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律令》法律内容制定年代考—— 兼谈“二年”的时间问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陛下垂拱,参等守职,遵而勿失,不亦可乎?”⑻曹参去世后,百姓歌之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载其清靖,民以宁壹。”⑼可见惠帝时确未有大的法律制定行为。《二年律令》中就有许多法律条文也能证明这一点。其中《盗律》简78有“盈二十日”;《具律》简83有“若年不盈十七岁”,简86有“有罪年不盈十七岁”,简94有“不盈岁者,罚金四两”,简96,97有“赎劓黥、戍不盈四岁,  (繫)不盈六岁”,“  (繫)不盈三岁,赎耐、 (遷)、及不盈一斤以下罪”,简115有“年未盈十岁为气(乞)鞫,勿听。狱已决盈一岁……”等;《亡律》简157,165都有“盈”字出现,惠帝名盈,而这些法律并不避惠帝名讳。但是,在《汉书·惠帝纪》中记载,在惠帝即位当年,即公元前195年5月,惠帝发布了一个大规模赐爵的诏令,文曰:“赐民爵一级。中郎、郎中满六岁爵三级,四岁二级。外郎满六岁二级。中郎不满二岁一级。外郎不满二岁赐钱万。……舍人满五岁二级。……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此诏凡云“盈”皆已改为“满”,所以完全可以确定,这些法律当为高祖时制定而非惠帝时期制定的。
《汉书·刑法志》记载:“当孝惠、高后时,百姓新免毒蠚,人欲长幼养老。萧、曹为相,填以无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是以衣食滋殖,刑罚用稀。”可见惠帝、吕后时期的确没有大规模制定法律的行为。但这并不否定惠帝、吕后时有个别法令条文的颁行。如前文吕后用惠帝名义发布的一个大规模赐爵的诏令。《二年律令》中也有个别法律条文非高祖时制定,如《津关令》廿一、一律文有人认为当制定在惠帝吕后时,⑽而其它令文则大多在高祖时制定。再如《二年律令·具律》中简85文有“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的条文,《津关令》廿二、有关于“鲁侯”的条文:“丞相上御史书言,鲁侯居长安,请得卖马关中”等语。我们知道,“吕宣王”是吕后元年追尊其父吕公的。在史学界,这里的“鲁侯”应是吕后的外孙张偃也基本一致认同。吕后时为维护吕氏家族的权力,制定个别法令追加到原汉律上是很正常的,所以,这两条律文为吕后时所制定的是对的。但是她只能追加,不可能废掉高祖旧律另颁新律,这一点从史书记载吕后为封吕氏为王而怕刘氏反对,同时也封了更多的刘姓宗室为王为侯可证。《史记·吕后本纪》记载:“太后欲王吕氏,先立孝惠后宫子为淮阳王,子不疑为常山王,子山为襄城侯,子朝为轵侯,子武为壶关侯。太后风大臣,大臣请立郦侯吕台为吕王,太后许之。”由此可见,吕后虽称制,但并不敢随意违背刘邦制定的“非刘氏而王,天下共击之”的盟约,欲王吕氏,则先王众刘氏并风喻大臣,由大臣请后才敢王吕台一人。作为国家大法,吕后又岂敢废而新颁呢?
从上文分析可知《二年律令》的法律内容大部分是在高祖时(包括为汉王时)制定的。从同时出土的《历谱》和《奏谳书》也可证实这一点。《历谱》记录的是日期从汉高祖五年四月至吕后二年后九月。⑾《奏谳书》内容体例开首历朔大多属于汉高祖时。高敏先生以此认为《二年律令》的“全部内容都应是从汉高祖五年到吕后二年时施行的律令”,是不正确的。⑿上文已证明汉王元年起已开始制定了许多《二年律令》中的诸多律令,上限应至汉王元年,至少也要在汉王二年时,而非始于高祖五年,而下限为吕后二年则无疑。
因此,由以上考证,《二年律令》的法律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在高祖时制定的,并且是以汉王二年由萧何“为法令约束” ⒀ 的“法令”为基础逐渐添加、完备的。汉王二年的法律已具有《二年律令》的雏形,并且这些律令一直被沿用,在汉王三年至惠帝、吕后这一段时期又有一些律文因其它原因追加上去,因此,《二年律令》的“二年”应为“汉王二年”。当然有些学者提出是“高祖二年”也可以,从时间上来讲是一样的,但不如说汉王二年更准确。而有些学者仅仅依《具律》中简85有“吕宣王”一词和《津关令》中廿二、一律文有“鲁侯”来判断为“吕后二年”似乎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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