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及爵位高低对赐杖制度的影响,可能这种限制很早就被取消了。
东汉时期尽管名义上还是七十赐杖,如《续汉书·礼仪志》载:
 
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七十者授之以玉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玉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
 
《论衡·谢短篇》载:
 
七十赐王杖,何起?着鸠于杖末,不着爵,何杖?苟以鸠为善,不赐鸠而赐杖而不爵,何说?
 
郑司农在《周礼·秋官·伊耆氏》注中说:
 
谓年七十当以王命受杖者。今时亦命之为王杖。
 
但实际上,年龄不到七十的老人也有接受赐杖的。“幼伯” 六十八岁受王杖,就是一例。这应该说是一项制度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汉代大夫七十赐杖的制度源于先秦古制。《后汉书·安帝纪》载安帝元初四年诏曰:
 
又《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其务崇仁恕,赈护独寡,称朕意焉。
 
《礼记·月令》这段话亦见于《吕氏春秋·仲秋纪》。高诱注曰:“今之八月,比户赐高年鸠杖粉粢。”《周礼·秋官·伊耆氏》载:“共王之齿杖。”郑玄注:“王之所以赐老者之杖。”郑司农也认为相当于汉代之赐王杖。《礼记·王制》载:
 
五十杖于家,六十杖于乡,七十杖于国,八十杖于朝,九十者,天子欲有问焉,则就其室,以珍从。
 
陈祥道曰:
 
大夫七十而赐之杖。此五十而杖者,盖杖于家及乡国者,不必待赐。杖于朝,则非赐不可也。
 
陈祥道认为大夫七十由国家赐杖,正合先秦古制,新出汉律可为旁证。

三、王杖持有者享有的优待

 

赐杖是汉代国家“高年养老”的一项重要内容。[11]高龄老人得到国家赐杖,就可以享有国家给与的一定的优待政策。这在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令册》中记载得很详细。从诏令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持有王杖者享有这样几项优待:

1、王杖持有者如使者持节,官吏或他人不得擅自征召、辱骂、殴打持杖者,否则处以极刑。《王杖十简》曰:“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王杖诏令册》中提到的“云阳白水亭长张熬”、“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南郡亭长司马护”、“长安东乡啬夫田宣”、“陕西男子张汤”等“亭长二人、乡啬二人、白衣民三人”及《王杖十简》中提到的“ 部游徼吴赏”都因侮辱、殴打了王杖持有者而被弃市。从其中提到案例的时间和地点范围来看,这一制度在汉代是得到严格执行的。

2、可以出入官府、郎第,在驰道旁道行走。《王杖十简》作“郎第”、“驰道旁道”,《王杖诏令册》作“节第”、“驰道中”,文辞虽有小别,文意基本一致。[12]

3、经商免税。《王杖十简》曰:“市卖,复毋所与。”《王杖诏令册》曰:“列肆贾市,毋租。”在《王杖诏令册》未发现之前,有的学者认为“市卖复毋所与”是说可以出卖“复毋所与”这项特权,现在看来是完全解释错了。[13]

4、对于抚养善待这些老人的人,国家也免除其赋税徭役。《王杖十简》曰:“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之。”《王杖诏令册》曰:“复人有养谨者扶持。”

5、比照六百石官员看待,可以入官廷不趋,犯有“罪耐以上”罪者,从轻处理。《王杖十简》曰:“年七十受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罪耐以上”,指的是“轻罪或二岁至四岁刑以上之罪,在重罪之下”。“毋二尺告劾”,即不按章治罪,而是从轻处理。[14]

张家山汉简《傅律》还记载了一条对九十岁以上高龄老人赐米的制度,这当然也属于王杖持有者享有的优待: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 米月一石。[15]

 

这条汉律也体现了等级制度。只有大夫及大夫爵位以上的九十岁老人才月给廪米,低级爵位乃至无爵位者要更高的年龄才行。这种九十岁以上赐廪米的制度不久就被放宽了。上引《汉书·文帝纪》表明,文帝时,八十岁以上者即可享受月赐廪米一石的待遇,九十岁以上者更加赐帛二匹;同时文帝的诏令也没有提到爵位限制,而是命令县道官员按年龄赐给。《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建元元年四月诏:“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这里说的“九十受鬻”,应当就是张家山汉律所说的大夫以上九十赐米的制度,不过爵位限制在文帝时就已取消。到东汉时,赐廪米的年龄也被进一步降低。《续汉书·礼仪志》表明,东汉七十岁者就赐给廪米了。

 

四、汉代的“免老”制度

 

“免老”,又称“徭役免老”,“就是对达到年龄标准的编户齐民免除徭役”,是汉代养老制度的又一重要内容。[16]张家山汉简《傅律》为我们提供了汉初“免老”者的年龄: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17]

 

可以看到,汉初“免老”的最低年龄是五十八岁。但这项制度与同时期的赐杖制度一样,也是有爵位级别限制的,大夫以下,“免老”的年龄依次提高,直到公卒以下,六十六岁才能 “免老”。

“免老”制度在秦代就已经出现。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18]

 

《秦律十八种》载:

 

隶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19]

 

“免老”指的是多大年龄的人?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引《汉旧仪》说:

 

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20]

 

按照这种说法,秦代有爵位者“免老”的年龄是五十六岁,无爵位的士伍“免老”的年龄则为六十岁。但是这一年龄的界定是否为秦制,值得考虑。

《盐铁论·未通篇》载:

 

今陛下哀怜百姓,宽力役之政,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所以辅耆壮而息老艾也。

 

《史记·项羽本纪》载,汉二年,“萧何亦发关中老弱未傅悉赴荥阳”。孟康曰:

 

古者二十而傅,三年耕而有一年储,故二十三年而后役之。

 

如淳曰:

 

《律》,年二十三傅之畴官,各从其父畴内学之。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罢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又曰:“年五十六衰老,乃得免为庶民,就田里。”今老弱未尝傅者皆发之。未二十三为弱,过五十六为老。

 

依如淳所说,楚汉相持时,民“免老”的最低年龄是五十六岁。而张家山汉简《傅律》明确记载汉初最低 “免老”年龄是五十八岁。按照这种逻辑,楚汉大战急需人力时的“免老”年龄反不如战争平息后“免老”的年龄要求高。或者说,刘邦在急需战斗力时仍依秦制“五十六岁免老”,战争结束之后,却提高了“免老”的年龄,变成“五十八岁免老”。这是说不通的。那么只有一种解释,就是“五十六岁免老”不是秦制。

“五十六岁为老”是汉制,是肯定的,但这一点并非承自秦制。张家山汉简已经表明,“五十六岁免老”不是汉初制度。而桑弘羊又以此颂扬当时朝政,更表明它是汉武帝或昭帝时的制度。[22]所以我们认为,《汉旧仪》关于秦代“免老”年龄的说法是有问题的,张家山汉律较之于《汉旧仪》更接近于秦代实际。汉代“免老”年龄由五十八岁降至五十六岁,同时与赐杖制度一样,逐步取消了对爵位高低的要求,这是其养老制度又一进步表现。张家山汉简中也有一条“免老”者享有优待的政策,《徭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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