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内容提要:
本文从新近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简出发,结合云梦秦简、武威 《王杖十简》、《王杖诏令册》及《汉书》等文献资料,对于汉代养老制度中的“七十赐杖”进行了新的考辨和探讨,从时间上理清了赐杖年龄变化的大致脉络,同时对汉代的“免老”问题也进行了有益的分析,对于研究汉代养老制度提供了新的启示。
 
关键词
    七十、赐杖、养老、免老
 
“七十赐杖”是汉代养老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但是“七十赐杖”在汉代究竟起于何时,古今不少学者都进行过研究,一直没有得出令人满意的结论。例如,东汉王充在《论衡·谢短篇》中就说:
 
七十赐王杖,何起?着鸠于杖末,不着爵,何杖?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杖而不爵,何说?
 
可见当时的学者就已经对这个问题弄不明白了。在甘肃武威《王杖十简》[1]和《王杖诏令册》相继发现之后,学者们对汉代的“七十赐杖”有了进一步的研究。[2]然而由于材料本身所限,得到的研究成果仍然是有限度的。新公布出版的张家山汉简,记载了汉初赐杖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将使我们对于汉代“七十赐杖”制度的发展演变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3]
下面,笔者就张家山汉简中所载的相关材料提出一些自己的见解,不当之处,敬请专家学者们指正。
 
一、“七十赐杖”始于汉高祖
 
张家山汉简的律令部份,记录了汉初三十多种法律,包括了汉律的主体。其中《傅律》记载: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4]
 
 “仗(杖)”,即“王杖”,由周代天子赐老者之杖而得名,汉因循未改。“七十赐杖”作为汉代的一项法令制度,是有一个产生形成的过程的。张家山汉律的最晚年代在吕后二年。[5]这就意味着这项制度实际出现的时间可能更早,我们认为很可能是在汉高祖刘邦时期。
学术界一般认为,汉代养老制度的实施始于汉高祖。《汉书·高帝纪》载,刘邦为汉王二年,
 
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
 
这是当时刘邦为稳定地方秩序而对一些特殊身份的老人采取的优待政策。[6]虽然还不能说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制度。但仍可视为后来养老制度的发端。
学者们曾根据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断定汉代“七十赐杖”制度是在宣帝时期。[7]现在看来,事实并非如此。赐杖制度在高祖时期肯定已经实行了。根据有三:一是上引的张家山汉律说明这个论断是可能的。二是武威《王杖十简》及《王杖诏令册》进一步肯定了我们的论断。《王杖十简》载:
 
制诏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胜(朕)甚哀老、小,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卖复毋所与如山东。
 
《王杖诏令册》载:
 
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殴詈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
 
两相对照可以看出,《王杖十简》中所谓的“本二年”实为“本始二年”。“本始”是汉宣帝的年号。两者都提到,“高年赐王杖”始于汉高祖刘邦。这是汉成帝追述前代皇帝的制度时所言,应当不会有误。三是应劭在《风俗通》中也指出赐王杖之制始于刘邦。其文曰:
 
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追者以为鸟在无人,遂得脱。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
 
应劭以鸠鸟救刘邦之命来解释鸠杖的起源,未必可信。但他指出西汉赐杖之制始于高祖,则是有道理的。
总而言之,西汉时期“七十赐杖”之制始于汉高祖,当无疑问。
 
二、文帝至成帝期间“赐杖”年龄的变化
 
《王杖诏令册》载汉成帝的话说:
 
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它毋所坐。年八十以上,生日久乎?
 
这是成帝建始元年诏令中的话。意思是说,年龄在七十岁以上者,是人所尊敬的,除非是杀人或伤害人的首犯,就不要告发弹劾,不要课罪。(至于)年八十以上者,还能活很久吗?[8]可见,成帝之前,对老人犯罪宽免的年龄在八十岁以上,成帝把这一年限降至七十岁。同时,成帝在建始元年追述高祖至宣帝时的赐杖制度时,说的是“高年受王杖”,而在建始二年的诏令中则明确说“年七十受王杖”。[9]这就是说,在成帝之前,高龄老人赐杖的年龄也应是在七十岁以上,确切地说是八十岁,至成帝时把赐杖的年龄降至七十岁。[10]这一政策很可能属于建始元年诏令中对前帝制度改革的内容。
张家山汉简已经载明,汉高祖至吕后时期实行的是七十赐杖,而在成帝时期又提到,为了敬老养老,把原先八十赐杖的年龄限制降至七十。这就意味着,在汉成帝之前,赐杖年龄一度曾经提高到八十岁。那幺,八十赐杖是在哪一段时期呢?
惠帝、吕后时期可能性不大。张家山汉律已经表明,大夫七十赐王杖的制度至少在吕后二年还在实行。《汉书·惠帝纪》载,惠帝初即位,吕后以惠帝名义发布了一条诏令,其中有:
 
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
 
《汉书·刑法志》说:
 
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
 
既然注重实行“长幼养老”、“从民之欲”的政策,惠帝、吕后不可能在这一时期提高赐杖的年龄。
赐杖年龄的提高极有可能始于文、景时期。《汉书·文帝纪》载:
 
(诏)曰:“……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受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汉书·刑法志》载,景帝后元三年下诏曰:
 
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着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
 
文帝、景帝一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八十以上的老人才享有养老制度的一些特定优待政策,因此我们推测这时期的高年赐杖也很可能已经是八十岁了。汉宣帝时,这一政策继续实行。《汉书·刑法志》载:
 
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可以看出,汉宣帝时期,刑罚的优免年限仍然是八十以上。与此同时,其赐杖年龄也是在八十岁以上。文、景、宣帝时的法令一再表明,刑罚处理的宽免年限在八十岁以上,亦可说明这一时期赐杖的年龄也在八十岁以上。这一年龄限制在汉成帝时才得到改变。
张家山汉简关于汉初赐杖制度的具体规定说明,汉代的养老制度是有等级性的。不同级别的人有不同的养老年龄。地位等级越高,养老的年龄就越低。所谓“七十赐杖”,指的是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人,而普通的公卒、士伍则要到七十五才能享受到赐杖的待遇。同时,由于成帝之前赐杖的最低年龄曾经有一个变化,所以成帝追述这一制度时只能说“高年赐王杖”,而不便说具体年龄。“高年”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可以是八十,也可以是七十,甚至有可能是六十。《王杖十简》中提到的“幼伯”这个人,简文说他西汉平帝元始5年生,在东汉明帝15年时受王杖,这时他的年龄只有六十八岁,只能说属于“高年”。同时成帝也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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