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中探寻中国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无疑证明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赋税理论的作用。但是,这些言论仅仅将《诗》、宗法制、家天下和赋税征纳联系起来,却不知前者即为赋税理论,即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相反,他们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还很模糊,还不知道前者怎样对后者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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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管子-轻重篇》六《国蓄》。
② 《韩非子·喻老》。
③ 荀悦:《中鉴·时事二》。
④ 《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⑤ 曾肇:《曲阜集》卷一,《上哲宗论君道在立己知人》。
⑥ 《陈亮集》上卷,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⑦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始议二》。
⑧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
⑨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如果说上面所引还仅仅透露出皇帝可随意征税的信息,那么,东周以来历朝的分封,则是对《诗》、宗法制、家天下理论的贯彻,且使这些理论更具直观意义。汉初分封以军功为依据,厉行“非功不侯”、“非汉之功臣不得王”的原则,异姓功臣受封者甚多。但不数年,异姓诸侯多有反叛,遂改行“非汉之同姓不得王”的原则。但同姓之中,犹有亲疏,因此进一步灭其疏者,以异其子孙。另外,汉代还开始了分民的先河。汉初,诸侯即依大小等次配以数量不等的民户。文帝时因流民回归故里,户口增加,列侯大者可得三四万户。①自此才真正开始贯彻“王土”、“王臣”的精神。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渐回收,诸侯权力日渐削减,七国之乱后,仅剩“君国子民”之名,而无治国理民之实,仅食其邑人而已。但是西汉后期诸侯虽不参与治国,却还享有封土。至东汉,连封土也没有了,仅得其名,受廪禄。而魏晋以后,所谓封建,更属形式。受封者或寄宿京师,或虽得爵名,却仍须采樵以自给,甚至连袭封也不存在了。唐宋以来,大都有封无建,“设爵无土,署官不职”。②正因为如此,许多人认为封建的实质已不复存在:“唐自中叶以来,唐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韺,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袭,封建之制,已尽废矣。”③虽然明代因“藩屏帝室”的需要有使分封制呈现死灰复燃的迹象,但历史的主流是分封制违反发展的趋势而必然走向灭亡。所以这种分封只在太祖时实行,其后马上废除,而自此以迄清末的数百年间,不复有分封的现象。上述诸朝的分封,大多仅仅使受封者就食于封土,赋敛于封处百姓,即所谓“食封”。如果说明代的分封因“藩屏帝室”的需要而使这些理论的表现有欠直观,那么汉、唐特别是唐代的分封,则纯粹是一种食封,仅有食租衣税的意义了。惟其如此,我们才容易理解《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赋税理论的直观性。
在我们看来,《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无时无处不影响、制约皇帝、国家的财政活动,无时无处不作用臣民的纳税心理和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影响或作用是隐蔽的,潜在的,因而是难以察觉的。因为如上所述,在征税过程中,皇帝或税吏无须向纳税人说明征税的理由,而纳税人也不去质疑他们的行动,反而认为事情本该如此。这样,如果将中国中古赋税史看作一条长长的河流,那么,赋税理论因无须提出无须讲说从而无须跃出河面便成为隐动的潜流。但是,河面所以有浪花飞溅,是因为有潜流在运动,支撑并推动着河面的涌进。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在征税过程中正是起着这种潜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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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十六,《高惠后功臣表》。
② 《唐会要》卷四十六,“封建”条。
③ 《文献通考》卷二百七十六,《封建考》。
三、承自初民社会的“遗传基因”
中国中古社会赋税理论是在继承远古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具体条件下形成的。剖析这种遗传基因对于从文化上认识这一理论是十分必要的。而由于学术界对于习称的三代特别是传说中的夏代争论颇多,这里不得不首先就有关文献的学术价值略作说明。
《诗》产生于春秋时代,但所概括或描述的现象却属于西周,即对西周政治实践的概括和总结。而西周的宗法制、分封制以及家天下观念则承自殷商,④至于两者之间的一些不同,⑤乃是继承发展的结果,并不妨碍说明两者的渊源关系。因此,以殷商之制的比较完备推断传说中的夏代已经出现或形成这些制度的萌芽,应该是合理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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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⑤ 参阅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第285—358页。
所描述的现象与历史实际当大致或基本吻合。而且,即使是伪古文《尚书》,亦“非完全的凭空杜撰,而是有一定的根据……有的甚至还比较可靠”。①这样,我们便可以将《尚书》中的一些具体描述作为一般现象来看待。
《尚书》中所谓禹划九州、制五服、定赋税,可视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早期反映。在这里,禹所以能够制五服、定赋税,是因为他拥有对九州的归属权或控制权,从中可以看到《诗》的前史中包含着制税的内容。关于制税的过程,从判认田之等级,到确定赋之多寡,贡之品色,已经表现为一种个人的单向、专断行为:“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②“禹敷土……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济、河惟兖州……厥土惟中下,厥赋贞……”③
对于这种记载,我们当然不能直接理解为像疏浚江河、劈划疆域、制定贡赋等浩繁庞杂的事情,无分巨细,禹必躬亲。但是,由中国的历史特性和当时的历史阶段看,这些事情最终或主要由个人决定是可信的。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尧、舜、禹禅位的具体描述透视专断的一般现象。《虞书·尧典》载,尧欲禅位,诏四方诸侯举荐贤才。④依当时社会环境论,尧完全可以不诏四方诸侯或不采诸侯意见,而将帝位传给儿子朱。只是因为尧德行高远,且想以德治国,才通过这种形式传位他人。又碰巧所荐虞舜的确品行超群,正好符合尧的遴选条件。即使如此,尧仍要拭目以待,因而嫁女以为考验,一有不合,便行罢免。尧舜禅位如此,舜禹禅位也如此。《虞书·大禹谟》记载了这一过程。舜欲禅位于禹,禹坚辞,请行占卜。舜说:“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卜不习吉。”⑤为使禅位成功,舜居然将在人们观念中居于权威地位的占卜神谕置之不顾。舜之专断由此可见一斑。但禹仍推辞,而舜更坚决,最终禹不得不从。
“禅位”之例表明,这时的专断特征已经相当显著。夏禹执政,不可能超越时代违背祖制。而土地定级,赋税定额乃国之大事,必然由中央推行。禹为最高统治者,拍板定案自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样,大体如《禹贡》所说,禹别九州,制五服,以土壤的肥瘠规定了田赋的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贡品。在以较长的篇幅记录禹的劳绩之后,《禹贡》又在篇末对这一记录作了简短的概括:“……六府孔修,庶土交正。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⑥使我们再次了解了个人专断在制定田赋贡品的过程中的作用。
这些现象,也许只有在与西方的比较中才能透视出历史的意蕴。刚刚进入文明门槛的盎格鲁·萨克逊国王由贤人会议选举产生,⑦而且习惯法规定,国王的加冕词中必须说明自己是“被推选被拥戴的”⑧。即使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在王位世袭业已确立的情况下,查理曼继承王位时仍必须至少在形式上通过民众大会选举和全体法兰克人同意。而当他传位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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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怀信:《尚书注训》,齐鲁书社2002年版,弁言。
② 《尚书·禹贡》。
③ 《尚书·禹贡》记载了禹别九州、制定赋税的全部过程。这里仅引冀、兖二州之例,其他诸州因情况相同不一一列出,但这不影响主题的阐述。
④ 《尚书·禹贡》。
⑤ 《尚书·虞书·大禹谟》。
⑥ 《尚书·禹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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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管子-轻重篇》六《国蓄》。
② 《韩非子·喻老》。
③ 荀悦:《中鉴·时事二》。
④ 《陆宣公集》卷二二,《均节赋税恤百姓第六条》。
⑤ 曾肇:《曲阜集》卷一,《上哲宗论君道在立己知人》。
⑥ 《陈亮集》上卷,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⑦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始议二》。
⑧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臣》。
⑨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
如果说上面所引还仅仅透露出皇帝可随意征税的信息,那么,东周以来历朝的分封,则是对《诗》、宗法制、家天下理论的贯彻,且使这些理论更具直观意义。汉初分封以军功为依据,厉行“非功不侯”、“非汉之功臣不得王”的原则,异姓功臣受封者甚多。但不数年,异姓诸侯多有反叛,遂改行“非汉之同姓不得王”的原则。但同姓之中,犹有亲疏,因此进一步灭其疏者,以异其子孙。另外,汉代还开始了分民的先河。汉初,诸侯即依大小等次配以数量不等的民户。文帝时因流民回归故里,户口增加,列侯大者可得三四万户。①自此才真正开始贯彻“王土”、“王臣”的精神。随着中央权力的逐渐回收,诸侯权力日渐削减,七国之乱后,仅剩“君国子民”之名,而无治国理民之实,仅食其邑人而已。但是西汉后期诸侯虽不参与治国,却还享有封土。至东汉,连封土也没有了,仅得其名,受廪禄。而魏晋以后,所谓封建,更属形式。受封者或寄宿京师,或虽得爵名,却仍须采樵以自给,甚至连袭封也不存在了。唐宋以来,大都有封无建,“设爵无土,署官不职”。②正因为如此,许多人认为封建的实质已不复存在:“唐自中叶以来,唐子弟之封王者不出韺,诸臣之封公侯者不世袭,封建之制,已尽废矣。”③虽然明代因“藩屏帝室”的需要有使分封制呈现死灰复燃的迹象,但历史的主流是分封制违反发展的趋势而必然走向灭亡。所以这种分封只在太祖时实行,其后马上废除,而自此以迄清末的数百年间,不复有分封的现象。上述诸朝的分封,大多仅仅使受封者就食于封土,赋敛于封处百姓,即所谓“食封”。如果说明代的分封因“藩屏帝室”的需要而使这些理论的表现有欠直观,那么汉、唐特别是唐代的分封,则纯粹是一种食封,仅有食租衣税的意义了。惟其如此,我们才容易理解《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赋税理论的直观性。
在我们看来,《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无时无处不影响、制约皇帝、国家的财政活动,无时无处不作用臣民的纳税心理和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影响或作用是隐蔽的,潜在的,因而是难以察觉的。因为如上所述,在征税过程中,皇帝或税吏无须向纳税人说明征税的理由,而纳税人也不去质疑他们的行动,反而认为事情本该如此。这样,如果将中国中古赋税史看作一条长长的河流,那么,赋税理论因无须提出无须讲说从而无须跃出河面便成为隐动的潜流。但是,河面所以有浪花飞溅,是因为有潜流在运动,支撑并推动着河面的涌进。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在征税过程中正是起着这种潜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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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汉书》卷十六,《高惠后功臣表》。
② 《唐会要》卷四十六,“封建”条。
③ 《文献通考》卷二百七十六,《封建考》。
三、承自初民社会的“遗传基因”
中国中古社会赋税理论是在继承远古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具体条件下形成的。剖析这种遗传基因对于从文化上认识这一理论是十分必要的。而由于学术界对于习称的三代特别是传说中的夏代争论颇多,这里不得不首先就有关文献的学术价值略作说明。
《诗》产生于春秋时代,但所概括或描述的现象却属于西周,即对西周政治实践的概括和总结。而西周的宗法制、分封制以及家天下观念则承自殷商,④至于两者之间的一些不同,⑤乃是继承发展的结果,并不妨碍说明两者的渊源关系。因此,以殷商之制的比较完备推断传说中的夏代已经出现或形成这些制度的萌芽,应该是合理的。从这种意义上说,《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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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0页。
⑤ 参阅王晖:《商周文化比较研究》,第285—358页。
所描述的现象与历史实际当大致或基本吻合。而且,即使是伪古文《尚书》,亦“非完全的凭空杜撰,而是有一定的根据……有的甚至还比较可靠”。①这样,我们便可以将《尚书》中的一些具体描述作为一般现象来看待。
《尚书》中所谓禹划九州、制五服、定赋税,可视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的早期反映。在这里,禹所以能够制五服、定赋税,是因为他拥有对九州的归属权或控制权,从中可以看到《诗》的前史中包含着制税的内容。关于制税的过程,从判认田之等级,到确定赋之多寡,贡之品色,已经表现为一种个人的单向、专断行为:“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②“禹敷土……冀州……厥土惟白壤,厥赋惟上上……”,“……济、河惟兖州……厥土惟中下,厥赋贞……”③
对于这种记载,我们当然不能直接理解为像疏浚江河、劈划疆域、制定贡赋等浩繁庞杂的事情,无分巨细,禹必躬亲。但是,由中国的历史特性和当时的历史阶段看,这些事情最终或主要由个人决定是可信的。这里,我们可以通过尧、舜、禹禅位的具体描述透视专断的一般现象。《虞书·尧典》载,尧欲禅位,诏四方诸侯举荐贤才。④依当时社会环境论,尧完全可以不诏四方诸侯或不采诸侯意见,而将帝位传给儿子朱。只是因为尧德行高远,且想以德治国,才通过这种形式传位他人。又碰巧所荐虞舜的确品行超群,正好符合尧的遴选条件。即使如此,尧仍要拭目以待,因而嫁女以为考验,一有不合,便行罢免。尧舜禅位如此,舜禹禅位也如此。《虞书·大禹谟》记载了这一过程。舜欲禅位于禹,禹坚辞,请行占卜。舜说:“禹,官占惟先蔽志,昆命于元龟。朕志先定,询谋佥同……卜不习吉。”⑤为使禅位成功,舜居然将在人们观念中居于权威地位的占卜神谕置之不顾。舜之专断由此可见一斑。但禹仍推辞,而舜更坚决,最终禹不得不从。
“禅位”之例表明,这时的专断特征已经相当显著。夏禹执政,不可能超越时代违背祖制。而土地定级,赋税定额乃国之大事,必然由中央推行。禹为最高统治者,拍板定案自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这样,大体如《禹贡》所说,禹别九州,制五服,以土壤的肥瘠规定了田赋的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贡品。在以较长的篇幅记录禹的劳绩之后,《禹贡》又在篇末对这一记录作了简短的概括:“……六府孔修,庶土交正。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⑥使我们再次了解了个人专断在制定田赋贡品的过程中的作用。
这些现象,也许只有在与西方的比较中才能透视出历史的意蕴。刚刚进入文明门槛的盎格鲁·萨克逊国王由贤人会议选举产生,⑦而且习惯法规定,国王的加冕词中必须说明自己是“被推选被拥戴的”⑧。即使在中世纪法兰克王国,在王位世袭业已确立的情况下,查理曼继承王位时仍必须至少在形式上通过民众大会选举和全体法兰克人同意。而当他传位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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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怀信:《尚书注训》,齐鲁书社2002年版,弁言。
② 《尚书·禹贡》。
③ 《尚书·禹贡》记载了禹别九州、制定赋税的全部过程。这里仅引冀、兖二州之例,其他诸州因情况相同不一一列出,但这不影响主题的阐述。
④ 《尚书·禹贡》。
⑤ 《尚书·虞书·大禹谟》。
⑥ 《尚书·禹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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