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秦朝 唐朝 奴婢 比较
近20多年来,许多学者对秦汉至隋唐刑法的沿革,对睡虎地秦简与唐律,分别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但正象日本学者堀毅所讲,“作为说明唐律各篇目和各部份条文之溯源问题的专论,还十分缺乏”。①关于秦汉法律与唐律中奴隶、奴婢身份的对比研究,除日人崛敏一稍有涉猎外,②其他中外学者尚无专文涉及。因而将这两个时期法律中的奴隶、奴婢身份地位进行比较研究,对于认识当时社会特别是唐代社会中奴婢的身份地位,认识中古良贱制度的历史渊源,显然是十分必要的。③
一
自秦汉到魏晋南北朝隋唐,中国是一个有着延续性的社会,因而中古良贱制的某些方面、特别是在奴婢制度方面,与秦汉社会的奴隶制有着种种联系。
在传世文献中,关于秦朝奴隶的记载不多且不系统,这曾经限制了不少史学家研究中古良贱身份制的视野。而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我们提供了不少关于秦代奴隶的资料。其中直接涉及奴隶的律文即不下数十余条,在《法律答问》部分及《封诊式》的案例中,亦有数十条涉及到秦朝的奴隶制度。在民间所用吉祥占书《日书》中,也有不少反映秦朝奴隶的内容。④尽管秦简反映的主要是官奴隶的情况,但与中古时期特别是唐代有关奴婢的律文相比较,仍可以发现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及同异之处。
这里我们首先考察秦律与唐律中有一定继承关系的奴隶、奴婢制度律文。主要从奴隶、奴婢的来源、性质、法律地位等几方面展开讨论。
从睡虎地秦简与唐律的对比来看,秦朝与唐朝,官私奴隶的来源十分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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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日]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中译本),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368页。
② [日]堀敏一:《均田制研究》(中译本),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③ 本文之所以分别称“秦朝的奴隶”与“唐代的奴婢”,仅是为行文的方便,其实两个朝代对奴隶、奴婢的称谓是相通的,并无严格区别。
④ 2002年夏,在湖南龙山里耶发现大量秦简,其中有不少关于秦代社会身份的资料。目前简文尚在整理中。
从官奴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1.因本人犯罪,籍没为奴隶。早在先秦时代,《尚书·甘誓》、《汤誓》中,已有“予则奴戮汝”之言。《左传》襄公二十三年载:“裴豹,隶也,著于丹书。”杜预注云:“盖犯罪没为官奴者。”在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可以没为奴隶的罪名很多:有因“盗”而“耐为隶臣”者;①有“以剑及兵刃”伤人而“耐为隶臣”者;②有以“耐隶臣诬人”而“耐为隶臣”者;③有因盗食官府祭品“当赀以下耐为隶臣”者。④唐代对于一般犯罪者,多处以杖笞或徒刑,而罪重尚不至于死刑者,则予以籍没。如武则天执政时,“天下犯罪籍没者甚众”。⑤
2.因亲属犯罪,籍没为奴隶。先秦时代即已有没罪犯家口为奴隶的制度。⑥秦国亦有此制,《史记·商君列传》载:商君之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曰:“末利,谓工商也……纠举而收录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秦律中因亲属犯罪籍没的律文很多,如隶臣“将城旦”逃亡者,“收其外妻、子。”⑦唐代亦有没罪人家属为奴婢的专门规定:“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⑧“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子妻妾亦同)祖孙兄弟姊妹,若部曲资财田宅,并没官。”⑨《新唐书·刑法志》亦载:“反逆者,祖孙与兄弟缘坐,皆配没。”在唐代社会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唐前期,因罪籍设家口为官奴婢者甚众。
3.籍没私家奴隶为官奴隶。秦律中有一《封守》案例,反映犯罪者籍没其财产,包括“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⑩而唐代凡籍没罪犯财产,无一例外皆包括家内奴婢,如“谋反者,男女奴婢没为官奴婢”。⑾
4.官奴隶所生子女仍为官奴隶。在先秦时代,奴隶的后代,仍为奴隶。秦朝依然如此。⑿这在秦律中也可得到印证。《厩苑律》“将牧公马牛”条提到“小隶臣疾死者”,⒀《仓律》“隶臣妾其从事公”条提到“小城旦、隶臣”和“小妾”,⒁“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条提到“小隶臣”,⒂《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条提到“小隶臣妾”。⒃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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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4、166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4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2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1页。
⑤ 《旧唐书》卷64《高祖二十二子传》。
⑥ 谋反谋大逆者家口没官之制产生甚早。《周礼·秋官》载:“古者,身有大罪,身即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稿。”“古者”系指何时虽难以确指,但《周礼》一书,一般认为成书于战国秦汉,故将谋反等罪犯家口没为官奴婢之制自三代已存在。
⑦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1页。
⑧ 《唐六典》卷6《刑部都官》。[日]广池本,横山株式会社昭和四十年印行。
⑨ 《唐律疏议》卷1《名例》,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⑩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49页。
⑾ 《新唐书》卷56《刑法志》。
⑿ 《史记》卷48《陈涉世家》载:“周文率军击秦,至戏地,秦会少府章邯免郦山徒、人奴产子生,悉发以击楚大军,尽败之。”“人奴产子生”,《汉书》卷31《陈胜传》作“人奴产子”。《史记集解》引服虞注云:“家人之产奴也。”《汉书》颜师古注云:“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服、颜二注的训释是正确的,奴产子就是奴隶的后代,秦统治者在急迫情况下,解除奴产子的奴隶身份,驱使他们同农民起义军作战。《史记》、《汉书》的这一材料可以确切地说明,秦奴隶之子仍为奴隶。
⒀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3页。
⒁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页。
⒂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0页。
⒃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4页。
《仓律》解释:“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①这些小隶臣、小妾、小城旦都是未成年的男女。《仓律》还提到“妾未使”者,即未达到役使年龄的幼女。秦律中这些幼小的男女奴隶,不可能是由于本人犯罪而成为奴隶的,因为秦律规定,幼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法律答问》说:“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击(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可(何)论?当完城旦。”②。身高六尺时,还未成年,尽管犯了盗牛这样的重罪,也只是拘系,等到身高六尺七寸时,即成年后,才量罪定刑,完为城旦。《法律答问》中还规定:“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桀。”③甲不是亲手杀人,但要处以车裂刑,原因在于偷盗杀人的乙尚未成年,刑事责任主要由成年人甲承担。可见,秦律中出现的年幼男女奴隶,大多应不是自身犯罪而沦落为奴隶。他们成为奴隶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家长或亲属犯罪而被抄没为奴,另一原因则主要是因为他们的父母为奴隶,他们继承父母的身份,仍为奴隶。唐代情况依然如此,官奴婢之子女仍为官奴婢。身份不得改变。实际上随着中古良贱等级的森严,无论官私奴婢,其奴婢身份是世代相袭的。唐人颜师古注《汉书·陈胜传》“人奴产子”时云:“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史书中反映唐代家生奴数量不少,《唐律疏议》亦有大量相关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