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耶克论自由与法治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海耶克(Friedrich A. von Hayek)在《自由的构成》(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的导言指出,他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要作一个对"自由哲学之基本原理的全盘性的重述"1。从任何一个角度来看,对自由哲学的基本原则作一个全盘性的重述,都不可以说不是一个庞大且艰巨的工作,因此,海耶克指出,虽然"我仍把自己主要视为一经济学家,但我日益深切地体认到,对我们这个时代诸多迫切的社会问题的答案,最终须取决于对于一些基本原则的认识,而这些原则实超出了专论的经济学或任何其它专门学科的范围"(页3,中译4)。

  这个庞大的工作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是最基础的工作,它尝试阐述自由的性质,以及它与其它一些理念及概念的关系。其次,海耶克讨论的主要问题是自由的基础是甚么。这里他提出了法治(rule of law)的理论。最后一部分所作的则是上述的理论基础如何应用到福利社会中的问题。

  海耶克的这本巨著虽然已经出版了将近四十年了,但是,我认为对它作一个讨论仍然有相当的必要性。这个必要性我认为是由于它与绝大部分的自由主义理论对于自由基础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70年代以来,西方世界所提出的几个有名的自由主义理论,都是德我肯(Ronald Dworkin)所谓的奠基在权利上的理论(rights-based theory)。例如罗尔斯(John Rawls)的公平式的公正,诺锡克(Robert Nozick)的洛克式的自然权利理论,以及德我肯自己的理论。这些理论都认为,自由是一种自然权利,只有建立起人的权利这个概念,自由的基础才能确立。这个想法当然可以追溯到洛克等自由主义的创始者去。海耶克与他们却大不相同。在自由的基础这个问题上,他背离了这个自由主义的正统。他认为权利只是衍生的(derived),自由的真正基础是在法治。在他的理论中,保障自由所依靠的不是权利而是法治,所以我以为有必要对他的理论作一个检讨。我这篇文章将主要集中讨论海耶克对于自由这个概念的了解,以及他所提出的自由的基础──法治的理论。海耶克的自由概念不是很清楚,甚至是相当含混不清。他认为他的自由概念是一种消极性的概念(negative concept)。这个看法与其它自由主义者是一样的。但是,格雷(John Gray)与贝利(Norman Barry)却说,他的自由概念并非全然是消极的,而是含有积极的成分2。对于自由基础的问题,我主要讨论的是海耶克能否成功地规避以权利作为它的基础这个想法。我认为他实际上是不成功的。

  二

  海耶克对自由下了这样一个定义:

  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arbitrary will)而产生的强制(coercion)状态,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 "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的状态(页11,中译4)。

  这个"自由"的定义说:一个人是自由的,若且唯若他不受到别人的专断意志所控制。根据这个定义,奴隶是最典型的不自由的人,因为他完全受控于主人的意志,他的一切行为都得受命于主人。但是,要对海耶克这个自由概念有清楚的了解的前提是,我们必须知道甚么叫强制。海耶克把"强制"定义为:

  所谓"强制",我们意指一个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为了避免更大的灾害,他被迫无法按照他自己一贯性的计划去做,而要为他人的目的去服务(页20-21,中译16-17。相同的意思见页133,中译164)。

  根据上面两个定义,对一个人而言,自由可以说是一种没有强制(absence of coercion)的状态,因此,就这个意义上来说,它由于是以缺乏(absence)这个概念来界定的,所以是一种消极的概念(页19、425)。但是强制却与别的人的专断意志及目的连在一起,它所指的是自然界以外的纯粹人为的因素。也就是说,除了人之外,没有其它的东西可以构成强制,因此,只有别人才可以构成对一个人不自由的要素。像鲁宾逊一个人住在荒岛上,就不会有强制出现,因此,他是自由的。我们一般会认为自由所蕴含的是,人可以做自己想作的事情。但是,即使像鲁宾逊一个人在荒岛上,他仍受着自然的限制,因此,也不是自由的。自由主义者如柏林(Isaiah Berlin)及海耶克都把自然对我们的限制叫做迫使(compulsion),以别于强制。我们受到自然的限制,无法像鸟一样在天空中飞翔,但是这并非不自由,而是无能力(inability),只有在限制我们自由的来源是别的人的时候,我们才是不自由的。从这个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自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在没有强制关系之下是自由的,而在有强制的情况下,受制的一方就失去了自由。

  由于将自由界定为一种纯粹只是人与人的关系,而与自然无涉,因此,虽然自然的因素可以使得我们的选择大为减少,海耶克却过了头且相当违背常识地把自由与选择的多少完全分开。他认为,一个人在某一个情境下有多少选择与他是否自由是完全无涉的。他说:

  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是否能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页13,中译6)。

  海耶克认为一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是否有选择,因为即使一个受强制的人也仍然有选择,只是强制者将他的选择范围变得如下的一个情况:

  强制意谓着我仍然进行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他人的工具,因为我所面临的种种选择已被强制者操控,他所要我做的事对我而言变成是最少痛苦的事了(页133,中译164)。

  既然海耶克先不把自由等同于选择,那么他怎么了解自由呢?他说:

  有多少行动途径可供一个人选择的问题,固然很重要,但是,它却与下述问题不同:个人在多大程度上能按照他自己的计划和意图行事,他的行动模式在多大程度上出于他自己的构设,亦即指向他一贯努力追求的目的,而非指向他人为使他做他们想让他做的事而创设的必要境况(页13,中译6)。

  一个人是否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当然是自由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把选择从自由概念中完全剔除出去,一方面是违背常识,另一方面也使得海耶克的自由概念变为非纯粹消极性的概念。正如泰勒(Charles Taylor)所说的,消极自由的概念是一种机会概念(opportunity concept),机会当然与选择的多寡连在一起。如果把自由概念与选择完全分开来,并像海耶克那样将它与自我引导(self-direction)连在一起的话,那么它就变成了一个泰勒所说的履行概念(exercise concept)3。

  把自由与选择分开之后,海耶克接着指出其它几种我们一般所说的自由,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并指出它们与他心目中的个人自由的差别。首先是政治自由(political liberty),也就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他认为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在选择政府或政治领导人上的一种应用。但是,政治自由却把自由这个本来是属于个人的属性,应用到团体身上去,而成为一种团体的属性。政治自由所指的是人们作为一个团体,有自由决定他们的政府。海耶克认为这是一种对自由的误用。自由永远只能是个人性的,因此,即使人们作为一个团体拥有政治自由来决定他们的政府,这也不表示他们都是自由人。用他的话来说,一个自由的人民(a free people)并不蕴涵着它是由自由人所构成的人民(a people of free man)。而一个缺乏政治自由的人,例如一个外国人在香港没有投票权,因而不能参与决定政府,也不表示他不是一个自由人。这个说法当然有很大的问题。

  第二种我们常说而海耶克认为是有别于个人自由的自由,是他所谓的内在自由(inner freedom)或形而上的自由(metaphysical freedom)。谈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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