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人权观(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的宪法和法律中,以及有关学术著作中。以下试从妇女、非穆斯林和宗教自由三个方面考察伊斯兰世界人权观与国际人权准则的冲突。

    (一)关于妇女的权利和自由

  本世纪以来,妇女解放运动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就国际范围而言,这方面斗争的成果集中反映在联合国有关妇女权利与自由的文件中。《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宣布:“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16条规定成年男女享有自由结婚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有类似的规定。特别是1981年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妇女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了特殊的保护,进一步重申了妇女在一切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和自由的原则。[⑤]

  与国际人权文件规定的上述原则不同,《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权根据其宗教、传统和文化结婚、建立家庭和扶养子女。”这与《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这里的“根据宗教”一语可理解为根据伊斯兰法。据此,穆斯林妇女不得与非穆斯林结婚。1979年伊朗宪法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选择自己所愿意从事的职业,但不得与伊斯兰原则相背。”根据伊斯兰原则,妇女只能呆在家中承担家务,不得外出工作。1979年后,伊朗的妇女纷纷被解雇,她们从事体育活动的资格也受到限制。此外妇女还被要求穿戴遮盖严密的服装,甚至游泳时也必须如此;在没有男性亲属陪同的情况下不得于公共场合抛头露面。1990年以来,苏丹也出现限制妇女权利的趋向。大量妇女特别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妇女纷纷被解雇。政府禁止妇女单独外出旅行,要求女大学生戴上面纱。[⑥]

  在这方面走得更远的是某些穆斯林学者。塔邦戴[⑦]对《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提出了尖锐的批评,指责伊斯兰国家的代表在联合国没有坚持伊斯兰原则否决这个条款。他认为这条规定在几个方面违背了伊斯兰原则。首先,它违背了穆斯林妇女不得嫁给非穆斯林的禁令;其次,违背了提出离婚的权利属于丈夫的规定;最后,这条规定所体现的男女平等原则如果意味着“男女自然平等,从事同样的工作和作出同样的决定”,也与伊斯兰原则相悖。他主张,妻子必须服从丈夫,没有丈夫的允许,不得擅离家门,妇女的天职是操持家务,维护名声。他还主张妇女不得从政。[⑧]

    (二)关于非穆斯林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有关人权文件的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在权利问题上区别对待。这一原则在《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和第26条中得到了具体体现。1981年11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特别重申了这一原则,并作出了具体规定。第2条宣布:“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以宗教或其他信仰为理由对任何人加以歧视。”

  在宗教信仰方面,伊斯兰世界奉行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根源于伊斯兰传统。根据传统伊斯兰法,在非穆斯林中,基督教徒与犹太教徒的法律地位高于其他非穆斯林。他们被称作“有经人”,在被征服后,可以继续保持原来的信仰,而不被强迫皈依伊斯兰教。但他们必须交纳人头税;不得服兵役,因为非穆斯林不能参加伊斯兰教的圣战;有些法学家主张他们不能在政府中担任高级官吏甚至任何公职。在法律管辖方面,他们一般要服从伊斯兰法,但在婚姻家庭等私人事务方面被允许遵循本宗教的法律。不过,他们在与穆斯林发生法律关系时,必须适用伊斯兰法。在婚姻方面,信仰这两个宗教的妇女可嫁给穆斯林,但男子不得娶女穆斯林为妻。[⑨]

  相比之下,奉行其他宗教或信仰的非穆斯林,境遇要糟得多了。他们要服从更多的限制,履行更多的义务。例如,他们必须交纳人头税和土地税,穿着独特的服装,建造的房屋必须作出特殊的标记,并不得高于穆斯林的住房。他们不得骑马和携带武器,遇穆斯林要让路。他们不得公开举行宗教仪式或饮酒,他们不得修建教堂和历史遗迹。[⑩]

  传统对待非穆斯林的做法,在当代伊斯兰世界一些重要人权文件和学者的观点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反映。伊朗宪法第13条只允许“伊朗拜火教徒、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在法律的限度内,自由地履行自己的宗教仪式和在私人事务方面根据他们自己的规定进行活动”。根据这条规定,所列举的非穆斯林的活动要受到严格限制。第14条规定伊朗要“根据……伊斯兰正义”对待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如果“伊斯兰正义”可理解为伊斯兰法的原则,那么,非穆斯林的地位就可想而知了。关于非穆斯林地位,第144条作出了具体的限制:伊朗的非穆斯林不能参军服役。[⑾]这是历史上对非穆斯林限制在当代的重申。

  如果说伊朗宪法对非穆斯林的态度还不够明确的话,那么,塔邦戴的观点则是直言不讳的。他在评论《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的人人平等原则时,指出对于宗教或信仰不同的人们不应适用平等原则。因为“高贵、优雅和美德源于对独一无二真主的信仰和服从”。他认为,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所以值得尊重,是因为他们有信仰。但是,他们的信仰没有达到伊斯兰教所体现的崇高境界,“所以应在他们与穆斯林之间作某种区别”,不应与穆斯林同样对待。对于其他非穆斯林,只有蔑视,因为那些不接受一神教的人们“不属于人类”[⑿]。他还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坚持传统规则,主张应适用传统伊斯兰法规定的禁止与多神教徒通婚的原则,以及禁止女穆斯林嫁给男基督教徒和犹太教徒而允许男穆斯林娶这两个宗教的女信徒为妻的规定。主张对违反这项规定者予以惩罚。[⒀]

    (三)关于宗教自由

  国际有关人权的法律宣布宗教自由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其中最有影响的规定是《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大会讨论这条规定时,曾经有过激烈的争论。黎巴嫩和巴基斯坦代表认为这条规定与伊斯兰原则不冲突,应予承认。但是,沙特阿拉伯的代表则极力反对,认为伊斯兰教不允许穆斯林改变他们的宗教信仰。最终,除沙特阿拉伯以外的伊斯兰国家通过争论达成了基本的一致,投票表决了《世界人权宣言》。当1981年联合国通过《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时,伊朗代表重申了当年沙特阿拉伯代表的立场:伊斯兰教不允许穆斯林改变他们的宗教,违反者将被处以死刑。实际上,这是对传统伊斯兰法关于对叛教者处以死刑规定的重申。

  在近现代的改革中,伊斯兰国家已经放弃了关于叛教罪的传统规则。但是,自伊斯兰复兴运动以来,许多坚持传统观点的穆斯林要求恢复这项传统规则。例如在埃及就有一些个人和团体对政府施加压力,要求通过立法恢复传统规定。虽然埃及政府拒绝了他们的要求,但是,其主张已经被某些伊斯兰国家付诸实践。

  伊斯兰的人权文件、法律和某些学者的观点表明了在这一问题上伊斯兰的立场。例如,《伊斯兰宪法草案》[⒁]在此问题上很坦率。其英文本的第29条规定:“在伊斯兰沙里亚规定的限度内,政府规定宗教和精神信仰的自然基本权利。”这里没有提“宗教自由”。但第71条的规定表明了态度:对叛教者处以死刑。这个草案的规定至少代表了一些人的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更倾向传统的是穆斯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