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如,秦代官奴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出借于私人。如秦简《仓律》规定:“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被事之。”③即未成年女婢可以由百姓“假”之。在唐代,官府对官奴婢的控制则严格得多,律文明确规定私人不可借用官奴婢。《唐律疏议》卷15规定:“诸监临主守以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若借人及借之者,笞五十;”《疏》议曰:“监临主守之官以所监主官奴婢及畜产,私自借,谓身自借用,若转借他人及借之者,或一人、一畜,但借即笞五十。”从唐律上述规定看,除非上级官府特许,一般情况下,官奴婢不许借给私人役使。犯者有罪。
第二,秦代奴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改变自己的身份,而唐代,非经主人许可及官府放免,身份不能改变。
如前所述,秦代法律规定:“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公。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③再如《仓律》规定:“隶臣妾欲以人丁邻者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臣妾欲以丁邻者一人赎,许之。赎者皆以男子,以其赎为隶臣。女子操民红及服者,不得赎。边县者,复数其县。”④《司空律》规定:“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尝(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或赎迁欲人钱者,日八钱。”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隶臣妾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改变身份。有的学者据隶臣妾身份可以改变而否认隶臣妾的官奴婢身份,⑥但从前述隶臣妾的主要特征,特别是其财产的属性及身份一般世袭来看,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属奴隶无疑。在一定条件下特别是在斩敌首、冗边等条件下身份的改变,似更应从秦朝奖励军功、“一断于法”的法家指导思想来考察。⑦
唐代没有通过冗边、归爵而改变身份的规定。至于以自由人代赎奴隶、使自由人与奴隶身份互换,在唐代是绝对不可想像的。唐代私奴婢身份的改变,必须完全由主人决定。必须由家长及长子手书并报请官府除附,或由官府赎买及强令赦免,如此方可成为良人。作为奴婢本人及其亲属,一般是很难改变其贱人身份地位的。官奴婢身份的改变,官奴婢自己更无权决定。至于以良人取代奴婢,更受到法律的严格禁止。
第三,在有关奴婢的法律规定上,秦律尚不够严密,许多规定显得较为简略甚至有些粗疏,而唐律有关奴婢的规定则较秦律要全面、详密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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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律疏议》卷14《户婚》。
②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8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4页。
⑤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1页。
⑥ 粟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0页。
⑦ 汉代奴隶,据沈家本分析:“当日之奴婢,无论为官奴婢为私家之奴婢,未尝令其世世为奴婢也,后世奴婢,但有主家放出及本人赎身之事,而国家无赦免之文,亦刑法中一缺典也”(《沈寄移先生遗书》,中国书店海王邨古籍丛刊,第171页)。
从现已出土的秦简来看,秦律中有关隶臣妾、臣妾的条文,在全部秦简中所占的比重,相对讲是比较多的,但以秦律对臣妾各方面的规定与唐律有关贱民的规定相比,秦代以及后来汉代的有关规定就显得较为简单,甚至可以说它是粗线条的。从战国到秦汉,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历史时期,因而虽然社会上存在着大量奴隶,但编户齐民以及奴隶之间,其身份尚不十分固化,流动性较大。由平民转化为奴隶及由奴隶转变为平民,似无太多法律上的障碍。因而即使是无公侯之尊的素封之家,只要其财力允许,占有多少奴隶并不受法律严格限制。此时,像中古那样在法律上对贱民身份作出系统、严密而全面的规定、贱民身份严重固化、地主占有奴婢数量多少主要依其身份而定的情况尚未出现。这一方面反映秦汉的奴隶使用相当广泛,另一方面也反映其奴婢制度尚未发展到严密、完善的程度。
综上所述,可以确切地说,唐律中有关奴婢的许多律文、亦即中古良贱身份制度的许多律文,源自于秦律。这与史书所载唐律源自于魏晋之律,魏晋之律源自于秦汉之律的记载,完全吻合。①另一方面,中古社会与秦朝社会相比,历史条件毕竟发生了很大变化,其身份等级系统与秦朝相比亦发生很大变化,因而在奴婢制度上也有着相当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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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晋书》卷30《刑法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