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所谓政治理论和赋税理论,便都是通过《诗》、宗法制和家天下得以表现,而正是通过《诗》、宗法制、家天下,赋税理论和政治理论才连为一体,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同体或二位一体。但是,这种二位一体并不意味着两者具有均等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作为政治理论的表现是主导的,活跃的,显扬的,而作为赋税理论的表现则是依存的,静态的,隐藏的。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讲,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没有自己的独立性。
再看第二个特征。与西方相比,中国中古赋税理论仅仅说明了土地和子民归属的事实,而没有说明为什么拥有这种归属就可以征税。但在西方,国王则必须做出这种说明。如是,按照这种归属的逻辑,皇帝须首先让国民承认他们是他的臣子,因为所谓“王臣”,还仅仅是皇帝的单方面意见。虽然平时无人对这种宣称提出质疑,但当接触实际时,特别是在涉及他们的经济利益时,臣子们便不像平时那样无动于衷了。如此,则赋税的征收便难以进行。而且,这还是制税过程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未达目标,接下来的任务便无从谈起。
对纳税人申明理由,说明征税依据只是构成了西方征收赋税的必要前提。没有这一前提,国王当然不能征税。而有了这一前提,还须经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同意,即必须符合他们认同的征税原则。这里实际上涉及赋税理论中另一个重要问题,即税权问题。笔者曾论及中西方税权归属的差异,认为在西方,税权很早就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且纳税人同国王争夺税权的斗争贯穿整个中世纪。但在中国,人们可以谴责官府甚至皇帝“苛政猛于虎”,可以揭竿而起,铤而走险,却始终没有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从根本上控制赋税的征收。①而由于税权由皇帝执掌,便无须说明征税理由,自然也不会引起争论。而不去说明征税理由,展开征纳双方的论争,中国中古社会的赋税理论在技术上也就必然显得简单浅薄,因为只有通过理由的申述,理论中的概念才得以提出并得到阐明;只有通过论辩,逻辑方臻严密,理论才能加强。在西方,由于体制不同,征纳双方不得不经常考虑赋税问题。又由于税权在很大程度上控制在纳税人或由纳税人代表组成的权力组织中,国王征税便必须说明理由和依据,这构成了西方赋税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围绕征税理由和依据往往形成长期的、有时是大规模的争论,西方赋税理论在技术上便不仅显得复杂,而且具有一定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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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第411页。
由于《诗》、宗法制和家天下以及《诗》的众多复本和释义,仅仅说明了土地和子民的归属权,而没有说明何以拥有这种归属权就可征税,更没有规定每次征税须说明理由或依据,所征税款将作何用;由于这种理论仅仅代表了皇帝的意志,而征税行为则是征税者和纳税人双方的事情,是皇帝向国民收取财富,因此皇帝理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的一般精神纳入基本理论,于是,比照西方国家,我们认定这是一种不完全理论。在我们看来,它所缺失的关于征税理由、依据的说明和论证,从而听取纳税人意见并争得他们同意,恰恰是这一理论中最重要的部分。
综上所论,在初民社会“遗传基因”的作用下,《诗》、宗法制与家天下一则向着政治理论方面无限扩展,致使赋税理论独立性丧失;一则极力强调皇权的集中与专制,从而阉割了关于征税理由和依据的说明与论证,并全然剥夺了纳税人的表决权。而西方中世纪的赋税理论由于蕴涵着一定的平等、民主精神,权利分配比较合理,因而发育比较健全。
五、赋税基本理论,一种文化现象的内在逻辑
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诗句,犹如面对一个顶天立地、法力无边的宇宙主宰;而宗法制、家天下则如一张无形的巨网将世间万物包揽无余。中国中古社会为什么会形成这样一种赋税理论而不是别样的理论?对于这类性质的问题,学术界习惯于从君主政体的角度寻找答案。因为君主政体以集权专制为基本特征,而赋税理论也集中体现了集权专制的基本精神,二者是相吻合的。但事实上,这一答案并不能回答或解决这一问题,或者说并不是这一理论形成的基本原因。因为它无法解释这一理论在前君主制时代已经开始形成而西周仅仅完成了它的确立这一事实;它同样无法解释一样是君主制,为什么西欧中古社会没有形成这样的理论。至于君主专制,则更无从谈起了。因为它不是这种理论的创造者,而只是它的继承或接受者。当专制政体在秦汉建立时,这一理论不仅已经形成,而且相当完备了。它的作用只能是维持或强化而不是创造这一理论。
在我们看来,赋税理论不过是一种文化现象,所以从文化的角度进行认识也许是一种更好的选择。中国的赋税理论是中国传统文化模式中的一种内容,一种表现。
那么,这种文化模式是通过什么方式或途径决定了赋税理论的上述表现呢?或者说,在这种文化模式中,赋税理论形成的内在逻辑是什么?由于未来的政体形式必然是君主专制,又由于赋税理论是专制政体的统治工具,这种模式便必然为它的政体配置相应的赋税理论,并通过这种政体制约或监控赋税理论的表现。这样,所谓赋税理论的内在逻辑,它的起点便必然是家长制,由家长制经君主制到君主专制,是其发展的基本路径。而宗法制则是形成这一路径所必经的桥梁。在君主专制这一环节上,这一逻辑发展又必然进一步导致两个依次递进的结果: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民本精神的缺乏,①从而进一步对赋税理论所以为这样的赋税理论的形成产生有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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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对“民本”概念有自己的理解,后文将予以说明。
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制观念的薄弱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于帝位的至高无上,历代王朝似乎并没有专门针对皇帝的立法。既然如此,也就不存在皇帝违法、犯法的问题。在这方面,可以说皇帝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绝对不存在。由此,又产生了第二种情况,即所谓法律,实际上都由皇帝制定,为皇帝执掌,而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巩固君主统治。这里实际上涉及目前学术讨论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是王在法下,还是王在法上?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中国历史的实际。所谓法律意识的淡漠和法制观念的薄弱,是指皇帝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常常超越法律或置法律于不顾,以自己的意志和好恶理案。而如有法不依,有律不守,即使好的法律也起不到应起的作用,甚至成为一纸空文。
王在法上的状况必然导致赋税征收的随意性,这在官位的设置和战争的发动等事例中看得很清楚。皇帝封官设爵似乎是很随便的事情,特别是在每个王朝后期,由于腐败的加剧,这种现象尤为严重,终至冗官大增,机构臃肿,官俸高涨。官员到任后,国家必须通过增税来支付他们的薪金,由此对税制造成直接的影响。在战争的发动上,皇帝的喜怒哀乐往往产生决定性作用,因而给国家财政带来沉重负担。赋税征收的随意性由此可见一斑。但也许有人认为,西方中古社会官位的设置亦由国王决定,为什么没有导致赋税征收的随意性呢?须知,这种决定与中国皇帝不同。西方中世纪的政府属私人性质,即政府为国王个人的政府,官俸的发放须由王室也就是国王个人收入而不是国税收入支付。所以,国王要设置官位必须充分考虑他的收入状况。至于战争的发动,国王则必须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如遭到纳税人或纳税人代表的否定,则战费无从筹集,军队难以集结。
由于缺乏监督制衡机制,缺乏法律制约,君主专制又必然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