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对个体道德养成的激励——公平理论的道德践行意义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7

  论文关键词:公平理论  社会比较  平衡  参照系  道德养成  激励

  论文摘要:道德主体一向以无私性为人们所称许,然而,在个人正当利益日益受到尊重的今天,主体的道德奉献客观上应该得到公平的回报,各主体之间道德回报与道德奉献的相对平衡将使道德主体产生公平感,并形成激励力量,激励其进一步的道德践行。为激励个体的道德养成,又不失道德的本性,社会应建立公平的道德回报机制,并通过树立榜样引导个体选择社会比较的适当参照系。

    公平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斯达西·亚当斯为解决经济活动中工资报酬的公平分配对职工积极性的影响而提出的。理论认为:职工所注意的不是在组织中得到的绝对报酬,而是一种相对值,并据此作出公平与否的判断。假设A,B为两个不同个体,O为个体对自己所得报酬的感觉,I为个体对自己付出努力的感觉,那么只有当(早)人二(O}:时,个体才,‘/,曰~~、/~’一’-一‘、“一、I '"、I/”’一J’会产生公平感。

    公平理论强调比较,重视经比较产生的不同感受对人们行为动机的影响。公平与否会影响人们经济行为的积极性;而当我们对理论中的“报酬”与“付出”作广义的理解时,公平对个体的道德养成也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一、道德养成过程中的公平问题

    道德是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总和。这一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关系,因此道德本身并不排斥利益;通常情况下,它甚至是以利益为基础的。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个人作为平等利益主体的地位日益得到尊重:在可能的情况下,社会将尽可能地满足个体的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的满足)。但这种满足必须以充足的利益为前提,在利益匾乏的条件下,怎样的利益分配才是公平的?哪个个体“应该”自觉自愿于自身利益的“转让”?各方正当利益冲突的时候,就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进行调整。道德与否并不取决于人们是否追求自身利益,而在于追求利益的方式。一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舆论认为他是不道德的;反之,追求自身利益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必要时甚至牺牲自身利益以成全他人和社会利益则是道德的。

      由于道德常常伴随着个人眼前利益的丧失,这就要求个体具备良好的意志品质,致力于道德的养成。道德养成是主体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综合培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主体不断的“奉献”理应获得公平的“回报”,如受惠者的感激、舆论的称许,或社会其他形式的奖励。只有公平的“回报”才能强化主体的道德动机,并激励主体不断提高道德选择能力,提高道德践行的自觉性;反之则不利于主体的道德养成。《南方周末》19%年9月6日及20日刊载的“刘秋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例证:1995年3月12日,广东雷州市刘秋海等三人驾驶小货车路过广西北海市,路旁见到骑摩托车跌伤流血的陈小俐。刘等将陈送至医院,后被其兄陈锡明及北海交警说成肇事犯,扣车、殴打及索取赔偿费巧万元。在此事件中,救人者得到的“回报”就是被诬为肇事犯,这还有什么公平可言?若长此以往,则无怪乎人们会丧失道德动机而见死不救。

    道德调整各种关系依靠的主要手段是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不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内心信念,其作用的方式都要从根本上作用于人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若一个人不需要舆论的称许,不在乎舆论的谴责,或没有“向善”的信念,则道德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手段也就失去了现实的制约意义。而现实恰恰是:人是社会的人,作为社会性存在的个体都具有社会性需要。人的社会性为道德提供了一个舆论约束的接受空间,也通过社会比较而使道德的公平问题凸显。

  二、公平在道德领域的表现

    公平是个体将自己的贡献和报酬与一个和自己条件相当之人的贡献和报酬进行比较之后产生的感受。经过比较,如两者比值相等则产生公平感,并对相应行为有激励维持的效能;比值不相等则可能产生不同的影响:比值大于对方,产生“不劳而获”感,不劳而获一般并不能使个体要求减少报酬,反而可能使个体进一步减少贡献,也就是继续降低行为的正价值;比值小于对方,产生“劳而无功”感,要求增加报酬,主动减少付出,或因缺乏相应行为的动机而选择放弃。不公平感主要来源于后者。要激励个体深化正确的道德认识,强化道德情感,维持道德的行为,必须让他们产生公平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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