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中探寻中国中古社会赋税基本理论(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
⑦ W.Stubb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Ⅰ,pp.150—153。
⑧ 《国家与法权通史》第二分册,中国人民大学1955年版,第315—316页。
子路易时,虽然他本人早已由教皇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也还必须“召集全国的法兰克贵族,取得大家同意”。①就西欧中世纪而言,13世纪以前,国王大体上由选举或由某一权力集体任命产生。一般认为,英国国王选举制结束于1216年亨利三世即位;法国结束于1223年路易八世即位。②而这种制度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14、15世纪,仍能见到国王由选举产生的实例。这种比照,无疑更有助于我们理解上文所说的中国历史的特性。
由以上分析可见,田之等级、赋之多寡,贡之品色,大体由一人划定,因而是最高统治者的专断行为。中华文明是一个因袭力极强的文明。某种制度一旦产生,便往往为后世长期传承、效仿,赋税的征纳自非例外。中古税制承自远古,其间,虽不否认有一定的变化,但税制的基本架构和精神未曾有变。传说中的夏代设置的赋、贡两税并传之中古,而中古历两千多年之久,两个税类依然如故。对于我们的论题而言,重要的不是税制建设本身,而是赋税征收的方式。纵观中国赋税史,不曾见过一条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协商征税的材料。而西方,虽然史料严重残缺,但只要翻开税史,这类材料俯拾即是。西方赋税理论正是在这种协商、争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中国呢?如果说《尚书》中缺乏这样的“史影”可算特例,那么卷帙浩繁的二十四史只字未及的事实便绝非偶然了。仍然回到中华文明的因袭力话题上。由于文本载虞夏设置了田赋、贡品等税类,所以,殷周特别是周有田赋、贡品的征纳;由于三代有这样的征纳,所以中古社会有同样的征纳。同理,由于虞夏没有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协商的先例,三代没有形成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协商的传统,中古社会也就不存在皇帝与纳税人协商的实例。这样,在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作用下,赋税理论的特征在商周两代始现端倪,至中古社会发轫时终于清晰可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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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艾因哈德:《查理大帝传》,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8、31页。
② J.H. Mundy,Europe in theHigh MiddleAges 1150—1309,Essex, 1983,pp.387,386.
四、“遗传基因”制约下的理论畸变
与西方相比,中国中古社会赋税理论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与政治理论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赋税理论没有独立性;一是缺乏征税理由的论证和说明,仅代表皇权的单方面意见或意志,我们称之为不完全理论。
先看第一个特征。如上所述,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征收正是依据《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理论进行的。因而我们说《诗》、宗法制和家天下是一种赋税理论。但在我们看来,它们同时也是一种政治理论,而且首先、直接和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政治理论。
西周建立后,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③初步实施了宗法制分封,创建了以“家天下”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这时的君主,无论大小,皆以君父自居。国与家,君与父二位一体,亲属关系即政治关系,宗法观念成为社会的基本观念。进入春秋时代,有人开始对西周宗法制分封进行研究,以诗的形式概括和提出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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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荀子·儒效篇》。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的经典表述。这一表述是对西周政治实践的概括和总结,对天子统治合理性的解释和论证,对后世人民的教育和训化。一言以敝之,是关于一种政治理论的阐述和说明。正是这种政治理论,确立了中国中古社会几千年历史的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
《诗》、宗法制和家天下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也贯彻落实在分封的政治实践中。前论汉代分封,主要限于赋税理论意义。这里再论其政治理论意义。汉所以有如此举措,皆因皇帝固有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观念。所以一遇异姓反叛,必然联想起西周的分封,虽然这种分封也非万全之策。于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汉人不仅皇帝、皇族,而且在普通姓氏的观念中越发牢固了。而分民之举更使家天下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论证。在唐代,唐太宗虽有“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②的言论,但经群臣围绕分封进行了讨论后,唐太宗照例实施了分封。唐代的分封以王室子弟为主体,问以庶姓功臣。因“设爵无土,署官不职”,并废除世袭,许多人认为“封建之制,已尽废矣”。但将土地和人口分予自己的儿子,以征收那里的赋税,仍说明皇帝将国家视为己有。至于分封庶姓功臣,其理相同,仍然是皇帝依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表现。与唐代相比,明初的分封更像汉代,为确保朱明江山万古长存,明太祖仅封其子孙,以“藩屏帝室”。藩王各置官署。受封者仅包括他的二十三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并在部分儿子中授以兵权,或戍边御敌,或监察官员。显然,这些王朝的分封,仅有形式的差别,而无实质的不同。分封的目的都是为了社稷的长治久安,万世一系。而所以产生分封的思想是因为皇帝将国家视为己有,其理至显。
当然,这种分封并不是每个王朝都在推行。特别是在目睹了国家瓦解、群雄并起、大权旁落、社会失范的政治现实、接受了分封的历史教训后,有些王朝戒绝了分封。但是,戒绝分封并不意味着摒弃《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首创皇制的赢政“欲以宇内自私”,“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己有”,“而以天下奉一人”。③如果说这里的转引还仅仅是史家的评论,而不足以反映当时秦始皇的心态和家天下的实际状况,那么,秦始皇在琅琊所作的石刻:“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则是他作为中华大家长的思想的直接表露。所以,不仅分封的不同形式不能说明统治者是否摒弃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即使贯彻了戒绝分封的国策也不能说明统治者摒弃了这些理论。
那么我们如何认识基于一体的赋税理论和政治理论之间的关系呢?在中国中古社会,皇权高于一切,拥有了皇权也就意味着拥有了一切,特别是拥有了全国的一切物权。在这里,皇权的性质当然是政治性的,而物权是政治性的产物,因此也是政治性的。但在中国中古社会特定的政治环境里,政治性的物权必然转化为法律上的物权。也就是说,皇帝拥有了全国的最高所有权。正是基于政治权力或地位的至关重要性,专制制度建立后,皇帝关注最多的是皇位的代代相传和王朝的长治久安。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他必须组织御用文人建立和强化君主政治理论,宣扬君权神授和皇位的至高无上,同时推行愚民政策和奴化教育。这样,《诗》、宗法制和家天下便势必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中心话语和主流政治理论了。既然拥有政治权力意味着拥有相应的一切,皇帝便没必要当然也无意识建立什么赋税或财政理论。西方则不同,不说封建割据时期,即使在传统意义上的专制时期,王权处在巅峰状态,为了取得征税的成功,国王也必须认真研究赋税理论,以便征税时或在议会上应对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质疑。但在中国,这些都处在人们意识所及的范围之外,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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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诗·北山》。
② 《贞观政要·刑法》。
③ 《文献通考·自序》。
如上所论,《诗》、宗法制、家天下是历代王朝聚敛课征的赋税理论,同时又是立国行政的政治理论。由于受到了历代文人政客的反复引用、论证、阐释和张扬,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所见所闻,充斥着作为政治理论的教化和宣传。久而久之,这些教化和宣传产生了明显的效果,终于在臣民中形成了普遍的思想观念,以致政治理论的功能掩盖了赋税理论的作用。又由于赋税理论只是在潜在的状态下发生作用,所以,
⑦ W.Stubbs,Constitutional History of England,Vol.Ⅰ,pp.150—153。
⑧ 《国家与法权通史》第二分册,中国人民大学1955年版,第315—316页。
子路易时,虽然他本人早已由教皇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也还必须“召集全国的法兰克贵族,取得大家同意”。①就西欧中世纪而言,13世纪以前,国王大体上由选举或由某一权力集体任命产生。一般认为,英国国王选举制结束于1216年亨利三世即位;法国结束于1223年路易八世即位。②而这种制度对后世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14、15世纪,仍能见到国王由选举产生的实例。这种比照,无疑更有助于我们理解上文所说的中国历史的特性。
由以上分析可见,田之等级、赋之多寡,贡之品色,大体由一人划定,因而是最高统治者的专断行为。中华文明是一个因袭力极强的文明。某种制度一旦产生,便往往为后世长期传承、效仿,赋税的征纳自非例外。中古税制承自远古,其间,虽不否认有一定的变化,但税制的基本架构和精神未曾有变。传说中的夏代设置的赋、贡两税并传之中古,而中古历两千多年之久,两个税类依然如故。对于我们的论题而言,重要的不是税制建设本身,而是赋税征收的方式。纵观中国赋税史,不曾见过一条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协商征税的材料。而西方,虽然史料严重残缺,但只要翻开税史,这类材料俯拾即是。西方赋税理论正是在这种协商、争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中国呢?如果说《尚书》中缺乏这样的“史影”可算特例,那么卷帙浩繁的二十四史只字未及的事实便绝非偶然了。仍然回到中华文明的因袭力话题上。由于文本载虞夏设置了田赋、贡品等税类,所以,殷周特别是周有田赋、贡品的征纳;由于三代有这样的征纳,所以中古社会有同样的征纳。同理,由于虞夏没有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协商的先例,三代没有形成最高统治者与纳税人协商的传统,中古社会也就不存在皇帝与纳税人协商的实例。这样,在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作用下,赋税理论的特征在商周两代始现端倪,至中古社会发轫时终于清晰可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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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艾因哈德:《查理大帝传》,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8、31页。
② J.H. Mundy,Europe in theHigh MiddleAges 1150—1309,Essex, 1983,pp.387,386.
四、“遗传基因”制约下的理论畸变
与西方相比,中国中古社会赋税理论具有两个鲜明的特征。一是与政治理论二位一体,而由于政治理论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赋税理论没有独立性;一是缺乏征税理由的论证和说明,仅代表皇权的单方面意见或意志,我们称之为不完全理论。
先看第一个特征。如上所述,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征收正是依据《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的理论进行的。因而我们说《诗》、宗法制和家天下是一种赋税理论。但在我们看来,它们同时也是一种政治理论,而且首先、直接和主要地表现为一种政治理论。
西周建立后,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③初步实施了宗法制分封,创建了以“家天下”为核心的政治体制。这时的君主,无论大小,皆以君父自居。国与家,君与父二位一体,亲属关系即政治关系,宗法观念成为社会的基本观念。进入春秋时代,有人开始对西周宗法制分封进行研究,以诗的形式概括和提出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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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荀子·儒效篇》。
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①的经典表述。这一表述是对西周政治实践的概括和总结,对天子统治合理性的解释和论证,对后世人民的教育和训化。一言以敝之,是关于一种政治理论的阐述和说明。正是这种政治理论,确立了中国中古社会几千年历史的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
《诗》、宗法制和家天下并非仅仅停留在理论上,也贯彻落实在分封的政治实践中。前论汉代分封,主要限于赋税理论意义。这里再论其政治理论意义。汉所以有如此举措,皆因皇帝固有宗法制和家天下的观念。所以一遇异姓反叛,必然联想起西周的分封,虽然这种分封也非万全之策。于是,“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在汉人不仅皇帝、皇族,而且在普通姓氏的观念中越发牢固了。而分民之举更使家天下的理论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和论证。在唐代,唐太宗虽有“以一人治天下,不以天下奉一人”②的言论,但经群臣围绕分封进行了讨论后,唐太宗照例实施了分封。唐代的分封以王室子弟为主体,问以庶姓功臣。因“设爵无土,署官不职”,并废除世袭,许多人认为“封建之制,已尽废矣”。但将土地和人口分予自己的儿子,以征收那里的赋税,仍说明皇帝将国家视为己有。至于分封庶姓功臣,其理相同,仍然是皇帝依自己的意志行事的表现。与唐代相比,明初的分封更像汉代,为确保朱明江山万古长存,明太祖仅封其子孙,以“藩屏帝室”。藩王各置官署。受封者仅包括他的二十三个儿子和一个从孙,并在部分儿子中授以兵权,或戍边御敌,或监察官员。显然,这些王朝的分封,仅有形式的差别,而无实质的不同。分封的目的都是为了社稷的长治久安,万世一系。而所以产生分封的思想是因为皇帝将国家视为己有,其理至显。
当然,这种分封并不是每个王朝都在推行。特别是在目睹了国家瓦解、群雄并起、大权旁落、社会失范的政治现实、接受了分封的历史教训后,有些王朝戒绝了分封。但是,戒绝分封并不意味着摒弃《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首创皇制的赢政“欲以宇内自私”,“尺土一民,始皆视为己有”,“而以天下奉一人”。③如果说这里的转引还仅仅是史家的评论,而不足以反映当时秦始皇的心态和家天下的实际状况,那么,秦始皇在琅琊所作的石刻:“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则是他作为中华大家长的思想的直接表露。所以,不仅分封的不同形式不能说明统治者是否摒弃了《诗》、宗法制和家天下理论,即使贯彻了戒绝分封的国策也不能说明统治者摒弃了这些理论。
那么我们如何认识基于一体的赋税理论和政治理论之间的关系呢?在中国中古社会,皇权高于一切,拥有了皇权也就意味着拥有了一切,特别是拥有了全国的一切物权。在这里,皇权的性质当然是政治性的,而物权是政治性的产物,因此也是政治性的。但在中国中古社会特定的政治环境里,政治性的物权必然转化为法律上的物权。也就是说,皇帝拥有了全国的最高所有权。正是基于政治权力或地位的至关重要性,专制制度建立后,皇帝关注最多的是皇位的代代相传和王朝的长治久安。而要达到这一目标,他必须组织御用文人建立和强化君主政治理论,宣扬君权神授和皇位的至高无上,同时推行愚民政策和奴化教育。这样,《诗》、宗法制和家天下便势必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中心话语和主流政治理论了。既然拥有政治权力意味着拥有相应的一切,皇帝便没必要当然也无意识建立什么赋税或财政理论。西方则不同,不说封建割据时期,即使在传统意义上的专制时期,王权处在巅峰状态,为了取得征税的成功,国王也必须认真研究赋税理论,以便征税时或在议会上应对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质疑。但在中国,这些都处在人们意识所及的范围之外,都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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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诗·北山》。
② 《贞观政要·刑法》。
③ 《文献通考·自序》。
如上所论,《诗》、宗法制、家天下是历代王朝聚敛课征的赋税理论,同时又是立国行政的政治理论。由于受到了历代文人政客的反复引用、论证、阐释和张扬,人们在思想文化领域的所见所闻,充斥着作为政治理论的教化和宣传。久而久之,这些教化和宣传产生了明显的效果,终于在臣民中形成了普遍的思想观念,以致政治理论的功能掩盖了赋税理论的作用。又由于赋税理论只是在潜在的状态下发生作用,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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