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中的社会公正(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0
在c 村中我们大体可以看到,农民接受不同能力的不同水平,但是我们在大多数案例中都可以看到农民对依靠权力攫取村庄财富的不满和反抗。

  社区集体的概念并没有从农民社会中消失,他们关注集体资产与他们切身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集体资产在转为个人资产的时候,集体资产的伦理意义发生了变化。

 四、农民的表达

  在涉及到农民公正观念的时候,我们主要关注的是与村庄公共事务相关的方面,尽管在公共生活之外也会涉及到公正的问题,如徐源村的婆媳关系问题。但是农民的生活世界与公共权力已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甚至在农户之间的冲突也经常会引起公共权力的介入,因此对公共权力的不满逐渐成为抗议不公正的焦点。

  当农民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他们很难有对等的地位进行表达,因此农民会因为不同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表达形式,而决定表达方式最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是他们的要求与外界所赋予标准的吻合程度。

  随着国家进入农村社会,外界力量在农村逐渐建立了一种统治地位,并且取得了话语霸权,当外部的标准与农民社会本身的利益形成冲突的时候,农民社会原有的公正观念往往丧失了合法性。如在农民种树的故事中所反映的,尽管农民私下里可能认为公开的竞标只是为个别人提供了利益机会,但是,因为竞标是公开的,标准是一致的,农民几乎不可能提出反对意见,所以,他们转换方向,对林地承包人另外一块改做农地的林地提出抗议。

  农民转换抗议的方向首先表现出农民与外界赋予的制度之间内在的矛盾,外部的制度,以及外部制度背后所包含的原则已经具有了统治地位,在它们面前,农民社会原有的观念会被认为是落后的,不合法的,需要改变的。但是这些原有的观念却是来自于农民的地方实践,外部的原则与农民的地方实践有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农民会在通过转换一个抗议的方向,在国家制度之内寻找到自己抗议的合法依据。

  农民的地方实践往往是零散的,不可能像国家的法律制度一样成为系统,在其地方实践中也会存在着许多矛盾,这降低了农民表达其公正观念时地方实践的有效性。如果说在表达上,正规的法律和制度取得了主导地位,但在解决农民实际问题的时候却又很低效,农民社会的一些传统制度可能会更有效。比如农村的土地纠纷,纠纷双方往往都不能按照现行法律制度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归属,因此任何法律的判决都不能使双方当事人满意,在农民对法律判决不满意又必须遵守的时候,农民就会转向其他方面表达自己的不满。在妇女装卸煤的故事中,妇女并没有接受铁路和村委会方面提出的理由,但是她们又无从表达自己的意见,只能暂时服从了,不再去铁路装卸煤,但是这种不满随时都可能以另外的方式表达出来。

  如果农民的公正观念与简单化的制度存在矛盾,农民从外界赋予的制度中无法寻找到合法性的时候,农民会转向其他方面来表达自己对不公正的意见,那么当农民的利益要求与外来的制度相吻合的时候,农民就会采取直接的方式表达自己对公正的要求。在涉及到与公共权力的矛盾中,农民所采取的直接的表达方式多是上访和告状。1990年代以来,农民上访已经成为农民表达不满的一个主要手段。地方政府也非常关注农民的上访问题,因为上访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政绩。

  农么上访尽管经历了从个人上访到群体有组织上访的不同发展阶段,但是作为表达的手段,上访的本质是诉诸外界权威来作出裁决。农民之所以频繁地使用上访作为表达的手段,其原因在于,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农民自身缺少应对措施,只能借助于外部力量的介入;其次也表明他们在正式的制度中寻找到了自己行动的合法性。

  在面对公共权力的时候,农民缺少有效的协商手段,尽管现在农村有了民主选举和村民代表议政制度,但是农民对已经当选的干部和基层政府官员几乎没有任何制约手段,他们只能寄希望于上一级政府的介入来解决自己所面对的问题。对于农民来说,法律是昂贵的,也是陌生的,在很多时候,法律也是由政府权力所操纵的。由于地方干部的权力主要来自于上级政府的认可,所以解决问题也只能通过更高层政府的介入。由于国家权力的深入,过去农村社会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地方舆论,对于公共权力来说已经不起作用。几乎可以说,在制度框架内,农民没有直接制约地方权力的机制,因此他们只能将希望寄托于上层政府机构的重视和解决。

  农民上访的本质在于邀请国家权力的进入,他们所采取的不同形式,其目的都在于引起上级政府部门的关注。一旦农民采取上访的形式以后,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如何不使自己的事情被淹没在众多冤情之中。为了引起政府的关注,他们可能会扩大规模,从个人上访逐渐转变为群体的上访;他们也可能扩大被访问的部门,许多农民同时在政府、法院、人大、政协等多个部门上访,以期得到重视;他们还会选择一些关键时期采取一些行动,如银村的农民选择召开市人大和政协会议的时候举行抗议活动;实际上,上级政府所能解决的上访案件是很有限的,多数上访都被发回到基层政府,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并不是一个最有效的解决问题办法,不仅得到满意解决的机会很少,而且要消耗大量的时间,支付巨额的成本。但是,当农民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法性以后,上访就成为最重要的手段,这不仅因为“告状”是他们所熟悉的方法,也因为他们自己的理由与国家的原则取得了一致,也就是取得了合法性,所以农民希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见。

  但是也非所有的不满都会通过上访来表达出来,在一些时候,农民会因为其它原因而采取非正规的手段,或者说是直接的行动。在迁县的土地调整中,对于土地调整不满意的农民不仅上访,而且拒绝完成上交任务。在东源村的报告中我们看到农民更多地采取主动表达不满的行动,如他们阻塞交通以保护自己的水田不受林场运输杉树的损坏。在栽树种树的故事中,我们同样看到了农民通过主动种植树苗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农民不寻求在合法性的框架内表达不满可能来自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能是利益冲突比较小,农民为了减少成本不通过上访或合理的抗议来寻求问题的解决;或者尽管问题比较严重,但是农民不愿意,或不可能支付上访的成本,他们宁可采取直接的方法解决问题。第二种情况可能是农民在寻求外部力量支持失败以后,退而采取直接的表达方式。

  农民的直接行动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的两种行动,消极抵制方法就是拒绝与政府的合作,拒绝缴纳税费可能是最简单和最直接的一种方法。但消极的方式随时都可能转变为积极的抗议,农民可能会采取主动的行动,如堵截交通、围攻乡村干部等等。在采取直接的方式表达其不满的时候,农民与公共权力之间往往表现在具体问题上直接的利益对抗。尽管直接的行动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最终还会由国家权力的介入,但是农民社区自身的规范和组织能力在其中都发挥了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农民的消极抗议和积极抗议之间,在农民动员自身力量与依赖外部权威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农民的行动往往是在这些极端的分类之间游动,他们可能一方面通过上访、打官司寻求外部权威的介入,另一方面可能又在社区内采取行动进行抗议;他们可能一方面拒绝缴纳各种提留,同时也会组织抗议活动。

  农民在选择使用什么方式进行表达的时候,他们的要求与外界准则的吻合程度是一个方面的原因,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同时他们也会考虑到他们所要支付的成本,对于农民来说,寻求外部权力介入是一个很昂贵的事情,这不仅因为他们要支付大量的金钱和时间,也因为他们缺少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他们倾向于用自己熟悉的方法解决问题,维持一个他们能够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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