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中的社会公正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经历了1980年代改革以后中国不仅仅是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在很多时候,他们的行为更多受到自己利益追求的左右,经常使用权力实现部门收入。比如政府各部门在上级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预算之外,普遍存在着预算外收入或者小金库,这些资金可以用于部门内的支出,提高本部门的福利水平。到1980年代以后,许多政府机构普遍存在着预算内资金不足问题的时候,预算外资金就显得更加重要。政府的一些部门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或“三产”以增加本部门的收入。政府在从事营利活动的时候已经与其他经营者构成了地位的不对等,还不仅如此,在湘丝村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甚至使用行政权力对农村进行直接征收以扩张部门利益。

  农民要求保护社区的土地,不仅仅因为土地是农民社区所有的,还因为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在农民的土地观念中不仅包括如何保护自己的土地,还包括如何分配土地。在迁县土地调整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在土地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土地既是生活保障,也是生产资料。作为生存的保障,土地要能够满足社区成员的生存需求,当土地制度使社区内的部分成员无法维持生存的时候,这种制度就不是公正的;作为生产资料,他们也关注土地的有效利用问题,在满足社区成员生存的基础上,对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要给予回报,在农民的观念中,如果不勤快的人占有了勤快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也是不公正的。这两种不同观念反映在迁县三种不同的土地调整方式上,产生了三种不同的结果,尽管来自中央的土地调整政策都是共同的,都要求30年不变。当然,三个村之所以能有三种不同的选择,背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在迁县,由于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减少,农民收入也相应减少,这导致了农业收入在农民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农民在1990年代越来越关注土地的分配。由于家庭人口的变化,在土地分配若干年以后就出现了土地占有的不均衡,一些农户因为人口减少而占有较多的土地,另外一些农户则因为人口的增加而导致土地严重不足,土地严重不足的农户可能是最积极地要求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户。然而农村的土地调整面临着两个难题,如果不对土地进行调整,一部分缺少土地的农户几乎没有办法维持生存,而对土地进行调整就意味着在土地上有较多投入的农民损失了投资。农民要维持社区内所有成员的生存,同时又要承认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承认因能力产生的不平均。两种不同力量的均衡产生了农民乐于接受的土地小调整,一方面通过小的调整使土地非常少的农户得到土地,同时土地的占有又不是绝对平均的,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可以得到回报。在关于迁县土地调整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出,三种不同的土地调整方式带来了不同的结果,大的土地调整由于忽视了农民在土地上的投入,用农民自己的话说就是勤快的农民吃了亏;而不调整土地又影响到了缺地农户的生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农民社会的公正观念都有很大的矛盾,因此大调整和不调整都带来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增加。而小调整,尽管并不会使所有农民满意,但是却可以大大缓解矛盾。

  稳定土地承包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但是当农民主要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的时候,多年土地的不调整必然会使一些缺地户的生存受到影响。只有当土地不是农民唯一的生活来源,或者村庄潜在可开发的荒地很多的时候,不进行土地调整才有可能。正是因为土地对农民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农民承认国家对他们征收粮食和农业税的权力,却很少认可国家对其土地的无偿占有。在主要依靠土地维持生活的农村地区,农民与国家之间、村庄与村庄之间的土地纠纷往往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工商业发达的农村地区,土地的迅速升值又会带来了另外的土地纠纷。

  三、农村集体资产的伦理价值

  中国改革肇始于土地的家庭经营。进入1990年代,中国农村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一些纯农业地区还在依靠土地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时候,东部和城市郊区农村已经开始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这些财富主要包括企业资产和地产,前者来自于农村工业的发展,后者则来自于城市扩张的土地升值。

  面对从来不曾有过的巨大资产,农村社会似乎显得无所适从。当公共资产远远超过了农民满足生存所需要水平的时候,原有的的生存伦理所能起到的作用就很小了。

  如果说农业生产更像是简单劳动的叠加,比较容易计算每个参与者的贡献,工业生产要复杂得多,对于每个劳动贡献的计算几乎是不可能的。同时,比较起农业来说,工业的管理更加不透明,更加容易被一部分人控制。我们在土地分配中看到农民社会中并存的两种不同观念,强调公平的生存伦理和承认个人能力与投入的个人主义,在面对迅速增值的集体资产时候,这两种不同的伦理都变得很无力。个人投入所产生的效益很难计算,同时又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于是在巨大的村庄集体资产面前,伦理关系逐渐让位于权力关系,谁在控制集体资产,谁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集体资产的分配方式。

  当然,集体资产的控制者在分配集体收入的时候不能不考虑到社区原有的伦理,作为生存伦理的替代,集体资产至少要在两个方面起到维持社区公平的作用,首先是解决社区的就业,其次是增加社区的公共福利。几乎所有村庄集体企业的起步阶段都以提高社区就业为目的。它们排斥外来就业,只有当本村人就业基本满足以后,集体企业才会向社区之外开放就业机会。其次,村庄的公共资产也被用于提高社区整体福利水平。在典村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当村庄出卖了许多土地从而获得收入以后,其中一部分被用于提高村庄的集体福利水平,如为村民支付水电费、为村民开通班车等等。在村庄集体收入增加以后,多数的村庄都为村民提供了较高的福利,这在某种程度上适应了农民的生存伦理,村庄内的一些比较贫困的家庭也享有几乎相同的社区福利,就像过去的村庄为村庄中弱者提供了保护一样。

  但是这毕竟不同于传统生存经济下的村庄,村庄的财富已经扩大了很多,而且处于不断的扩大之中。传统村庄的财富主要来自于农业,土地的数量往往是有限,对于村庄来说,为社区成员提供保护主要依赖村庄内资源的再分配。而现在的经济发达村庄的资源已经主要不限于土地,甚至土地本身也处于不断的升值中,随着土地的被征用和非农土地需求的增加,土地越来越成为紧缺资源。非农业也所使用的土地不同于农业的用地,它的价值是经营的结果,而不是如同农业用地一样,价值是几乎恒久不变的。村庄的土地是这样,村庄的企业就更加需要经营,与原来相对稳定的农业相比较,农村的企业似乎是一个万花筒,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经营企业赋予了社区部分成员以权力,他们的活动已经远远超出了村庄成员的视野,他们获得了代表社区管理使用社区财产的权力。这带来了现在村庄与传统村庄的另外一个区别,现代村庄为村庄成员提供福利主要不是社区规范和生存压力作用的结果,而是权力的体现,为社区成员提供多少或者什么福利不是由村民的需求决定的,而是由村干部决定的。因此提供什么样的福利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候多一些,有时候少一些。

  以企业为主的集体资产与土地资产完全不同,它的管理是通过一个等级序列的管理体制实现的,在这个管理过程中,社区成员之间逐渐产生了严重的分化,社区财产的管理和经营成为一部分人的特权,大部分人被排斥在外。

  企业的管理远远比土地具有更大的不透明性,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往往都发生在社区之外,一般村民根本无从获得信息;同样,分散为不同工序的生产活动也是很复杂,村民能够看到企业的产品,却不知道这些产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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