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计件工与学术自由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9
近几年来,中国的学术浮躁及腐败现象愈来愈引起全」等「罪名」,先后于1958年和1965年两次被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17 尽管长期受到政治迫害、甚至在妻离子散和身患癌症的艰难逆境之下,顾准始终坚持独立思考和探索,对有关中外历史、政治哲学、经济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学说等领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了许多独到的深刻见解。
然而,在「文革」之后顾准的遗作由其弟陈敏之整理并准备出书,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出版困难,前后费时十八个春秋,在经历了几多波折和艰苦之后,后来还不得不先移至香港出版18。1994年中国大陆的贵州人民出版社终于侥幸出版了《顾准文集》──这本书除了收集了一些顾准生前发表过的部分论著外,最有思想和学术价值的是一些不为发表而写的私人通信集。遗憾的是,《顾准文集》很快就成了绝版,多年来在大陆图书市场上已见不到该书的再版了19。
另一本书是《王申酉文集》。王申酉(1945-1977)于1962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物理系,本应于1967年毕业,但由于「文革」时遭到迫害,长期留在华东师大,当了十年「待分配学生」。在当时非常有限的图书条件下,王申酉认真研读社会科学著作尤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成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王申酉对马克思理论的理解与官方宣传的观点不一致。所以,他因在所写日记和给女友的信件中表达了自己的政治信仰被人发现而遭到逮捕,并在「文革」结束后的1977年被上海市法院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执行枪决。《王申酉文集》收集了王申酉被关押期间的供词、以前的日记以及给女友的信件,主要内容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苏联、中国革命以及现实的「文化大革命」进行剖析和批判。
《王申酉文集》一书的编者,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寻找出版社,但却没有一家出版社能够出版此书,经过了二十二年的时间终于在香港出版。《王申酉文集》的主要编者、《人民日报》高级记者金凤在书的序言中提出了一个非常令人深思的问题:「在一个号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革命和建设并写入党纲和宪法的国家,为甚么偏偏不允许出版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并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观察、思考、分析现实社会,得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针、政策相同结论的一个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遗作?」20
上述两本书的作者尽管个人背景、研究领域、思想及知识认识水准不尽一致,但有些共同点,即:两人都是在生前受到政治迫害而在死后被官方平反;两人都在思想窒息的时代依然坚持独立思考;两人在思想上都没有「离经叛道」──都受到马克思主义重要影响;两人都有不为发表而写下的有思想性和有批判性的文字。尽管如此,两人的遗作在改革开放多年之后仍然遇到出版或再版的困难。
中国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这只是抽象的规定。由于中国没有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宪法条款原则上也不在法院直接适用或援引,因而宪法规定的权利通常缺乏有力的司法保障。这里,还可以举一个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例。2002年8月4日,一位北京律师在出差香港回北京的旅途上,买了本名为《红太阳是怎样升起来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的历史书,却被北京机场海关以走私违禁出版物没收。此书为国内历史学者所写,作者根据详实的历史资料对延安整风运动提出了一些与官方以及大陆党史学界主流不大一致的学术观点21。
这位遭到海关没收处罚的北京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6月19日,法院作出了维持首都机场海关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22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因此作出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终审判决。23 这个判决本来是对保障学术自由是很有积极意义的,然而,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就该案进行了再审。结果该法院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再度作出撤销本院上述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维持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终审判决24。
这样,一本由大陆学者撰写的涉及六十年前历史事件的学术著作不仅不能在大陆出版,而且还禁止从大陆之外的地方购买和携带入境,尽管此书在中国许多大学图书馆都可以借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两个半月内出尔反尔的两个终审判决,可以从许多方面反映出中国司法体制和出版体制的现实状况。至少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学术著作的出版自由,仍然得不到充分的司法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迫使教授往指定刊物发表文章或者一味强调出书数量的现行学术管理体制,带来的影响决不仅仅是一般学术品质方面的,还会带来损害学术自由乃至思想自由的深远后果25。
历史上有过许多压制学术自由妨碍社会进步的沉重教训。这里只举距离现在较近的两例:一个例子是自上个世纪3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初期,苏联农业科学院院长李森科在史达林的支持下用政治镇压的手段压制遗传学科学家,结果对苏联的生物遗传学、农业科学以及农业生产带来了灾难性后果26。另一个例子是上个世纪50年代,即中国「全盘苏化」时期,顾准曾提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应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学术观点27。但这一观点却遭到批判并成为顾准被划定为「右派分子」的「罪证」之一。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腾飞的形势下,中国却维持了三十多年僵化落后的经济体制。
当然,学术自由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宪法政治体制以及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程度,但不合理的大学管理体制也会在某些层面上进一步起到妨碍学术自由的作用。
四 大学管理体制与受教育权
大学管理体制与人权保护问题有密切联系。2001年2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关于受教育权的第十三条规定:教育应「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一款)。虽然公约该条款没有明文指出学术自由,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1999 年在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公约第十三条一般性意见,对学术自由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作了重要的阐述。委员会首先指出:只有在「教员和学生享有学术自由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中的教员和学生特别容易受到破坏学术自由的政治压力和其他压力的伤害」。委员会认为:「学术自由包括个人对自己当前从事工作的机构或系统自由表示意见的自由,以便在不受歧视或不担心国家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压制的情形下履行其职务。……」为了享受学术自由,委员会指出「必须实现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自主就是高等教育机构对涉及其学术工作、标准、管理和相关活动的有效决策进行必要的自治的程度。」28
据此可以认为,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学术自由,受教育权也会受到侵害。由于大学教师和学生都容易受到「破
然而,在「文革」之后顾准的遗作由其弟陈敏之整理并准备出书,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出版困难,前后费时十八个春秋,在经历了几多波折和艰苦之后,后来还不得不先移至香港出版18。1994年中国大陆的贵州人民出版社终于侥幸出版了《顾准文集》──这本书除了收集了一些顾准生前发表过的部分论著外,最有思想和学术价值的是一些不为发表而写的私人通信集。遗憾的是,《顾准文集》很快就成了绝版,多年来在大陆图书市场上已见不到该书的再版了19。
另一本书是《王申酉文集》。王申酉(1945-1977)于1962年考入华东师范大学物理系,本应于1967年毕业,但由于「文革」时遭到迫害,长期留在华东师大,当了十年「待分配学生」。在当时非常有限的图书条件下,王申酉认真研读社会科学著作尤其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成为一个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王申酉对马克思理论的理解与官方宣传的观点不一致。所以,他因在所写日记和给女友的信件中表达了自己的政治信仰被人发现而遭到逮捕,并在「文革」结束后的1977年被上海市法院判处死刑,同年4月27日执行枪决。《王申酉文集》收集了王申酉被关押期间的供词、以前的日记以及给女友的信件,主要内容都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对苏联、中国革命以及现实的「文化大革命」进行剖析和批判。
《王申酉文集》一书的编者,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寻找出版社,但却没有一家出版社能够出版此书,经过了二十二年的时间终于在香港出版。《王申酉文集》的主要编者、《人民日报》高级记者金凤在书的序言中提出了一个非常令人深思的问题:「在一个号称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革命和建设并写入党纲和宪法的国家,为甚么偏偏不允许出版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并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观察、思考、分析现实社会,得出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针、政策相同结论的一个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的遗作?」20
上述两本书的作者尽管个人背景、研究领域、思想及知识认识水准不尽一致,但有些共同点,即:两人都是在生前受到政治迫害而在死后被官方平反;两人都在思想窒息的时代依然坚持独立思考;两人在思想上都没有「离经叛道」──都受到马克思主义重要影响;两人都有不为发表而写下的有思想性和有批判性的文字。尽管如此,两人的遗作在改革开放多年之后仍然遇到出版或再版的困难。
中国宪法上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但这只是抽象的规定。由于中国没有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宪法条款原则上也不在法院直接适用或援引,因而宪法规定的权利通常缺乏有力的司法保障。这里,还可以举一个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例。2002年8月4日,一位北京律师在出差香港回北京的旅途上,买了本名为《红太阳是怎样升起来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的历史书,却被北京机场海关以走私违禁出版物没收。此书为国内历史学者所写,作者根据详实的历史资料对延安整风运动提出了一些与官方以及大陆党史学界主流不大一致的学术观点21。
这位遭到海关没收处罚的北京律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6月19日,法院作出了维持首都机场海关处罚决定的一审判决。22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因此作出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终审判决。23 这个判决本来是对保障学术自由是很有积极意义的,然而,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就该案进行了再审。结果该法院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再度作出撤销本院上述行政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维持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终审判决24。
这样,一本由大陆学者撰写的涉及六十年前历史事件的学术著作不仅不能在大陆出版,而且还禁止从大陆之外的地方购买和携带入境,尽管此书在中国许多大学图书馆都可以借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两个半月内出尔反尔的两个终审判决,可以从许多方面反映出中国司法体制和出版体制的现实状况。至少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学术著作的出版自由,仍然得不到充分的司法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迫使教授往指定刊物发表文章或者一味强调出书数量的现行学术管理体制,带来的影响决不仅仅是一般学术品质方面的,还会带来损害学术自由乃至思想自由的深远后果25。
历史上有过许多压制学术自由妨碍社会进步的沉重教训。这里只举距离现在较近的两例:一个例子是自上个世纪30年代后期至50年代初期,苏联农业科学院院长李森科在史达林的支持下用政治镇压的手段压制遗传学科学家,结果对苏联的生物遗传学、农业科学以及农业生产带来了灾难性后果26。另一个例子是上个世纪50年代,即中国「全盘苏化」时期,顾准曾提出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应引入市场经济机制的学术观点27。但这一观点却遭到批判并成为顾准被划定为「右派分子」的「罪证」之一。在周边国家和地区经济腾飞的形势下,中国却维持了三十多年僵化落后的经济体制。
当然,学术自由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宪法政治体制以及言论出版自由的保障程度,但不合理的大学管理体制也会在某些层面上进一步起到妨碍学术自由的作用。
四 大学管理体制与受教育权
大学管理体制与人权保护问题有密切联系。2001年2月28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关于受教育权的第十三条规定:教育应「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一款)。虽然公约该条款没有明文指出学术自由,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1999 年在第二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公约第十三条一般性意见,对学术自由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作了重要的阐述。委员会首先指出:只有在「教员和学生享有学术自由的情形下,才有可能享受到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中的教员和学生特别容易受到破坏学术自由的政治压力和其他压力的伤害」。委员会认为:「学术自由包括个人对自己当前从事工作的机构或系统自由表示意见的自由,以便在不受歧视或不担心国家人员或任何其他人员压制的情形下履行其职务。……」为了享受学术自由,委员会指出「必须实现高等教育机构的自主。自主就是高等教育机构对涉及其学术工作、标准、管理和相关活动的有效决策进行必要的自治的程度。」28
据此可以认为,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学术自由,受教育权也会受到侵害。由于大学教师和学生都容易受到「破
下一篇:试论当代中国意识形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