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难相恤:论中国民间的自治与扶贫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貧窮就是沒有飯吃,沒有棲身之地,沒有錢就醫,沒法上學,沒有工作。貧窮的人前途茫茫,過一天算一天,貧窮的人沒有代言人,沒有能力翻身」。1 扶貧救恤因此應是任何一個政府當務之急的項目。然而由於政府人力、財力的限制,民間社會一向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以彌補政府能力的不足。2 世界銀行也持相同的看法,他們認為一個國家要脫貧致富,除了必須提高經濟成長,降低貧富差距外,更需要善為利用社會資源,動員善心人士,建立起民間的扶貧救恤組織。3 中國歷代也不乏民間發起的扶貧救恤。4 在這些實踐中,宋代的鄉約、社倉及民國時期的儲押農倉制度和合作社,有一個同樣的特色,那就是它們都是運用自治的機制,建立起有效的救濟組織和制度。
「鄉約」源於北宋陝西藍田,由呂大鈞(1031-1082)發起成立,後世稱之為「呂氏鄉約」。約中明確宣示「患難相恤」是自治事業的一部分。約中人應互助互愛,對貧困但守本分的鄉人,「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這種制度為鄉中需要救助的人提供了社會保障。南宋時,大儒朱熹看的更遠,他創建的社倉制度,不僅平年能對窮困的人提供保障,災年或荒年對全村、全鄉、甚至全縣都能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社倉是以人民互助的方法組成的一種自治性組織,有效地達到了救災扶貧的目的。由於社倉制度同時具有扶貧和賑災的功能,宋以後每個朝代都設置社倉。民國時期採行的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儲押農倉制度。豐年時,為了避免穀賤傷農,農戶可以將稻穀儲押在農倉,申請低利率的押貸。等到穀價漲了之後,農民可隨時贖回稻穀。儲押農倉制度可以說是一種改良式的常平倉。民初另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發源於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制度,由當時的華洋義賑會推廣,對重建農村經濟發揮了很大作用。雖然合作社是西方的產物,但與中國社倉的自治精神和運作方法非常相似。
這些前人扶貧救恤的經驗,打破了以往認為扶貧救恤與自治是屬於兩個不同研究範疇的觀點。相反的,扶貧不只是自治事業當仁不讓的一個項目,自治也往往是最好的扶貧救恤辦法。本文針對這幾個扶貧辦法,進行深入的研究,以探討扶貧與自治間的關係。首先我簡要介紹鄉約、社倉、儲押農倉、合作社的源起、制度設計和運作方法,來說明扶貧救恤與自治間的關係。然後,再從自治和扶貧的角度,討論中國現行的合作社制度,由此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希望對解決當前中國的扶貧救恤,有值得參考之處。
一、《呂氏鄉約》
北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陝西藍田呂大鈞(1031-1082)首創《呂氏鄉約》。5 鄉約者,為鄰里鄉人,互相勸勉,以相助協濟為目的之一種制度,有如下幾個特點:1、自願加入;2、由眾人推選領導人,「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3、以聚會的形式,使鄉人相親,淳厚風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4、賞罰公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用記錄在案督促眾人,用開除懲罰不可救藥的;5、議事民主,「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6
蕭公權推崇《呂氏鄉約》「於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制。」「此種組織不僅秦漢以來所未有,即明初『糧長』『老人』制度之精神亦與之大異。蓋宋、明鄉官、地保之職務不過輔官以治民,其選任由於政府,其組織出於命令,與鄉約之自動自選自治者顯不同科也。」7
鄉約內容豐富,約規包含四大項:1、德業相勸;2、過失相規;3、禮俗相交;4、患難相恤。其中患難相恤的項目包括: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和貧乏七項,約中人據事情緩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約,給予救助。
救助的具體辦法如下:1、若有水火之災,「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並吊之。」2、若有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於同約者及白於官司,盡力防捕之」。3、若有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4、若有死喪,「闕人干,則往助其事。闕財,則賻物及與借貸。吊問」。5、若有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或聞於官,或擇近親與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期罔。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期罔,眾人力與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也」。6、若有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以財濟之」。7、若有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救助手段是,「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範圍不限於同約,「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8
在鄉約制度下,透過教化,發揮人的愛心,為少數疲、癃、殘、疾、恂、獨、鰥、寡者提供了社會保障。但只靠多數人的愛心來保障不幸的少數人是不夠的,在災年或荒年時,誰來保障每個人的溫飽?因此,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平年,要能救濟貧困無助的人,在災年,也要能保障社會整體的生存。朱熹看到了這個問題,也提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
二、朱熹與社倉
1168年朱熹在建寧府(今福建)崇安縣開耀鄉五夫里鄉居時,建寧災荒,人民缺乏食糧。朱熹和劉如愚受知縣諸葛廷瑞之托,勸富戶發糧賑飢。後來當地餘糧快用完了,而離境二十里的浦城,人們不堪災後糧貴引起的高利貸盤剝爆發盜亂,以致人心惶惶。兩人又忙給官府寫信求救,知府徐吉當天令有司用船運粟六百斛,兩人率鄉人行四十里迎糧。民得以不死於飢亂無不喜悅,沒人去附和浦城之亂。此後朱熹想要建立一個長久的制度,以緩解飢荒。1169年朱熹用府里常平米六百石作為貸本,貸給農民。夏間出借,冬天償還,並納息米每石二斗。年成不好,酌量減息。十四年後,社倉成效大著,不僅還清了作為貸本常平米,還積下倉米3100石。9 1181年朱熹將所訂的《社倉事目》呈請孝宗皇帝批准「行下諸路州軍」。此後,社倉成了農村儲糧備荒以實物形式施行的社會救濟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
朱熹創辦的社倉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社倉設立於農村。朱熹創辦的社倉取法於隋代義倉,《社倉事目跋語》中說:「里社有倉,實隋唐遺法」。但無論是自漢代以來就建立的常平倉或隋代建的義倉,也許是因為成本太高,無法普及到農村,糧倉都是設在州縣所在的城邑,「所恩不過市井情遊戲輩」,10 朱熹的社倉僇設立於農村,能救助農村窮無助者。
二、社倉是官督民辦,義倉則為官辦。官辦有一個缺點,如果官吏避事畏法,往往眼看百姓餓死,也不肯發糧。有時迫不得已而發糧時,囤積過久的糧食,「則已化為浮埃聚壞而不可食矣」。11 社倉因為是民辦,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清人方承觀對此有深刻的觀察:「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專為備,不若鄉之多為備,故儲於鄉而不儲於城」。12
三、社倉的倉米,平年可用來扶貧,災年可用來賑濟。社倉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經營方式取自北宋王安石的青苗法。青苗法是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把常平倉和廣惠倉的官米貸給農民,解決農民春夏荒的困難。《社倉事目》規定:「每石量收息米二斗」,當息米積累到一定數量後,就以息米為股本,貸給貧戶,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用股米貸放生息,既可「扶植生產,增強抗災的能力,又可使貧困農民免遭高利貸剝削。同時,還可使倉米年年更新,不至霉爛變質」。13
「鄉約」源於北宋陝西藍田,由呂大鈞(1031-1082)發起成立,後世稱之為「呂氏鄉約」。約中明確宣示「患難相恤」是自治事業的一部分。約中人應互助互愛,對貧困但守本分的鄉人,「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 這種制度為鄉中需要救助的人提供了社會保障。南宋時,大儒朱熹看的更遠,他創建的社倉制度,不僅平年能對窮困的人提供保障,災年或荒年對全村、全鄉、甚至全縣都能提供經濟上的保障。社倉是以人民互助的方法組成的一種自治性組織,有效地達到了救災扶貧的目的。由於社倉制度同時具有扶貧和賑災的功能,宋以後每個朝代都設置社倉。民國時期採行的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儲押農倉制度。豐年時,為了避免穀賤傷農,農戶可以將稻穀儲押在農倉,申請低利率的押貸。等到穀價漲了之後,農民可隨時贖回稻穀。儲押農倉制度可以說是一種改良式的常平倉。民初另一種自治扶貧的辦法是發源於德國的信用合作社制度,由當時的華洋義賑會推廣,對重建農村經濟發揮了很大作用。雖然合作社是西方的產物,但與中國社倉的自治精神和運作方法非常相似。
這些前人扶貧救恤的經驗,打破了以往認為扶貧救恤與自治是屬於兩個不同研究範疇的觀點。相反的,扶貧不只是自治事業當仁不讓的一個項目,自治也往往是最好的扶貧救恤辦法。本文針對這幾個扶貧辦法,進行深入的研究,以探討扶貧與自治間的關係。首先我簡要介紹鄉約、社倉、儲押農倉、合作社的源起、制度設計和運作方法,來說明扶貧救恤與自治間的關係。然後,再從自治和扶貧的角度,討論中國現行的合作社制度,由此提出一些改革的建議,希望對解決當前中國的扶貧救恤,有值得參考之處。
一、《呂氏鄉約》
北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陝西藍田呂大鈞(1031-1082)首創《呂氏鄉約》。5 鄉約者,為鄰里鄉人,互相勸勉,以相助協濟為目的之一種制度,有如下幾個特點:1、自願加入;2、由眾人推選領導人,「約正一人或二人,眾推正直不阿者為之。專主平決賞罰當否」;3、以聚會的形式,使鄉人相親,淳厚風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4、賞罰公開,「遇聚會,則書其善惡,行其賞罰」。用記錄在案督促眾人,用開除懲罰不可救藥的;5、議事民主,「若約有不便之事,共議更易」。6
蕭公權推崇《呂氏鄉約》「於君政官治之外別立鄉人自治之團體,尤為空前之創制。」「此種組織不僅秦漢以來所未有,即明初『糧長』『老人』制度之精神亦與之大異。蓋宋、明鄉官、地保之職務不過輔官以治民,其選任由於政府,其組織出於命令,與鄉約之自動自選自治者顯不同科也。」7
鄉約內容豐富,約規包含四大項:1、德業相勸;2、過失相規;3、禮俗相交;4、患難相恤。其中患難相恤的項目包括:水火、盜賊、疾病、死喪、孤弱、誣枉和貧乏七項,約中人據事情緩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約,給予救助。
救助的具體辦法如下:1、若有水火之災,「小則遣人救之,大則親往,多率人救之,並吊之。」2、若有盜賊,「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則告於同約者及白於官司,盡力防捕之」。3、若有疾病,「小則遣人問之。稍甚,則親為博訪醫藥。貧無資者,助其養疾之費」。4、若有死喪,「闕人干,則往助其事。闕財,則賻物及與借貸。吊問」。5、若有孤弱,「孤遺無所依者,若其家有財可以自贍,則為之處理。或聞於官,或擇近親與鄰里可托者主之,無令人期罔。可教者,為擇人教之,及為求婚姻。無財不能自存者,葉力濟之,無令失所。若為人所期罔,眾人力與辦理。若稍長而放逸不檢,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也」。6、若有誣枉,「有為誣枉過惡、不能自申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則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眾以財濟之」。7、若有貧乏,「有安貧守分而生計大不足者,眾以財濟之,或為之假貸置產以歲月償之。」救助手段是,「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人僕,皆有無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還及損壞借物者,皆有罰。」範圍不限於同約,「凡有患難,雖非同約,其所知者亦當救恤,事重則率同約者共行之。」8
在鄉約制度下,透過教化,發揮人的愛心,為少數疲、癃、殘、疾、恂、獨、鰥、寡者提供了社會保障。但只靠多數人的愛心來保障不幸的少數人是不夠的,在災年或荒年時,誰來保障每個人的溫飽?因此,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在平年,要能救濟貧困無助的人,在災年,也要能保障社會整體的生存。朱熹看到了這個問題,也提出了一個解決的辦法。
二、朱熹與社倉
1168年朱熹在建寧府(今福建)崇安縣開耀鄉五夫里鄉居時,建寧災荒,人民缺乏食糧。朱熹和劉如愚受知縣諸葛廷瑞之托,勸富戶發糧賑飢。後來當地餘糧快用完了,而離境二十里的浦城,人們不堪災後糧貴引起的高利貸盤剝爆發盜亂,以致人心惶惶。兩人又忙給官府寫信求救,知府徐吉當天令有司用船運粟六百斛,兩人率鄉人行四十里迎糧。民得以不死於飢亂無不喜悅,沒人去附和浦城之亂。此後朱熹想要建立一個長久的制度,以緩解飢荒。1169年朱熹用府里常平米六百石作為貸本,貸給農民。夏間出借,冬天償還,並納息米每石二斗。年成不好,酌量減息。十四年後,社倉成效大著,不僅還清了作為貸本常平米,還積下倉米3100石。9 1181年朱熹將所訂的《社倉事目》呈請孝宗皇帝批准「行下諸路州軍」。此後,社倉成了農村儲糧備荒以實物形式施行的社會救濟制度,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初。
朱熹創辦的社倉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社倉設立於農村。朱熹創辦的社倉取法於隋代義倉,《社倉事目跋語》中說:「里社有倉,實隋唐遺法」。但無論是自漢代以來就建立的常平倉或隋代建的義倉,也許是因為成本太高,無法普及到農村,糧倉都是設在州縣所在的城邑,「所恩不過市井情遊戲輩」,10 朱熹的社倉僇設立於農村,能救助農村窮無助者。
二、社倉是官督民辦,義倉則為官辦。官辦有一個缺點,如果官吏避事畏法,往往眼看百姓餓死,也不肯發糧。有時迫不得已而發糧時,囤積過久的糧食,「則已化為浮埃聚壞而不可食矣」。11 社倉因為是民辦,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清人方承觀對此有深刻的觀察:「官為民計,不若民之自為計,故守以民而不守以官,城之專為備,不若鄉之多為備,故儲於鄉而不儲於城」。12
三、社倉的倉米,平年可用來扶貧,災年可用來賑濟。社倉平年時用股米貸放收息,經營方式取自北宋王安石的青苗法。青苗法是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把常平倉和廣惠倉的官米貸給農民,解決農民春夏荒的困難。《社倉事目》規定:「每石量收息米二斗」,當息米積累到一定數量後,就以息米為股本,貸給貧戶,不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用股米貸放生息,既可「扶植生產,增強抗災的能力,又可使貧困農民免遭高利貸剝削。同時,還可使倉米年年更新,不至霉爛變質」。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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