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自张家山汉简中《二年律令》公布后,立刻引起广大学者关注,纷纷撰文立说,讨论热烈,然疑问仍然很多。笔者欲在本文中对《二年律令》中的法律内容制定的年代进行分析,并以此谈一下对“二年”时间的看法。
关键词:《二年律令》 制定年代 二年
《二年律令》共由27种律和1种令组成。从其法律内容和同时出土的《历谱》、《奏谳书》的内容来看,基本可以确定《二年律令》的绝大部分法律条文当为高祖时(包括为汉王时期)由萧何制定的法律和高祖的诏书以及由萧何与御史上奏被高祖批准的,还有少许法律条文为惠帝、吕后时追加的。
在对《二年律令》的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证之前,还必须弄清“三章之法”⑴的时间问题。刘邦入关,对关中秦人“约法三章”,而“三章之法”的时限止于何时汉法又开始制定并取代了“三章之法”?.张建国先生认为“约法三章”的时间效力并非班固所说的一直持续到萧何作《九章律》才告结束,而应该早⑵,笔者认同;但他提出其时间最短不过两个月,长则不过两年,这一点笔者有不同看法。我认为,其时间当为一月余,不足两个月,更谈不上两年。《史记·高祖本纪》载:“汉元年十月,沛公兵遂先诸候至霸上。秦王子婴素车白马,係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沛公)遂西入咸阳……乃封秦重宝财物府库,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且吾所以还军霸上,待诸侯至而定约束(着重号为笔者加,以下同)耳。”这段文字已清楚地说明刘邦的“约法三章”是在特殊情况下宣布的暂时性法律,他本人也并未打算长期执行这一十分简单的法律,并指出“三章之法”使用下限为“待诸侯至”而止,众诸侯至后再重新商定新的法律。《史记·秦楚之际月表》记秦二世三年十一月,“沛公出令三章,秦民大悦”,十二月项羽“至关中,诛秦王子婴,屠烧咸阳。分天下,立诸侯。”可见“三章之法”仅存月余,项羽入关便不再有效了。《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明确记载:“沛公遂入咸阳,封宫室府库,还军霸上。居月馀,诸侯兵至,项籍为从长杀子婴及秦诸公子宗族。遂屠咸阳,烧其宫室,虏其子女,收其珍宝货财,诸侯共分之。……项羽为西楚霸王,主命分天下王诸侯,秦竟灭矣。”沛公居霸上仅“月余”,项羽等人至,项羽“主命分天下王诸侯”,“三章之法”自然荡然无存,就连宣布此法的刘邦也不得不暂时听命项羽分封,他的“三章之法”项羽又岂能继续推行于关中呢?
“三章之法”可以说是一个权宜之计的政令。我们知道,封建法律通常由律、令、科、比四部分组成,皇帝的诏令也是汉代的法律来源之一,诏令的产生主要源于皇帝的意图以及各级官员就某方面事件的请求,它包括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制诏、由丞相、御史大夫奏请而皇帝批准的诏令和高级官吏承皇帝旨意拟出对策再请皇帝批准的政令等,这些政令构成了封建法律的一部分,《二年律令·津关令》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三章之法”事实上就属于政令这一类,由于它的宣布有其特定背景、特定对象和特定范围,它是在刘邦侥幸先入关中、仅针对关中的秦人宣布的一个十分简单的法律约束。由于项羽背约后局势大变,刘邦进入汉中后所面临的形势与宣布“约法三章”时已经完全不一样了,所以“三章之法”自然也不会被刘邦搬到汉中推行。为适应新形势、新地区、新民众,到汉中后,刘邦有必要命萧何制定新的法律。《汉书·高帝纪》云:汉二年春正月,“赦罪人。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施恩德,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以此推断,汉元年入汉中后就已命萧何制定了一些法律,二年时已正式施行,故二年时考虑到“蜀汉民给军事劳苦,”所以让蜀汉民“复勿租税二岁”。同时我们还可以得知这时法律至少已有征收租税、征发徭役和兵役方面的条文;二年时又赐民爵,可见这些法律内容已远非“三章之法”的内容了。“赐民爵”已开始出现,当然在战争年代赐军功爵更会有。其实刘邦在起义过程中已经利用赐军功爵的方法来鼓舞士气,如樊哙、曹参等斩秦人在《史记》上皆有受赐爵的记载。⑶ 所以,汉王二年一样还会继续用赐军功爵的方法以激励士气,并把将士因获爵而应得的权益加以落实,否则将士就不会再卖力,这就需要相应的法律加以保证和执行。汉王二年又把这些法律推广到新占据的关中,“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⑷汉二年又开始置乡、县三老,“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⑸又六月壬午“壬午,立太子,赦罪人。令诸侯子在关中者皆集栎阳为卫。……兴关中卒乘边塞。”《史记·高祖本纪》也提到“兴关内卒乘塞”。⑹所以,由前文分析我们可知汉二年有关徭律、户律、兴律、复律、爵律、赐律、置官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已制定并在汉王所统治区全面推行了。另外,《史记·萧相国世家》:“汉二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这里也证明了萧何在汉二年的确制定了一些法律。由前文可以考定,汉王元年因入汉中时间短,未制定多少法律,二年时开始较全面的制定了诸多法律。从内容上看,汉王二年萧何制已经制定了《二年律令》中许多主要的法律条文,已具有《二年律令》的雏形。那么,在入汉中这么短的时间里有无可能制定出这样一个较正规的法律呢?是可能的。因为萧何是一个经晓秦律的法吏,《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秦御史监郡者与从事,常辩之。何乃以泗水卒史事,第一。秦御史欲入言征何,何故请,得毋行。”沛公初入咸阳时,众人皆争金帛财物,独何“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阨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书也。”萧何有着清醒的头脑,又为秦法吏,依其所收秦律令制定此时汉王所需的法律是完全可能的。任何重大制度的健全、完善都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今日所见的《二年律令》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汉王二年诸法律基础上逐步完备的律文,所以名为《二年律令》是很正常的。顺带讲一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张建国先生以前一史料认为可判为萧何“次律令”的起始时间,应当是正确的。⑺《史记·太史公自序》记载:“於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这里所“次”的律令当指《九章律》。《九章律》当为汉高祖五年统一全国后命萧何制定的。虽然《九章律》与汉王二年制定的法律从内容上有所区别,但是,汉王二年的法律已含有了《九章律》的许多法律主题,故可以认为《九章律》已经开始制定了。
有不少学者提到《贼律》中简1,2,3的内容是反映了汉初(即统一全国后)中央政府与异姓诸侯王斗争激烈的法律,这一点可以成立。但笔者认为,项羽称霸分封众诸侯王后,各诸侯王之间因各种历史原因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和斗争,作为汉王的刘邦与其他诸侯王之间也同样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和斗争,制定、颁布《贼律》简1,2,3的法律条文也是十分必要。当然,在四年的楚汉战争中,由于政治的需要,刘邦又分封了一些异姓诸侯王,全国统一后,这些异姓王势力很大,对中央政府构成了重大威胁,除了最弱的长沙王以外,其它各诸侯王先后都进行了反叛。所以,汉初异姓王存在的情况与刘邦为汉王时的形势有很大相似处,继续使用这些律文没有什么不妥,所以《贼律》简文中的相关法律也很可能在汉王二年时就制定了。
惠帝、吕后时基本遵循高祖时制定的法律,未有大的行为。史载,在惠帝责问曹参时,曹参回答说:“高皇帝与萧何定天下,法令既明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