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人权观(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外有别的做法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一种矛盾心态。

  第四,在人权理论上,伊斯兰世界强调伊斯兰人权观,但是,在实际做法上,特别是在国际社会的活动中,他们往往采取更接近国际人权准则的做法。例如,除沙特阿拉伯等极少数伊斯兰国家外,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都在国际人权文件的通过时投了赞成票。[⒅]另外,就伊斯兰世界而言,关于人权观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坚持传统观点。例如,有一些人主张毫无保留地承认国际人权准则,批评传统的人权规定;还有些人认为通过对传统有关人权规则的解释可使之与国际人权准则相协调。[⒆]在人权问题上伊斯兰国家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以及人们之间的观点分歧,又折射出一种矛盾心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伊斯兰教的理论中包含着许多重要的人权思考和对人的尊严的关注。在人权实践方面,伊斯兰教古代的人权记录也不比中世纪的西方更差些。因此,对于伊斯兰传统,不应过于苛求,更不应用现代的国际人权准则去衡量古代的伊斯兰人权理论与实践。同时也应承认,伊斯兰教传统中未能提出明确的人权概念和系统的人权理论以及具体的人权原则。明确的人权概念和系统的人权理论以及具体的人权原则是西方最早提出来的。它们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的事实,说明它们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但是,就文化渊源和哲学基础以及社会环境而言,它们仍然是西方的产物,体现着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因此,试图将这种人权价值观念强加给具有不同传统的文明,不免有文化帝国主义之虞。另一方面,作为伊斯兰世界,即便传统中含有许多在当时来说是合理的人权因素,在社会条件和关系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试图用传统的概念或价值解决当今的社会问题,也似乎是一种不合时宜的抉择。在我看来,关键在于:如何使传统中合理的人权因素得到提炼和升华,使之既能够适应伊斯兰各国的实际需要,又能够与当今国际社会通行的人权准则相协调一致。作为国际社会,在形成旨在普遍遵行的人权准则时,无疑应该考虑和尊重包括伊斯兰人权观在内的各种非西方的人权观。




  ① 它是在伊斯兰理事会主持下起草的。伊斯兰理事会是个非政府的国际性组织,致力于代表坚持传统观点穆斯林的利益和主张。这个宣言被大张旗鼓地由阿尔及利亚和毛里坦尼亚的前领导人和沙特阿拉伯的费萨尔王子以及巴基斯坦的齐亚·哈克总统的特使正式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② A.K.Brohi,"The Nature of Islamic Law and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in Human Rights in Islam,Report of a Seminar Held in Kuwait,December 1980,p.48.
  ③ Ann Elizabeth Mayer,Islam Human Rights:Tradition and Politics,Westview Press,1991,p.34.
  ④ Ann Elizabeth Mayer,Islam Human Rights:Tradition and Politics,Westview Press,1991,p.34.
  ⑤ 本文所援引的国际人权文件系根据《国际人权文件与人权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以下不另注。
  ⑥ Ann Elizabeth Mayer,Islam Human Rights:Tradition and Politics,Westview Press,1991,pp.131—133.
  ⑦ 苏尔坦候塞因·塔邦戴,伊朗人,1966年出版的《一位穆斯林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评价》一书,在比较的基础上对《世界人权宣言》提出了批评,并阐述了传统的伊斯兰人权观。他的人权观点在伊斯兰世界影响很大。
  ⑧ Ann Elizabeth Mayer,Islam Human Rights:Tradition and Politics,Westview Press,1991,p.117.
  ⑨ Joseph Schacht,An Introduction to Islam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p.130—134.
  ⑩ Joseph Schacht,An Introduction to Islam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pp.130—134.
  ⑾ Ann Elizabeth Mayer,Islam Human Rights:Tradition and Politics,Westview Press,1991,p155.
  ⑿ Sultanhussein Tabandeh,A Muslim Commentary o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F.J.Goulding,trans,(Guildford:F.J.Goulding,1970)pp.17—18.
  ⒀ Sultanhussein Tabandeh,A Muslim Commentary o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F.J.Goulding,trans,(Guildford:F.J.Goulding,1970)pp.71.
  ⒁ 1989年由埃及的爱资哈尔大学的开罗伊斯兰研究院起草。该大学在当今伊斯兰世界成为坚持和倡导伊斯兰传统的重要堡垒。这部宪法草案虽然没有官方效力,却代表了逊尼派关于权利的正统观点。
  ⒂ Sultanhussein Tabandeh,A Muslim Commentary o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F.J.Goulding,trans,(Guildford:F.J.Goulding,1970)p.70.
  ⒃ Sultanhussein Tabandeh,A Muslim Commentary on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F.J.Goulding,trans,(Guildford:F.J.Goulding,1970)p.19.
  ⒄ Ann Elizabeth Mayer,Islam Human Rights:Tradition and Politics,Westview Press,1991,p.200.
  ⒅ 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伊斯兰世界只有沙特阿拉伯没有批准这一宣言。但是,后来沙特阿拉伯也批准了与人权有关的14个特殊国际公约。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伊斯兰国家中批准的有伊朗(1979年前)、伊拉克、约旦、利比亚、摩洛哥、苏丹(1985—1989年间)、叙利亚、突尼斯、埃及和阿富汗;没有批准上述两个公约的有科威特、巴基斯坦、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⒆ Abdullahi Ahmed Ann-Na’im,Toward an Islamic Reformation:Civil Liberties,Human Rights,and International Law,The American University in Cairo Press,1990,pp.16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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