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人权观(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林学者塔邦戴。他坚决主张适用传统规则限制宗教自由,坚持认为:“信仰与伊斯兰教相对立的宗教者,诸如那些要消灭伊斯兰教的人,在伊斯兰国家或在伊斯兰政府之下,没有正式宗教自由的权利,也无权主张其宗教应受到尊重……”[⒂]。他还主张不容许任何穆斯林放充伊斯兰教。对于叛教者,男性穆斯林处以死刑,女性穆斯林判处终生监禁。但他认为,如果其他宗教信仰者皈依伊斯兰教,则是可以接受和应予鼓励的。



   三、当代伊斯兰人权观的政治、文化和心理含义

    (一)政治含义

  首先,是对西方人权观的回应。在一些穆斯林看来,现在国际人权文件所确立的人权准则,主要以西方人权观为基础。西方国家利用其在国际上的政治和经济优势将自己的人权观强加给国际社会。西方人权观是西方国家特定历史、政治和文化的产物,只代表西方社会的经验,不具有普遍价值。因此,主要体现西方人权观的所谓国际人权准则也不具有普遍价值。他们认为,作为国际人权准则,应当充分考虑世界各个国家、民族和文化传统的多样性,应当具有更大的包容性,至少不应忽视占人类人口近五分之一的穆斯林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根据这种观点,他们的基本立场是:如果世界需要一种普遍的人权准则,那么,当今世界各国应平等有权提出各自的人权主张,经过国际社会的充分协商和协调,形成能够包容所有文化传统,体现人类普遍价值的人权准则。如果联合国奉行以西方人权观为基础的人权准则,把基于西方社会特殊经验的人权观作为普遍价值准则予以推行,强迫世界各国接受,那么,伊斯兰世界就有理由拒绝接受国际社会的人权准则。这种立场实质上是对某些西方国家推行的一元人权观的抵制。

  其次,是对西方干预的抵制。伊斯兰世界在近代以来的历史中,饱尝了西方殖民主义者的欺凌和压迫。许多穆斯林认为,过去,西方曾经以“伊斯兰文明落后”为口实,对伊斯兰各国进行公开的侵略和占领。现在,西方国家又以改善“伊斯兰世界人权状况”为招牌,对伊斯兰国家的内部事务横加干预。这种干预对这些国家的主权和独立构成了威胁。因此,在1990年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的第11条第2款宣布:“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均为极罪恶的奴役形式,应予以完全禁止。遭受殖民主义压迫的人民享有获得自由和自决的充分权利。”这条规定显然是针对西方国家的。此外,他们认为,西方国家无权在国际社会谈论人权,因为在世界近现代史上,充斥着西方国家在世界各地肆意践踏人权的记录。还有,西方国家对伊斯兰国家的政策,往往采取双重的人权标准,例如,伊朗的巴列维王朝统治时期,由于奉行亲美政策,对于政府大肆践踏人权的事实,美国却视而不见,从不作声。但是,当1979年伊朗“革命政权”建立后,美国却突然关心起来伊朗的人权状况了,开始指责伊朗政府侵犯人权。实际上,人权问题往往成为西方世界向伊斯兰国家施加政治压力的一个砝码,西方国家对伊斯兰各国“人权状况”的评价常常因与自己的亲疏关系而有所变化。

  最后,是对传统势力的妥协。自伊斯兰复兴运动以来,伊斯兰世界的传统势力日益强大,逐渐压倒了改革势力。在一些国家中,主张恢复传统的势力掌握了政权。即便在原来奉行改革路线的国家,政府和改革人士也不得不对传统势力作出妥协。提出或确认伊斯兰人权观,便成为安抚传统势力的政治策略之一。

    (二)文化含义

  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的冲突,从总体上是文化冲突。关于伊斯兰文化与西方文化孰优孰劣的争论,是与伊斯兰世界的国家主权、政治独立和民族自决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坚持伊斯兰人权观具有增强穆斯林认同感和民族凝聚力的深远含义。实际上,伊斯兰人权观背后隐含着有如下表现的伊斯兰文化民族主义。
  第一,为了证明伊斯兰人权与西方人权同样进步甚至优于西方的人权,一些穆斯林千方百计地从伊斯兰教传统中寻找西方人权概念和原则的对应物。从而证明现代的人权是伊斯兰教“古已有之”。例如塔邦戴就认为:伊斯兰教早就含有《世界人权宣言》的所有规定,“《世界人权宣言》没有增加任何新的内容”。[⒃]有一些穆斯林主张人权概念最早源于伊斯兰教,人权与伊斯兰教在7世纪同时产生。《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就宣布:“14个世纪以前伊斯兰教就赋予人类一部理想的人权法典。”在1980年于科威特举行的讨论会上,一位穆斯林学者认为:“伊斯兰教是最先承认基本人权的,早的14个世纪之前它就确立了仅仅在晚近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⒄]

  第二,一些穆斯林学者为了证明伊斯兰人权的优越性,对西方的人权进行了深入研究,批评西方人权概念和原则的局限性,认为真主授予的伊斯兰人权观高于源于理性的西方和其他世俗人权观,声称伊斯兰人权观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体现了人类永恒不变的人权价值。

  实际上,伊斯兰国家具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国际人权文件所规定的人权原则,与伊斯兰人权观具有很大差异。这些原则很难被广大穆斯林所接受。因为14个世纪以来,他们一直奉行伊斯兰的价值原则,试图让他们放弃自己所熟悉的价值而奉行新的价值,无疑是十分困难的。此外,一些伊斯兰国家在世俗过程中推行西方文化价值的结果,造成了价值观念的混乱乃至社会秩序的混乱,从另一个方面促使许多穆斯林对西方文化色彩很浓的国际人权规定产生了抵触情绪。

    (三)心理含义

  在人权问题上,伊斯兰世界坚持伊斯兰人权观的人们存在一种矛盾心理。这种矛盾心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与国际人权文件的关系上,伊斯兰世界承认了人权概念,而且按照国际人权文件的形式通过了伊斯兰人权宣言。在伊斯兰人权宣言中,其形式仿照国际人权文件,其内容部分接受了国际人权文件确认的准则,部分宣布或重申了伊斯兰人权准则。这反映出,对于西方和国际社会的人权概念和准则,伊斯兰世界不情愿接受但又不得不在某种程度上予以接受的矛盾心理。

  第二,1990年通过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中,规定的内容比以前的伊斯兰人权文件更接近国际人权文件,例如该宣言第1条宣布“在基本的人类尊严、基本义务和责任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分种族、肤色、语言、性别、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社会地位或其他任何区别。”第6条宣布,“妇女和男子一律平等。”第11条宣布“人人生而自由。”第19条宣布,“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区别。”其他条款还规定了类似于西方国家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其他权利和自由。这些规定与西方国家的人权准则及国际人权准则几乎没有很大差异。但是,其中仍然保留了某些传统的规定,如禁止利息,发表意见不得与伊斯兰法相抵触等。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该宣言最后一条即第25条规定,“解释或阐明本宣言所有条款的唯一参考依据是伊斯兰法。”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伊斯兰法是传统的法律,宣言中许多规定是传统法律中所没有的现代人权原则,而且有些是与传统法律相矛盾的,在这些场合下,如何参照传统法律对它们予以解释?实际上,这条规定与宣言其他部分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冲突。这也反映出一种矛盾心理。

  第三,伊斯兰世界的人权宣言和重要文件,通常都有两种文本,一种是供非伊斯兰世界看的英文本,另一种是给穆斯林看的阿拉伯文本。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两种文件内容有着明显的不同。这种不同不是因为翻译的问题,而是有意作出的区别。通常,英文文本中的表述更接近国际人权文件或较模糊,而阿拉伯文本中的表述中则较多传统的概念,较明确体现了伊斯兰传统的价值。这种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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