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熟”:转型期中国人际关系嬗变的一个面相(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9
传统和历史支配,讲究身份,个人很难基于自身特质来获得成就,而随着转型期市场经济制度的转轨,个体经济理性的加强,传统社会中的交往、交易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侵蚀,情理规则和利益规则有相统一现在逐步走向分离,这意味着原先的“集体意识”再也不能像过去那样控制个体了,熟人关系在运作中的风险也大大增加。

 四、伦理实体的松解和另一种熟人关系中的风险
  而社会转型在第二个层面则意味着伦理实体在一定程度上的松解。如果说以前的经济行为是嵌入在一定的伦理实体中,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那么现在的市场行为所蕴含的产权明晰规定首先则从制度前提上松解了伦理实体。例如我们说农村所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企业的“政企分开”,所有制多元化等制度变迁均以明晰产权的方式松解了伦理实体这个集生活、生产于一身的共同体,这样在分离过程中原有单位成员与单位共同体发生分离,原来的控制纽带有所松弛,伴随而来就是社会结构上的大规模的社会流动。
  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比较利益的驱使下,正在作为独立的个体,转入城市和工业,摆脱对土地与地缘关系的依附,从“离土不离乡” 到“离土又离乡”;在城市中也发生一些相似的变化,个人与所属单位的关系日益松散,单位成员有一定程度的选择权,而且人才流动、双向选择已合法化,个体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制”的刚性隶属正逐渐独立出来,不断寻求和选择新生活和新发展的机会,以前意义上的“单位制”也在渐进中走向消解。
  这样随着社会的流动,新的熟人关系在不断生成,但我们知道这种新生成的熟人关系和传统社会的熟人生成机制是不同的,它基本上是个体在社会流动中基于工具理性去结识的。(见图三)人们不仅利用既定的关系来获取资源,还带着工具性目的去创制关系(包括熟人关系)去获取资源,这使得作为熟人关系的交往双方不再是一种“嵌住性关系”(trapped relationship)。传统意义上的熟人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基于血缘和地缘的先赋性关系,而转型以来很多熟人关系的生成一方面是仍然沿着传统的血缘地缘向外延伸;而另一面则在社会流动中和陌生人建立起来一种“获致性”熟人关系。
  如果说前文所说的“杀熟”现象是因为熟人中的情感因素受到工具理性的侵蚀而出现的失范现象,那么在流动中所建构的这种熟人关系在一开始时相互的情感就比较薄弱;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活动中,熟人关系大都是因为利益关系而结成的,相互间仅仅只是借助于传统的这种人际网络形式来相互获取信息、资源,不可否认,借助于这样的形式进行合作,会降低一定的交易成本,也能互利;但其中也内含着更大的风险,较之于前种熟人关系,这种“杀熟”的可能性更大。
  个案2
  杨某,自办了一个企业,并主要依靠熟人的关系网络来经营,并且在经营中不断结识新的客户,和一些供货商和销售商都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在经营过程中,杨某结识了一个销售商客户,开始对方每次都按时付款,杨某也很信任他。相互合作大半年以后,这个销售商要求发一批大批量的货;杨某虽然感到有点突然,但认为都是熟人,而且他以前也很守信用,就发给他了;当然还是依靠口头协议,没有任何合约。但等到一段时间,货款一分没来,打电话过去催的时候,对方已杳无音信;杨某顿足捶胸也无济于事。不过自此之后,即使是熟人关系,杨某也比较谨慎了,基本上是按照正式合约进行经济来往了。
  这也是个在经济活动中比较普遍的“杀熟”事件,不过和前一个个案不同,一是杨某和这个客户的熟人关系是有别于传统的熟人关系的,他们是在经济活动中因为利益关系而相互结识的,双方的关系不是像上文所说的一种“嵌住性”关系。杨某之所以亲睐这种经营方式,很可能是因为利用熟人关系网络这种方式来经营,能节约交易成本;而且生意好做,因为如果按照市场规则,象对待陌生人一样不赊欠,则生意很难做,所以杨某的这种经营方式可以理解,也很普遍。
  但其中的风险也是不言而喻的,在这种关系中,因为利益关系而结识,形式上维系这种利益往来是这种关系网络中的一种信任,但这种信任既没有传统熟人信任中的情感基础,也缺乏来自系统信任中的强制性的制约。例如个案中的杨某发给对方大批的货而碍于熟人情面没签任何合约,等到事发时因没有任何证据,即使求诸于法律也无济于事。
  虽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熟人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因相互信任合作而降低了交易成本,但也不排除中间有背叛的行为存在,当一方认为一次性的背叛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多次合作,并且背叛后又不会受到到强制性的惩罚时,“杀熟”现象就有可能出现。而按照博弈论的说法,在“囚徒困境”的博弈中,如果无力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由每一方独立选择,他们的选择支配策略都是背叛。当然熟人关系中行为主体间的博弈有两点异于“囚徒困境”:一是“囚徒困境”描述的是非合作博弈,而熟人之间的关系有合作博弈,也有非合作博弈;其次囚徒困境面临的是完全信息;双方都知道博弈的结构以及与结局有关的回报,而在熟人关系的运作中双方信息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对称的。依博弈论的分析,在多次博弈的前提下,博弈双方合作的收益大于不合作,合作将产生帕累托最优,而双方均不合作将得出纳什均衡,但合作双方之所以可能,重要的一个条件是博弈双方的交流不存在受阻,且要达到共识。否则“杀熟”便会发生。
  简短的结论
  “杀熟”行为的发生,大都是一方利用另一方对自己的信任而采取的一种欺骗行为,如果对方对自己加以了防范,“杀熟”便无从发生。对于被自己信任的熟人而欺骗的人们而言,除了痛心疾首以外,很可能会进一步反思他并改变他的信任方式,即不再像以前那样相信自己的熟人,相反,它会警惕有加,在平时与熟人交往时会多点心眼;象在个案一中,朱某的乡亲们以后还敢不敢再借助于象朱某这样的熟人关系去求职和办事?
  而在商业交往中,即使是熟人,在遭遇“杀熟”后,也会改变自己的策略,尤其在遇到大宗票据往来时,也可能会转向根据法定程序来办事,而不再依托于一种人际信任,尽管这可能增加了交易成本,并失去了一定的商业机会;但对当事者而言,他会认为这种依赖于制度信任能降低一定的风险,他们对于人的信任不再完全依赖于一种由乡土社会中衍生出的一种私人信任,而代之以一种制度信任,象个案二中的杨某。我们可以认为这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原初私人信任所依托的情境一发生变化,人与人之间行为的可预期性大大降低,原初的义务互惠机制受到侵蚀,伦理实体的规范作用已大大降低。即使是熟人,也不能像以前那样把信任“建立在不假思索的基础之上”,那么这种“杀熟”行为以及有其引发的扩散效应会不会对中国人的信任结构和人际关系产生一定影响呢?会不会促使基于人情连带的人际信任向普遍主义的制度信任转换呢?
  玛格丽特·列维提出了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观点,她认为不信任具有积极效应。在经济活动中,相互缺乏信任的经济行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保持一定的距离,即一种“健康的怀疑主义”,玛格丽特·列维认为这是一种理性的行为,它对保护财产权利是有利的;而对玛格丽特·列维来说,这种不信任具有更长远意义的后果是能够为迈向一种普遍主义的制度提供激励,并且也降低了确保良好防范和制度转轨的成本。
  按照玛格丽特的观点,也许我们不必为这种“杀熟”行为而担忧,它可能为基于人情连带的人际信任加快迈向普遍主义的制度信任提供了一些契机。虽然“自己人”值得信赖,但这种强关系却不足以能承担作为“中间性关系”的熟人原先所承担的功能,这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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