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1)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近代以来,西方世界在化、经济市场化、价值多元化和社会人道化—— 型构和演进路径上,中国在近代、现代和当代与西方国家也迥异斐然。这些事实促使中国思想界、秩序型构与扩展同一过程中社会成员主要依靠产权和契约关系来调整他们的经济和社会活动。[5] 这无疑促进了正式的社会转变,均是与这种西方近现代社会中随着个人主义之“昭显”而获得的人的个性解放、个人独立、个人自主和个人自由密切相关。
[4]这里我们必须意识到,尽管从西方文化的“两希”源头中均潜含着个人主义的“谜拟子”,但这决不能成为把西欧的多元文化全部归结为“个人主义”的文化的理由。一个特别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事实是,在古罗马帝国核心故址上承传下来的意大利文化,却与下面我们将要探讨的中国家庭中心主义文化观有很多相似之处。正如福山(Francis Fukuyama, 1995,ch. 10)在《信任:社会美德与经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所发现的那样,在意大利南部(包括西西里岛和撒丁岛)以及意大利中部,与其说当地的文化是以个人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不如说它们是与以家庭和家族为中心的社群主义,从而与传统中国文化极其相似。可能正是由于意大利文化的这一特征,使意大利人的经济组织与香港、台湾和海外华人的家族企业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另外,与我们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相参照,当代意大利政府直接管理经营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经济在当代意大利国民经济中占很大比重这些现象,似乎均与中国文化和意大利文化中相似某些东西有联系。另外,了解当代希腊人族群的人也会发现,希腊本土人和在世界各地的希腊人社群的家庭和家族观念也比讲英语族群中的人强得多。从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猜测到,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精神,与其说主要发源于古希腊罗马文化,毋宁更有可能源于《圣经》的宗教精神和宗教改革运动。但细想一下,直接承传了《旧约》文化精神的当代以色列文化却为世人所公认具有“集体主义”文化精神。由此看来,西方诸文化是如此纷纭陆离和复杂多变,其渊源和演化路径又是这样地扑朔迷离。从这里我们也会意识到,文化的演化路径和社会机制,要比社会制序的演变路径复杂得多。
[5]在谈到从“共同体”(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过渡时,滕尼斯( Tönnies, 1991)曾指出,礼俗社会的特点是所有成员都毫无例外地属于同一群体;而在法理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扮演自己的角色,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契约关系(我对你有义务,你对我有义务,这一切都是由契约来界定的)。
[6]从其宏大高深的思辨哲学高度,牟宗三先生也意识到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文化拟子在西方社会体制型构中的作用,不过他将西方社会中的个人主义的文化拟子称作为西方社会的“个体性原则”(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在《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中,牟先生说:“原子性原则(牟先生这里指由罗素提出的逻辑原子论,即“logical atomism”——引者注)不但在说明科学知识上重要,在其他方面,如在政治、社会方面,更显得重要。盖有此原则,才能讲自由、个体乃至人权。英美人在政治、社会方面也很自觉地意识到原子性原则之重要性,在这方面可以称之为个体性原则。英美人不只是重视现实的经济利益,否则他们无法领导当今的世界。个体性原则,一般人生活在自由之中,对之不自觉也不清楚,但他们的一般高级知识分子、哲学家都意识得很清楚”(牟宗三,1997a, 页9)。
[7]由此看来,当代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定,只有在欧美个人主义文化的社会场景中方能适用。在传统中国文化和亚洲其它社群主义文化以及以色列等某些集体主义文化氛围中,经济学中的“理性人个人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假定”在很大程度上要打折扣。
[8]美国当代汉学家郝大维(David L. Hall)和安乐哲(Roger T. Ames)曾非常深刻地指出,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如果一个人企图在社会财富中获取多于他自己的份额,这种行动总会使各种方式的互动无效,惟有这种互动才能导致共享意义(shared meanings)的交流。没有这种交流,个人就会被切断与供参与和交流的社群的联系,惟有这种社群才能促进文明。侵犯性的自主导致疏远。只有在一个人把社会看成是已经个体化了的、富有个体性的成员组成时,此人才可能促进我们经常在西方民主社会所看到的那种自主权”(Hall & Ames, 1988, p. 26)。其实在荀子在谈到“礼”的起源时,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与郝大维和安乐哲近似的观点:“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 • 礼论第十九》)。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不同的文化场景和文化的“精神性”,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冲突导致了“礼制”,而在近现代西方社会中,人们个人利益的追求冲突却导致了“法治”。导致东西方社会这两种不同体制后果的社会机制过程是怎样的?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从目前的认识层面来猜测,我觉得这至少与主流文化导向中是拟制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自然追求还是尊重或张扬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追求有关。
[9]美国汉学家郝大维和安乐哲则从另一个角度阐释西方个人主义与西方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孔子哲学思微》中,郝大维和安乐哲(Hall & Ames, 1987, 参中译本页128)说:“作为外部决定力量的超越性的法,对极端的个人主义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主义需要法律,法律又强化了个人主义”。这一见解对理解西方社会体制在近现代
[4]这里我们必须意识到,尽管从西方文化的“两希”源头中均潜含着个人主义的“谜拟子”,但这决不能成为把西欧的多元文化全部归结为“个人主义”的文化的理由。一个特别具有历史讽刺意味的事实是,在古罗马帝国核心故址上承传下来的意大利文化,却与下面我们将要探讨的中国家庭中心主义文化观有很多相似之处。正如福山(Francis Fukuyama, 1995,ch. 10)在《信任:社会美德与经济繁荣的创造》一书中所发现的那样,在意大利南部(包括西西里岛和撒丁岛)以及意大利中部,与其说当地的文化是以个人主义为主要特征的,不如说它们是与以家庭和家族为中心的社群主义,从而与传统中国文化极其相似。可能正是由于意大利文化的这一特征,使意大利人的经济组织与香港、台湾和海外华人的家族企业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另外,与我们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相参照,当代意大利政府直接管理经营的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经济在当代意大利国民经济中占很大比重这些现象,似乎均与中国文化和意大利文化中相似某些东西有联系。另外,了解当代希腊人族群的人也会发现,希腊本土人和在世界各地的希腊人社群的家庭和家族观念也比讲英语族群中的人强得多。从这里我们可以进一步猜测到,西方文化中的个人主义精神,与其说主要发源于古希腊罗马文化,毋宁更有可能源于《圣经》的宗教精神和宗教改革运动。但细想一下,直接承传了《旧约》文化精神的当代以色列文化却为世人所公认具有“集体主义”文化精神。由此看来,西方诸文化是如此纷纭陆离和复杂多变,其渊源和演化路径又是这样地扑朔迷离。从这里我们也会意识到,文化的演化路径和社会机制,要比社会制序的演变路径复杂得多。
[5]在谈到从“共同体”(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的过渡时,滕尼斯( Tönnies, 1991)曾指出,礼俗社会的特点是所有成员都毫无例外地属于同一群体;而在法理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扮演自己的角色,因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契约关系(我对你有义务,你对我有义务,这一切都是由契约来界定的)。
[6]从其宏大高深的思辨哲学高度,牟宗三先生也意识到西方社会的个人主义文化拟子在西方社会体制型构中的作用,不过他将西方社会中的个人主义的文化拟子称作为西方社会的“个体性原则”(principle of individuality)。在《中西哲学之会通十四讲》中,牟先生说:“原子性原则(牟先生这里指由罗素提出的逻辑原子论,即“logical atomism”——引者注)不但在说明科学知识上重要,在其他方面,如在政治、社会方面,更显得重要。盖有此原则,才能讲自由、个体乃至人权。英美人在政治、社会方面也很自觉地意识到原子性原则之重要性,在这方面可以称之为个体性原则。英美人不只是重视现实的经济利益,否则他们无法领导当今的世界。个体性原则,一般人生活在自由之中,对之不自觉也不清楚,但他们的一般高级知识分子、哲学家都意识得很清楚”(牟宗三,1997a, 页9)。
[7]由此看来,当代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定,只有在欧美个人主义文化的社会场景中方能适用。在传统中国文化和亚洲其它社群主义文化以及以色列等某些集体主义文化氛围中,经济学中的“理性人个人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假定”在很大程度上要打折扣。
[8]美国当代汉学家郝大维(David L. Hall)和安乐哲(Roger T. Ames)曾非常深刻地指出,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如果一个人企图在社会财富中获取多于他自己的份额,这种行动总会使各种方式的互动无效,惟有这种互动才能导致共享意义(shared meanings)的交流。没有这种交流,个人就会被切断与供参与和交流的社群的联系,惟有这种社群才能促进文明。侵犯性的自主导致疏远。只有在一个人把社会看成是已经个体化了的、富有个体性的成员组成时,此人才可能促进我们经常在西方民主社会所看到的那种自主权”(Hall & Ames, 1988, p. 26)。其实在荀子在谈到“礼”的起源时,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与郝大维和安乐哲近似的观点:“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 • 礼论第十九》)。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不同的文化场景和文化的“精神性”,在传统中国社会中,人们个人利益的追求的冲突导致了“礼制”,而在近现代西方社会中,人们个人利益的追求冲突却导致了“法治”。导致东西方社会这两种不同体制后果的社会机制过程是怎样的?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从目前的认识层面来猜测,我觉得这至少与主流文化导向中是拟制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自然追求还是尊重或张扬个人对自己利益的追求有关。
[9]美国汉学家郝大维和安乐哲则从另一个角度阐释西方个人主义与西方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在《孔子哲学思微》中,郝大维和安乐哲(Hall & Ames, 1987, 参中译本页128)说:“作为外部决定力量的超越性的法,对极端的个人主义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个人主义需要法律,法律又强化了个人主义”。这一见解对理解西方社会体制在近现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