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战俘及战场上的逃兵,皆没为官奴隶。秦律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④“寇降者”,当是指战俘,“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显然指逃兵。唐代亦明确规定“人钞之俘,归于司农”。⑤唐政府中主管奴婢事务的刑部都官职责之一即是“掌配没隶,簿录俘囚”。⑥唐前期,以战俘为奴婢的制度依然存在。历次战争中的俘虏,被没为奴婢者仍有相当的数量。
二
在私人奴隶、奴婢的来源方面,唐朝与秦朝亦大体相似:
1.由买卖而获得奴隶。奴隶买卖,首先秦就已存在。《周礼·地官》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债者质剂焉。”所谓“人民”即是奴隶,与牛马一样在市场上出售。秦代亦有买卖奴隶的市场。《汉书·王莽传》载:“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制于臣民,颛断其命。”其实,“奴婢之市”在秦朝以前即已出现。上引《周礼》的记载即可为证。另外,从秦简《告臣》爰书有“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一语来看。⑦秦代奴隶交易有一定的制度,有所谓“市正贾(价)”,即市场上的官定常规价格。在秦简《日书》中,有不少关于购买奴婢、牲畜吉日的记载,如:建日,“可以入人”;⑧收日,“可以入人民、马牛、禾粟”;⑨戊子,“不利出入”;⑩辰曰,“入人奴妾;”⑾这些都说明,秦代奴隶交易是相当经常、相当普遍的。
——————————————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53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80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46页。
⑤ 《新唐书》卷50《兵志》。
⑥ 《唐六典》卷6《刑部都官》。
⑦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59页。
⑧ 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岳麓书社2000年版,第28页。
⑨ 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28页。
⑩ 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第72页。
⑾ 吴小强:《奏简日书集释》,第260页。
私人奴隶许多来自买卖市场。如《封诊式》的《告臣》爰书中,即讲到“某里士伍甲”的奴隶丙,凭“丞某”作“中人”,以“价若干钱”买来,因丙“骄悍”,欲卖给公家。①在奴隶交易市场上,出卖的既有私奴隶亦有官奴隶。如《法律答问》讲到某“隶臣将城旦,亡之,完为城旦,收其外妻子”,②政府拟将其妻子儿女出卖,但因为隶臣之子年龄太小,离不开母亲,所以规定“弗买子、母”。显然,官府也买卖奴隶。私人亦可从官府购买奴隶。
唐代政府亦在各地设立奴婢市场,一般情况是将奴婢与牛马牲畜设在同一行中,称为“口马行”,同时官府亦规定有“市估价”即常规价。③买卖的手续更有严格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依令并立市券。两和市卖,已过价讫,若不立券,过三日,买者笞三十,卖者减一等。”对于市司不及时为私人买卖奴婢立券者,亦规定了处罚办法:“卖买奴婢及牛马之类,过价已讫,市司当时不即出券者,一日笞三十。所由官司依公坐,节级得罪。其挟私者,以首从论。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④由此可见,唐代私人奴婢的来源之一是市场,交易的奴婢有官定的市场价格,其买卖手续与制度是十分严格的。如果说秦代的奴婢市场还曾受到王莽等人抨击的话,那么,在中古时,人们已视奴婢的交易与牛马的交易一样正常。
2.由官府赏赐而获得奴隶。自商鞅变法以后,立有军功者既可获得爵位,又可受赐奴隶。《商君书·境内》载,攻城围邑或野战中斩敌首达到一定数目者,“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虏”即是战俘。获赐者的“虏”显然成为私家奴隶。除军功以外,有其它功劳的,有时也被赐与奴隶。如《法律答问》载:“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能捕者购隶臣二人,击(系)投书者鞠审谳之。”⑤可见,能捕获投匿名信者,可获赐两个奴隶。在唐代,特别是在唐前期,皇帝因各种原因赐与臣下奴婢的情况是很多的。例如唐初李靖因平江南受赐物千段、奴婢百口、马百匹。⑥李孝恭因平江南受赐甲第一区,女乐二部、奴婢七百人。⑦
3.由私家奴隶繁育获取奴隶。在秦简《法律答问》中,多处提到“人奴擅杀子”、“人奴妾笞子”之事,秦朝法律明确禁止奴婢“擅杀”及“笞”其子女。这是因为奴婢生育的子女,并不为其父母所有。作为财产,他们仍属于奴隶的主人。奴隶所生子女,系私人奴隶的来源之一,历魏晋南北朝至唐代,情况依然如此。唐律明确规定:“奴婢即同资财,即合由主处分,辄将其女私嫁与人,须计婢赃,准盗论罪。”⑧律文说明,奴婢所生子女为主人当然之财产,奴婢无权处置。违者有罪。唐代奴婢所生“家生奴”是唐代私奴婢的重要来源之一。这一点与秦代可以说一脉相承。
由以上对比可见,秦朝与唐朝,在官私奴隶的来源上是很相近的。
——————————————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59页。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01页。
③ 见张勋燎《敦煌石室奴婢马匹价目贱纸的研究》,见《四川大学学报》1978年第3期;朱雷:《敦煌所出<唐沙州某市时价簿口马行时估>考》,见《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④ 《唐律疏议》卷26《杂律》。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4页。
⑥ 《旧唐书》卷67《李靖传》。
⑦ 《旧唐书》卷60《河间王孝恭传》。
⑧ 《唐律疏议》卷14《户婚》。
三
从秦代奴隶与唐代奴婢的性质来看,他们都同属于财产。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的《封守》篇载:“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鞠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畿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①
该简册反映的是根据某县县丞文书,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家人财产的情况。从文书所列查封财产名单可以看出,奴婢是与衣物、牲畜等列在一起的。秦代的隶臣、臣妾明显具有财产的属性,这也可从其它文献得到证明。如前引王莽所言:“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奴婢与牛马一起出售,其财产性质确实无疑。
中古时期的奴婢,同样属于财产,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唐律疏议》卷6《名例》明确规定:“奴婢贱人,律比财产”。“奴婢畜产,即同资财。”卷14《户婚》规定:“奴婢即同产,即合由主处分。”卷17《盗贼》规定:“奴婢同资财,故不别言”。同书卷3《名例》规定:“其奴婢同于资财,不从缘坐免法。”卷18《盗贼》规定:“奴婢比之资财,诸条不同良人。”中古奴婢财产的属性当是继承秦汉而来。
从法律地位来看,秦代与唐代,奴隶、奴婢地位都十分低下,这可从以下几方面看出:
第一,奴隶、奴婢都没有任何诉讼权利。
秦简《法律问答》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②
该律文反映奴婢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即使主人擅自杀臣妾,亦不准告发,告者有罪。
《唐律疏议》卷24《斗讼律》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可见唐代除了主人有“十恶”之罪外,奴婢是不能告发主人的,否则将被处以极刑。在不许告父母、主人这一点上,唐律与秦律是相同的。
第二,奴隶、奴婢身份须世代相袭,不得任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