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家人”(9)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帅家丁》。
[9]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10]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6—617页。
[11]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3页。
[12]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3]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4]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募家丁》
[16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五。
[1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8]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19] 长白守砚主人:《知府须知》卷一。
[20]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勿借用家丁银钱》。
[2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令幕友长随为债主》。
[22]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八,《吏政一·吏论上》。
[23]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四,《外官家口》。
[24] 王侃:《放言》卷上,载《巴山七种》。
[2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2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旗员之例定于雍正二年。是年议准:“外任旗员到任后,限三月内,将所带家人姓名、年貌,册报督抚。如管事家人有更换者,亦册报督抚。倘本官有亏空者,该督抚将该管事家人一并审讯。若有归旗追比、不能完结者,将管事家人照拕欠钱粮、家产全无之子孙治罪例治罪。若本官册报不实,任其饱扬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家人照三次逃人例发遣。其不行详查各官,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8]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9]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30]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16页。
[31] 方戊昌:《牧令经验方》,“门丁有行号者不可用”条。
[32]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不必用门丁》。
[33]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
[34]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无名氏:《各行事件》,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5页。
[35] 张培仁:《妙香室丛话》卷二,《游宦述怀说》。
[36] 孙庆:《寄食须知篇》,“管门”。
[37] 方大湜:《平平方》卷二,《不必用门丁》。
[38]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39] 引自《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40] 《各行事件·门房》记载:“黎明传头梆,打点七下,名曰‘为君难为臣不易’;官起打二梆,打点五下,名曰‘臣事君以忠’。”(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1]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2]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3]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5]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6]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7]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8] 《偏途论》记载“传点发梆仪注”:“黎明大堂发梆,放亮炮;内宅门传点七下,堂口、二门、头门各应梆一次。此日〔曰〕头梆、二梆、晓梆也。凡升大堂,不在寻常,大典例发三梆,其头、二梆同上。惟三梆由内宅门传点三下,堂口、头、二门各应梆一次。三梆已毕,外厢伺候齐全,官府升堂,内宅门传点一下,外击堂鼓三下;公座已毕,退堂击鼓四下。此升堂仪注。每逢大典、考试、封开印期,照礼房仪注而行。凡公出,于辰时以前回署,仍补发二梆。日常在署,以及公出门,自子至亥,均不发梆点。封印至开印止,概不发梆;出门惟有击堂鼓而已。开印如常。所有朝贺万寿、朔望拈香、一切祭祀,均不传点击鼓;鸣锣喝道回署,仪注如常。”(《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5页。)《各行事件》记载:“令礼房开进忌辰单子,自己用一牌子写‘忌辰’二字。每逢忌辰,隔晚将小牌子挂于点上,免其传点发梆。”(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6页。)
[49]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0、23页。
[50]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51]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页。
[5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25页。
[53] 何耿绳:《管见偶存·署规》,载《学治一得编》。
[5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55]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2页。
[5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3页。
[57]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58]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59]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60]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1]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6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4]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5]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8页。
[6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3页。
[6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37页。
[69]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0] 徐栋:《牧令书》卷四。
[71]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72] 《偏途论·司门总论》:“至于待友一节,要和之道。银钱经手,何项归己,出息分明。”(《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0页。
[7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2—623页。
[75] 何耿绳:《学治述略》,载《学治一得编》。
[76]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77] 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无名氏按语,引自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
[78]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6页。
[79]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80]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人不可自恃》:“……往承乏宁远,止录游幕时先后用旧仆五人,一门、一印,一跟班、一司仓、一管厨。”
[8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82]徐栋:《牧令书》卷四。
[83]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4]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五,《吏部处分例·遗失印信》:“康熙二十五年定,在外各官印信,如在署存储,或系行寓存储,被贼径行窃去,有印官革职。五日内自行拿获究办,开复原参处分。未经行用,减为降一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二级调用。一月内自行拿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四级调用。如非自行拿获,仍不准减议。至适遇公出,派有员弁随行赍送,或乘船偶遇风浪沉溺,或被火延烧有显迹者,一时仓猝失检,不能寻获,将转派员弁革职留任。若在署封储,遇有水火,猝不及防,以致毁失者,将本员革职留任。五日内自行寻获,开复原参处分。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罚俸二年。一月内自行寻获,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二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雍正三年
[9]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10]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6—617页。
[11]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13页。
[12]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3]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4] 阙名:《审办雇工殴伤旧家长议》(刑部说帖),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九二,刑政三。
[15] 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一,筮仕部,《募家丁》
[16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五。
[17]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滥收长随》。
[18] 段光清:《镜湖自撰年谱》,“道光二十六年十月”。
[19] 长白守砚主人:《知府须知》卷一。
[20]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勿借用家丁银钱》。
[2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勿令幕友长随为债主》。
[22] 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八,《吏政一·吏论上》。
[23] 阮葵生:《茶余客话》卷四,《外官家口》。
[24] 王侃:《放言》卷上,载《巴山七种》。
[25]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官携带家口》。
[26]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旗员之例定于雍正二年。是年议准:“外任旗员到任后,限三月内,将所带家人姓名、年貌,册报督抚。如管事家人有更换者,亦册报督抚。倘本官有亏空者,该督抚将该管事家人一并审讯。若有归旗追比、不能完结者,将管事家人照拕欠钱粮、家产全无之子孙治罪例治罪。若本官册报不实,任其饱扬者,照隐匿逃人例治罪;家人照三次逃人例发遣。其不行详查各官,照失察逃人例处分;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27]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8]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29] 《大清会典事例》卷九○,《吏部处分例·外任家人长随册报督抚》。
[30] 冯友兰:《三松堂自序》,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15—16页。
[31] 方戊昌:《牧令经验方》,“门丁有行号者不可用”条。
[32]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不必用门丁》。
[33]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
[34] 无名氏:《偏途论》,《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3页;无名氏:《各行事件》,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55页。
[35] 张培仁:《妙香室丛话》卷二,《游宦述怀说》。
[36] 孙庆:《寄食须知篇》,“管门”。
[37] 方大湜:《平平方》卷二,《不必用门丁》。
[38]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39] 引自《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40] 《各行事件·门房》记载:“黎明传头梆,打点七下,名曰‘为君难为臣不易’;官起打二梆,打点五下,名曰‘臣事君以忠’。”(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1]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2]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3]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5] 《长随论》,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6]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47]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页。
[48] 《偏途论》记载“传点发梆仪注”:“黎明大堂发梆,放亮炮;内宅门传点七下,堂口、二门、头门各应梆一次。此日〔曰〕头梆、二梆、晓梆也。凡升大堂,不在寻常,大典例发三梆,其头、二梆同上。惟三梆由内宅门传点三下,堂口、头、二门各应梆一次。三梆已毕,外厢伺候齐全,官府升堂,内宅门传点一下,外击堂鼓三下;公座已毕,退堂击鼓四下。此升堂仪注。每逢大典、考试、封开印期,照礼房仪注而行。凡公出,于辰时以前回署,仍补发二梆。日常在署,以及公出门,自子至亥,均不发梆点。封印至开印止,概不发梆;出门惟有击堂鼓而已。开印如常。所有朝贺万寿、朔望拈香、一切祭祀,均不传点击鼓;鸣锣喝道回署,仪注如常。”(《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5页。)《各行事件》记载:“令礼房开进忌辰单子,自己用一牌子写‘忌辰’二字。每逢忌辰,隔晚将小牌子挂于点上,免其传点发梆。”(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6页。)
[49]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0、23页。
[50] 《公门要略》,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22页。
[51]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页。
[5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4—25页。
[53] 何耿绳:《管见偶存·署规》,载《学治一得编》。
[5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55]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2页。
[5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13页。
[57]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58]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59]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3页。
[60]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1]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2]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5页。
[6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4]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7页。
[65]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3页。
[6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8页。
[6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3页。
[68]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37页。
[69]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0] 徐栋:《牧令书》卷四。
[71]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28页。
[72] 《偏途论·司门总论》:“至于待友一节,要和之道。银钱经手,何项归己,出息分明。”(《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0页。
[73] 《各行事件·钱漕》,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第14页。
[74] 《偏途论·司门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22—623页。
[75] 何耿绳:《学治述略》,载《学治一得编》。
[76] 王植:《家人》,徐栋《牧令书》卷四。
[77] 汪辉祖:《佐治药言》,“检点书吏”条无名氏按语,引自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
[78] 《偏途论·司签总论》,《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6页。
[79] 《近代稗海》第十一辑,第645页。
[80]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人不可自恃》:“……往承乏宁远,止录游幕时先后用旧仆五人,一门、一印,一跟班、一司仓、一管厨。”
[81] 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上,《用长随之道》。
[82]徐栋:《牧令书》卷四。
[83] 何士祁:《学治补说》,“用人宜因材任使”条,载甘鸿《从政闻见录》卷中。
[84] 《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五,《吏部处分例·遗失印信》:“康熙二十五年定,在外各官印信,如在署存储,或系行寓存储,被贼径行窃去,有印官革职。五日内自行拿获究办,开复原参处分。未经行用,减为降一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二级调用。一月内自行拿获,未经行用,减为降三级调用;已经行用,减为降四级调用。如非自行拿获,仍不准减议。至适遇公出,派有员弁随行赍送,或乘船偶遇风浪沉溺,或被火延烧有显迹者,一时仓猝失检,不能寻获,将转派员弁革职留任。若在署封储,遇有水火,猝不及防,以致毁失者,将本员革职留任。五日内自行寻获,开复原参处分。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罚俸二年。一月内自行寻获,系革职留任者,减为降二级留任;系降三级留任者,减为降一级留任。”“雍正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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