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粉壁考述——以官府诏令的传布为中心*(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的粉壁传布了朝廷官府的诏敕政令,一定程度上也将民间的某些信息传递给官府以至中央朝廷,是官府与不同阶层的人们联系的重要媒介。通过诸处场所中的粉壁,朝廷官府统治的触须向下延伸,从中央到地方,从城市到乡村,制度规定和道德规范就是沿着这些粉壁所连缀起来的“脉络”贯彻下去,形成中央到地方的统治“网络”。而这些“网络”的正常运行,仍然离不开地方官员和讲谕人的努力,否则只能是“徒挂墙壁”罢了。


*本文为“唐宋时期中央与地方信息渠道”项目的子课题,受到了中华社科基金的资助。
[1]关于汉代官府公布诏敕方式的研究,可以参考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153-159页。
[2]粉壁上悬挂的“板书”已无实物存留,而粉壁上录写的诏令尚有迹可寻。汪桂海在《汉代官文书制度》一书中征引了一条考古材料,为1992年甘肃敦煌悬泉置遗址发掘出土的墨书题写于墙壁上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时间为汉平帝元始五年,墙壁残块涂以白土,以赭石阶栏,直行隶体,汪氏称其为“汉代题壁公布诏令文书之极好物证”。157页注3。这份考古材料已经在《文物》2000年第5期上公布,41页图版六,参见同期所载《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
[3]中华书局,1955年。
[4]《封氏闻见记》,《<说郛>三种》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宋王谠《唐语林》卷八曾引此条,文字稍异,中华书局1987年周勋初校证本,686页。据《四库全书总目》考证,封演为唐玄宗至代宗时人,见《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二○《封氏闻见记》条。
[5]关于唐代诏敕的公布过程和场所,日本学者中村裕一在《唐代制敕研究》中有初步的讨论,汲古书院,1991年,859-909页。
[6]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古籍中“牓”与“榜”通用,本文除引文各仍其旧外,一律作“榜”。
[7]中村裕一在《唐代公文书研究》中引到两件文书,一是法藏敦煌文书P.2598号《正月廿一日榜文》,据推测是中和年间(881-885)所写,但此件文书并无官印,加之书写粗劣,可能不是正式颁布张贴的榜文;一件是吐鲁番文书73TAM509:26(a)号《唐宝应元年(762)五月节度使衙牓西州文》,汲古书院,1996年,146-148页,265-266页。此外,英藏敦煌文书S.2575号为《天成四年(929)二月六日都僧统海晏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和《天成四年三月九日都僧统准普光寺置方等道场牓》,都钤有官印,当是正式的牓文。据荣新江先生的指点,英藏敦煌文书S.8516号还保存了一份牓文《广顺三年(953)十二月十九日归义军节度使曹元忠牓》,惜为断片,其A1片清晰的写有“敕归义军节度使 牓”,并钤有官印。参见荣新江编着《英国图书馆藏敦煌汉文非佛教文献残卷目录》,“85161A+B”条提要,新文丰出版公司,1994年,94-96页。阪尻彰宏先生曾对这一组断片作一连缀和研究,据他研究这种官府(节度使)榜文来源于“帖”,通常张贴在衙署(节度使)门前。《敦煌牓文书考》,《东方学》第百二辑,2001年7月。由于敦煌地区在五代时期实际上是延续了唐代后期的情形,故此处将五代时期的敦煌文书纳入唐代来论述。
[8]《陈拾遗集》卷八《上军国利害事·牧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全唐诗》卷二百九十九。
[10]《册府元龟》卷一六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黄氏日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2]《卢溪文集》,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昼帘绪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辛集《吏学指南》“牓据”条言:“镂牓,谓刻文遍示也。”我们可以看到,造纸、雕版印刷的发展促使了公布诏敕政令手段的丰富和效率的提高,但是对这种技术的影响不能估计过高,地方官府往往由于财政的压力不能大量刻印诏敕政令。采用“镂版”刻印来公布诏敕政令,主要还是存在于路和州的层次上。
[15]谯指谯楼,门指县门,或称仪门,两者位置邻近,合称谯门。
[16]《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17]以下略称《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
[18]据《宋史》卷四百二十《蔡杭传》,蔡杭曾任江东提点刑狱,以下数条所言弋阳、铅山隶属于江南东路之信州。
[19]《清明集》卷一○《人伦门》之《兄弟能相推逊特示褒赏》称“仍榜市曹、两县”,这里将市曹和两县并举,可见两县是有特定含义的,笔者以为当指县门,而非泛指全县。
[20]《景定严州续志》卷一:“谯楼因州门为之,门之外左为宣诏亭,右为颁春亭。”《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1]《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2]《宋元方志丛刊》影印本,中华书局,1990年。
[23]《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第四十四册收有《绍兴府学牓示碑》,叙说了府学和佃户之间的纠葛和绍兴府的处理办法,其碑文有曰“右牓府学前张挂,各令通知”。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108页。
[24]《淳熙三山志》卷三九《戒谕》门。
[25]同上。
[26]《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郭齐、尹波点校,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
[27]黄震在江西提刑司任上所颁《晓谕遗弃榜》,所针对的是民间“遗弃”之俗,其榜文也是“榜谕司前、局前、市曹,使众通知”。《黄氏日抄》卷七九,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8]《朱熹集》卷九九,《晓谕兄弟争财产事》。
[29]朱传誉,《宋代新闻史》(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第134—135页。
[30]曹家齐,《宋代交通管理制度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11-16页。
[31]参见《宋史》卷一百九十二《兵志》六宣和三年条。按《宋史》所载此手诏为宣和三年,与《文献通考》所载有歧异。
[32]《庆元条法事类》卷十六《文书门》诏敕条制类、赦降类。
[33]《朱熹集》卷九九《知南康军榜文》。
[34]《宋朝诸臣奏议》卷九八,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
[35]《苏轼文集》卷四九,中华书局,1986年。
[36]《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所收《揩擦关书包占山地》,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所收《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卷十二《惩恶门·豪横》所收《母子不法同恶相济》,卷十四《淫祠》所收《非敕额者并仰焚毁》、《先贤不当与妖神厉鬼错杂》,都是在民户的“地头”发榜。此外,卷八《户婚门·立继》所收《诸户户绝而立继者官司不应没入其业入学》是“榜县学前”,卷十四《惩恶门·假伪》所收《假伪生业》是“枷项本铺前”,同卷《淫祠》所收《不为刘舍人庙保奏加封》是“榜之庙前”,与对普通民户的“榜地头”有共同的地方,即官府对当事人的判决是在其居处门前公示的。
[37]《元史》卷一○三,中华书局,1979年。
[38]《元史》卷一○五,同上。
[39]《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二三《户部·农桑·立社》,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8年影印元刊本。
[40]《宋会要辑稿》职官三之六八建炎四年九月二十日诏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三七同时的记载较简略。
[41]《朱熹集》卷二七。
[42]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3]据元代吴澄《吴文正集》卷七一《故延平路儒学教授南丰刘君墓表》,刘埙在南宋后期没有任官,其三十七岁入元之后,至五十五岁始被推荐为“盱郡学正”,七十岁为“延平郡教授”,则其在南宋后期不能直接向官府上书言事;就其《水云村稿》所载“公移”而言,前几篇南宋时所上疏状,多是为他人代作,此《讲究堤备湖寇事宜状》载于入元后所上疏状之后,当为入元之后所作。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4]《水云村稿》卷一四。又《畏斋集》卷三《东岩王公集后序》言王公元大德四年为建平县令时,“先是,户无定名,田无定数,令民粉壁自实,就收草检为册,民不敢欺,而赋役自此均。”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45]《黄氏日抄》卷七八。
[46]《清明集》卷一四《惩恶门·匿名书》。
[4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真宗景德二年六月丁亥条。
[48]《跨鳌集》卷十三,参见《历代名臣奏议》卷一百二十,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明永乐本,1989年。
[49]南宋张纲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0]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153-159页。
[51]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
[52]《长编》卷二六九熙宁八年十月邓绾言手实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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