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招商局創立與清代漕糧海運的關係(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正月十九

頭批

210

336922

283930

本年有採買及正米114956石,歸輪船招商局承運。

二月初八

二批

100

146015

11681

三月初七

三批

51

69290

5543

合計

361

582227

301154

資料來源:《軍機處錄副奏摺》同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朱批奏摺》,同治十三年三月十九日,江蘇巡撫張樹聲折。

浙江的海運情況也大致類似。此年浙江共起運漕糧正耗米35萬余石,其中輪船承運10萬石[42],比例基本不變。聯繫到木帆船的過剩,顯然不能認爲,此時沙船等船隻已經無法承擔漕糧海運的任務。

招商局收購旗昌後,經濟頓覺緊張。光緒二年(1876年)十月二十四日,太常寺卿陳蘭彬奏稱:招商局成立以來,辦有成效,三年使中國少流出銀兩1300余萬,現在旗昌要出售給招商局,實中外大局之關鍵。爲對招商局加以鼓勵和扶植,他請求加撥江浙漕米[43],清廷表示同意[44]。次年因商股有限,招商局進行改革,重新擬定章程,特意指出,有人稱輪船運漕系奪沙船之利,不知從前河漕時,沙船並不運漕,獲利仍厚;近來市面清淡,即使江浙漕米全歸沙船,亦難補救。沙船運漕本系意外之事,“非若招商局船以運漕爲命脈”[45]。李鴻章則稱,儘管朝廷多次要求江浙各省多撥漕糧,核計近年情況,浙省漕糧分撥商輪裝運尚及四、五成,蘇省漕數分撥不及二成。究其原因,“在疆臣公忠體國,本無成見,而承辦漕務人員,往往自便私圖,不肯加撥”。他要求自四年起,海運漕米必須四、五成輪運,“不准再有短少”。而江西湖北等省採辦的漕糧,則多多益善[46]。這分明是招商局通過行政權力來強行侵佔沙船的運漕份額。

光緒四年江蘇共應交倉等米749924石零[47]。因爲這些年江蘇所撥招商局的漕糧數一直較少,清廷特諭江蘇:“著該督撫飭令糧道,嗣後務須分四五成撥給該局輪船運送,不得減少”[48]。在這種壓力下,江蘇只得決定:本屆撥給招商局漕糧299400余石,相較總額,“已在四成以上”[49]。浙江應起運米377000余石,擬撥招商局承運200500余石,核計仍在五成以上[50]。以後,這一分配比例得到長時間維持。

六年九月,上海沙船商船會館曾向蘇松太兵備道呈稿,重提李鴻章同治十一年的保證,即沙甯東衛各船統運江浙漕糧,以100萬石爲率,其餘部分才撥歸輪船運輸。他們指出:近些年來,“無如輪船之運米數有加無已,商船之運米數有縮無盈”。上年沙船僅派裝漕糧40余萬石,與原批100萬石之數,“漸不及半”[51],要求多派裝漕米。但從事後的運作來看,這種要求並沒有得到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巡撫譚鍾麟爲承運四年分漕糧海運商人請獎,朝廷的朱批居然是:“近聞承辦海運盡爲輪船壟斷,沙甯各船生計蕭條,以後著將輪船運米若干商船運米若干,分晰具奏”[52]。次年四月,當譚鍾麟報告海運出運情況時,清廷也不忘提醒他:“江浙漕糧多半由輪船裝運,輪船多一分則商船減一分,此一定不易之理也。該省所報米數,輪船起運者究有若干,著查明具奏,毋使商船向隅!”[53]可見清廷對於招商局的態度,已經出現偏離。

簡言之,沙船業之衰退影響到漕糧海運雖爲事實,但至少在招商局成立初年,沙船並非不敷,而是有所剩餘。這也從另一方面反映出成立招商局與漕糧海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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