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钓鱼式执法 制度伦理 职业道德 社会公德 个体道德
论文摘要:钓鱼武执法的出现,揭示了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中的一些弊端。本文在介绍了钓鱼式执法的含义以及根源后,指出了钓鱼式执法对社会公德、职业伦理以及个体道德的危害。通过对钓鱼式执法事件的伦理反思,我们认识到制度伦理对制度主体、制度本身和个人伦理的规范和制约作用还很不完善,呼吁社会要全面加强伦理道德的建设。
一、“钓鱼式执法”的表现及内涵
最近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等知名门户网站,都相继报道了“钓鱼式执法”事件。通过这些权威网站的关于“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报道,使我们全面地解了近一段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钓鱼式执法”的来龙去脉。2009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领张晖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到运管部门的“钓鱼式执法”,阂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其为载客黑车。10月14日,孙中界遭遇了同样的“钓鱼式执法”,年仅18岁的孙中界自断手指以示清白。10月20日,上海有关部门第一次调查公布说不存在“钓鱼执法”的现象,这次调查结果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010月26日,上海市阂行区政府宣布,阂行区张晖事件执法取证不正当,区政府将依法撤销原处罚决定;另外,浦东新区将终结孙中界“钓鱼式执法”案并向公众公开道歉。
所谓“钓鱼式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 ),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它指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取证”类似。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
我们知道“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人是不可能超越利益而存在的,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追求利益。执法经济是“钓鱼式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对利益的追求必须有一定的法律或道德的制约,如果没有相应的规则对人们的利益追求活动进行制约,社会就会出现无序的状态。“钓鱼式执法”的出现就是利益追求无序化的表现。政府工作人员按罚款数额奖励或者提成的方式直接造成了“钓鱼式执法”的泛滥。地方政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之间结成了一个公权力与私利错位纠缠的利益共同体,他们的目标是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由于利益的驱动,他们使用“钓鱼式执法”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方式,并且放任“钓鱼式执法”成为一种常态甚至一种制度,最终导致了对法律和道德裹读。
二、“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性
“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道德(包括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等)和个体道德建设有很大的腐蚀作用。社会的健康发展要求“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并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兼用。“钓鱼式执法”使我们清醒的看到,我国的道德建设还存在弊端。
1.“钓鱼式执法”事件的恶劣影响对社会公德有巨大的伤害力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要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人们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