
也属于成康时代的大盂鼎(图23),其铭文记载盂受锡命继承乃祖南公的职务,受民受疆土,先列举赐予衣服车马旅饰及“易女邦四白,人鬲自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夷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自厥土”(白川静,1965C:651—672;高鸿缙,1962)。人员的分配与宜侯矢的比例也很相似。邦以下当是在盂地的服役人口,相当于宜侯矢的在宜庶人。夷王臣以下则相当于在宜王人那一项的服役人口。王臣的“臣”,人数少,而又有“伯”的尊称,显然不是低级奴仆,汪宁生以为此处之“臣”,并不是奴隶,而是职司服役人口的管理人员(汪宁生,1979)。人鬲的定义,有人以为是俘虏,也有人以为是俘虏转化为奴隶,也有人以为是可以按簿册校点人数的服役人口。不论语源如何,人鬲是服役的人口则无可置疑(杨宽,1965:100—110;徐中舒,1955;贝塚茂树,1962)。
图23大盂鼎
(又名周公、周公彝、邢侯)也是成康时代有关赐民姓的铭文:“隹三月,王令众内史曰:井侯服易臣三品,州人人人。拜首。鲁天子厥顺福,克奔走上下帝,无冬令又周,追考对不敢,邵朕福盟,朕臣天子,用册王令乍周公彝。”(白川静,1965C:592—603)这是赏赐邢侯三群臣属的册命。州人等三群人,据白川静的意见,都是殷王畿附近的居民(白川静,1965C:588—599)。陈槃以为三者都是东方国名,邢侯初封邢丘,赐以东方旧族,便是居三国的故地,是以《左传》闵公二年邢迁于夷仪,仍在邢国的旧地(陈槃,1969:266—267)。以此例延伸,则姬姓诸侯迁封于已臣服的故国,也认作为赐民姓,而不以封地为其内容。
综合文献与金文资料所见,西周分封并不只是周人殖民队伍分别占有一片东方的故地,分封制度是人口的再编组,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领了不同的人群。杨希枚以为古代赐姓制度,实是分封民姓、族属,与“胙土”、“命氏”合为封建三要素,其说至确(杨希枚,1952,1954,1955)。赐姓是赐服属的人民,胙土是分配居住的地区,而归结为命氏,其中又包括给予国号(如鲁,如宜)、告诫的文辞(如“康诰”)及受封的象征(如各种服饰礼器)。命氏实系代表了由原有族属分裂为独立的次级族群。西周的分封制在族群衍裂以组成新族群的意义,大于裂土分茅别分疆土的意义(杨希枚,1955:195—197)。这制度的出现及发展,正是前承殷商以“族”为社会构成分子的阶级(Kwang—chih Chang,1980:162165);新封的封国,因其与原居民的揉合,而成为地缘性的政治单位,遂逐渐演变为春秋的列国制度(Richard Walker,1953;Cho—yunHsu,1965:78—100)。因此,分封制下的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势须发展地缘单位的政治性格。
第二节 诸侯徙封的例证
至少在周初,分封制度甫
回到分封制度的本身来看,直接有关的史料在文献上有《左传》定公四年的那一段记载及《诗经》“大雅•崧高”和“韩奕”,在金文铭文中则为西周早期的宜侯及中期的大盂鼎。《左传》定公四年的文字,已在上章引过,不再重复。鲁卫唐三国个别的分配到若干礼器,如车、旅、弓剑、革鼓、玉器,若干成族的殷民,若干官职的属吏(如祝宗卜史、职官五正)以及指定大致疆界的土地(例如少皥之虚、殷虚、夏虚)与该地的人民(例如商奄之民)。分配给诸侯的殷民,如以其族名推测,当是有专门技术的工人,如陶氏作陶,繁氏作繁缨,而且保持其原有宗族的组织,所谓“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丑类”。在有关鲁侯的一段中,还提到“分之土田陪敦”,杨宽以为土田陪敦,即是《诗经》“鲁颂•閟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的“土田附庸”,而且也即是金文铭文中出现的“庸”,当是指附着于土地上作为“庸”的耕作者,庸也即是仆庸。在鲁的奄民,就是这种附着奄地的原居民(杨宽,1965:81—82;伊藤道治,1975:232—236)。是以由定公四年的记载言,一个分封的侯国,拥有三批属民,一是担任官司的人,一是分配的殷民旧族,一是附着在封地上的原居民。
由《诗经》的“崧高”及“韩奕”两诗来看,“崧高”:“申伯,王缵之事,于邑于谢,南国是式。王命召伯,定申伯之宅,登是南邦,世执其功。王命申伯,式是南邦,因是谢人,以作尔庸。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傅御,迁其私人。……王遣申伯,路车乘马。我图尔居,莫如南土,锡尔介圭,以作尔宝,往近王舅,南土是保。”其中也提到王室颁赐的礼物,如车马及介圭,王室分拨的“私人”以及“于邑于谢”的“谢人”,“以作尔庸”。属民中有王室的人同去,借召伯的力量立国,而以当地的原居民作为仆庸。“韩奕”:“奕奕梁山,维禹甸之,有倬其道,韩侯受命,王亲命之,缵戎祖考,无废朕命,夙夜匪解,虔共尔位,朕命不易,榦不庭方,以佐戎辟。……韩侯入觐,以其介圭,入觐于王,王锡韩侯,淑旂绥章,簟茀错衡,玄兗赤舄,钩膺镂锡,鞹鞃浅幭,鞗革金厄。……溥彼韩城,燕师所完,以先祖受命,因时百蛮。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籍。”韩侯不是初封,只是因朝觐而再受王命,确定合法的诸侯地位。因此,韩侯受王命戒饬,敬奉祖考的典型,正与金文中锡命礼的语气一样。韩侯受赐的礼物也不外旅章车马装饰及衣服,也与《左传》所述颇为一致。韩国初立时,燕师完筑城邑,而“因时百蛮”,语同“崧高”的“因是谢人”及《左传》的“因商奄之民”,也指藉百蛮(包括追貊之属)的服役,以服事韩侯。韩已立国颇久,却仍述及立国之初由“燕师所完”,其情形颇似“崧高”中屡次提到申国是“召伯是营”。二例合观,可能曾有召伯的人留在申国,有燕师的一部分留在韩国。《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晋侯重耳借秦国的力量入晋。“晋侯逆夫人赢氏以归,秦伯送卫于晋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又《左传》闵公二年,卫亡于狄,齐国帮助卫文公复国,其时卫国的遗民,只有男女七百三十人,另有别邑共滕之民五千人。齐国派遣三百乘的兵力及甲士三千人留戍在卫文公的左右。这两件事都属春秋时,但借此二例或可说明诗中“召伯是营”及“燕师所完”二语的意义,至于召伯之众及燕人是否在申韩长期留驻,则不易考知。
成康时代的宜侯,全铭已见上章,兹不具引,其中锡命虎侯移封于宜,赏赐的礼物也是若干彝物及弓矢,以及“易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邑卅又五,厥□百又卅”,比较前引《左传》及《诗经》的记载为精确,然而仍不易明白其确实四止。唐兰以为虎侯当是虞侯,本铭亦即泰伯仲雍受封吴国的记载(唐兰,1956:79),可备一说。“易才宜王人□又七生,易奠七白,厥用[千]又五十夫,易宜庶人六百又□□六夫”。明列了三种属民,王人与奠,都以姓为单位,当是一个一个宗族,与《左传》殷民六族七族的情形相似。王人可能为周人,莫人则可能是殷代旧族郑人,随虎侯南戍。“厥”若干人,可能是附属于上述二类高级属民的服役人口,在宜庶人则是宜地的原居民,相当于《左传》的陪敦与金文的附庸(白川静,1965A:529—552)。
也属于成康时代的大盂鼎(图23),其铭文记载盂受锡命继承乃祖南公的职务,受民受疆土,先列举赐予衣服车马旅饰及“易女邦四白,人鬲自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夷王臣十又三白,人鬲千又五十夫,□□自厥土”(白川静,1965C:651—672;高鸿缙,1962)。人员的分配与宜侯矢的比例也很相似。邦以下当是在盂地的服役人口,相当于宜侯矢的在宜庶人。夷王臣以下则相当于在宜王人那一项的服役人口。王臣的“臣”,人数少,而又有“伯”的尊称,显然不是低级奴仆,汪宁生以为此处之“臣”,并不是奴隶,而是职司服役人口的管理人员(汪宁生,1979)。人鬲的定义,有人以为是俘虏,也有人以为是俘虏转化为奴隶,也有人以为是可以按簿册校点人数的服役人口。不论语源如何,人鬲是服役的人口则无可置疑(杨宽,1965:100—110;徐中舒,1955;贝塚茂树,1962)。
图23大盂鼎
(又名周公、周公彝、邢侯)也是成康时代有关赐民姓的铭文:“隹三月,王令众内史曰:井侯服易臣三品,州人人人。拜首。鲁天子厥顺福,克奔走上下帝,无冬令又周,追考对不敢,邵朕福盟,朕臣天子,用册王令乍周公彝。”(白川静,1965C:592—603)这是赏赐邢侯三群臣属的册命。州人等三群人,据白川静的意见,都是殷王畿附近的居民(白川静,1965C:588—599)。陈槃以为三者都是东方国名,邢侯初封邢丘,赐以东方旧族,便是居三国的故地,是以《左传》闵公二年邢迁于夷仪,仍在邢国的旧地(陈槃,1969:266—267)。以此例延伸,则姬姓诸侯迁封于已臣服的故国,也认作为赐民姓,而不以封地为其内容。
综合文献与金文资料所见,西周分封并不只是周人殖民队伍分别占有一片东方的故地,分封制度是人口的再编组,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更重要的是分领了不同的人群。杨希枚以为古代赐姓制度,实是分封民姓、族属,与“胙土”、“命氏”合为封建三要素,其说至确(杨希枚,1952,1954,1955)。赐姓是赐服属的人民,胙土是分配居住的地区,而归结为命氏,其中又包括给予国号(如鲁,如宜)、告诫的文辞(如“康诰”)及受封的象征(如各种服饰礼器)。命氏实系代表了由原有族属分裂为独立的次级族群。西周的分封制在族群衍裂以组成新族群的意义,大于裂土分茅别分疆土的意义(杨希枚,1955:195—197)。这制度的出现及发展,正是前承殷商以“族”为社会构成分子的阶级(Kwang—chih Chang,1980:162165);新封的封国,因其与原居民的揉合,而成为地缘性的政治单位,遂逐渐演变为春秋的列国制度(Richard Walker,1953;Cho—yunHsu,1965:78—100)。因此,分封制下的诸侯,一方面保持宗族族群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势须发展地缘单位的政治性格。
第二节 诸侯徙封的例证
至少在周初,分封制度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