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的制约也存在不足
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具有规范作用,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先天的,而是在实践中对制度进行具体的改进和建设,使其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发展。当代正义理论的代表人物罗尔斯看到,只有制度首先是正义的或公正的,个人才会负有支持正义制度的责任。网由于人类活动具有“利益性”的目的,我们必须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进行伦理规范,而不能听任其自由发展。在制度伦理的制约作用下,不仅能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能使整个社会的制度体现公正、公平和正义,实现制度的最优化。然而遗憾的是,我们在“钓鱼执法”事件中,并没有看到制度伦理对制度本身的规范作用。采取“钓鱼”的方式诱骗私车司机去非法营运很明显是有悖于制度本身的公正和正义的。
3.制度伦理并没有为良好的个人伦理的建构提供充分的条件
一个好的合理的制度伦理的确立,会为个体伦理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果制度伦理是公正的、彰显正义的,那么它必然会使得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得到公平的待遇、具有平等的地位并且生活在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之中。制度伦理对个体伦理不仅有外部约束力,而且对个体伦理还具有导向和指导作用。一个好的制度伦理,必然能为个人伦理的健康发展提供导向作用。在“钓鱼式执法”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不健康的制度伦理在运行,久而久之,人们的个人觉悟和个人伦理必然朝着不健康的方向发展。
制度伦理强调公正、民主和正义,然而在“钓鱼式执法”的事件中,我们并没有见到公正、民主和正义的影子。制度伦理在实际中的应用的不完善性不仅体现在“钓鱼式执法”这个事件中,然而却正是这个事件促使我们正视制度伦理在应用中的不完满。从而让我们致力于不仅使制度伦理在理论上有自己的一套完整体系,而且使制度伦理在实践中也能切实发挥作用。
人民日报对“钓鱼式执法”评论为“钓鱼式执法,危害猛于虎”。当“钓鱼”成为常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自然会加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体道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这对社会伦理道德有釜底抽薪般的打击。然而,我们知道“倘若没有相应的道德纪律,任何社会活动形式都不会存在。’,门。在法治居于主导地位的现时代,我们在强调法治的同时,必须重新审视道德的社会价值,确立和维护道德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权威和地位。}s}我们要加强制度伦理的建设,使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合乎法律,合乎伦理道德的要求;加强对所有公民的职业道德建设、社会公德建设和个体道德的建设,使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相互信任、没有尔虞我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的和谐社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