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公平的道德回报机制。就单纯的道德活动而言,道德主体也许并不以他人的回报为其每一次道德践行的条件,但由于他的道德行为客观上是以自己的付出换取他人的获得,则回报也就是道德公平的必然要求。心理学研究表明:当一个人持续 的努力总是得不到回报时,他必然会选择放弃。l,}
长远的过程来看,回报是一种激励力量,对个体的途 德养成起着不容忽视的强化作用。
公平的道德回报要求道德主体在客观上得到t 其道德行为相称的社会对待。它首先表现为公平跳 社会评价。道德奉献者应该得到道德受惠者、他沐 以及社会的尊重和认可;践踏道德者则应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批评和谴责。其次,为确保道德回报得l-J实现,社会应该建立扬善抑恶的道德回报机制。一方面,用赞赏、奖金、提升等激励性措施表达对道德行为的肯定,使道德主体和社会成员对道德的行为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不断强化这种行为;另一方面,用批评、谴责、制裁等惩罚性措施表达对不道德行为的否定,使道德主体和其他社会成员减弱和消除这种不良的行为。1996年4月,《人民日报》曾发起了主题为“个人素质与公德意义”的讨论。在19日的专栏上,河北李氏说:“一次,我乘公共汽车去邯郸,途中上来一位老人,交了钱后要车票,乘务员不给,两人吵了起来。我看不过去,对乘务员说:你收了钱还不给人家开票,看你车门上写的只收款不开票是贪污行为,你有啥理由与人家争吵?乘务员一听,矛头就对准了我,说我多管闲事,让司机停车,逼我下车。车一停下来,本来默不作声看热闹的一车人,开始埋怨我多事。无助的我陷人了尴尬境地。”可见,不公平的社会评价只能使无德者嚣张,有德者尴尬。与之相反,近几年,有的省份为使“‘英雄流血不流泪”,开始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这种举措的意义更多地表现于金钱之外:它使主体的道德意识得到强化;引导社会成员对道德主体作出公平的评价,并激励其自觉于道德践行。
道德回报应该是适时的。道德主体的行为若长期得不到回报,会被理解为对该行为的漠然,则道德主体的道德行为动机可能会逐渐消退。道德回报还应该是有层次性的。对不同道德主体的回报应充分考虑到主体的需要,回报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当人的行为结果使他的需要得到满足时,这种行为出现的频率会加强。无论采用什么形式,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人们在道德公正的环境里感到做有德者高尚,做奉献者光荣,真正体现道德的价值。t>>唯有如此,道德回报才能对个体的道德养成起到强化的作用。
2.引导个体选择适当的参照系。公平是个体将自己的“奉献”和“报酬”与他人对比之后产生的感觉,即公平与否是经过社会比较得出的评价结论。而要进行比较,就必须选择一个与之相比的参照系。从理论上来说,道德主体的公平感应当来源于其与任意一个参照系比较的结果,但由于事实上存在的个体道德水平的参差不齐,个体选择什么样的参照系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其对于公平的感受。道德主体为了产生公平感,除了减少道德奉献或增加道德报酬,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更换参照系—选择道德水平相当或略高的人为比较对象。首先,对个体而言,参照道德水平相当或略高于自己的人,主观上既可缓解或消除因不公平感带来的心理紧张和不适,又可激励其增加奉献,从而推动个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其次,对社会而言,确立标准参照系在客观上也是可行的。社会上确实存在大量默默奉献、不求回报的道德高尚之人。乔安山一辈子践行道德,战友雷锋就是他的参照系。将德行高尚的人树立为道德楷模,既是对他们的公平回报,可以强化他们的道德行为;又为广大道德主体提供了社会比较对象,确立了适当的参照系,可以引导更多个体增加道德奉献,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