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体制、价值交流和超越精神(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们仍然倾向於按照自己现实生活的体认来修正自己原有的价值观念。
尽管教育对於一个人的价值观念的形成起很大作用,但是要认识究竟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是好的,还要参验於每个人自己的体认。价值观念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具体生活结合在一起,所以不能抽象地论价值的好坏,而要结合每个人自己的个性和处境。对於某些人来讲,与天斗争其乐无穷,与地斗争其乐无穷,与人斗争其乐无穷。对於另一些人来讲,平安和详和就是幸福。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个崇高的价值观念,如果把它用於政治选举的平等上,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这符合大多数人的心意;如果它要求每个人都穿同样的衣服,吃同样的饭,住同样的房间,就会引起许多人的厌恶。一个人或许终其一生保持其基本的价值观念,或许会经历几次价值观念的重大转折。同样,一个人类的群体,一个民族也是如此,或许几千年保持其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念,或许在短短的数百年甚至数十年中发生价值观念的重大革命。
二、价值交流的可能性条件和方法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区域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是各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念不同於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儒家的价值观念不同於基督教的价值观念。人们的价值观念是多元的,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现在的问题是:价值观念是否是可交流的?价值观念可交流的基础是什么?应该采取怎样的途径进行价值观念的交流?
我相信人类可交流他们各自的价值观念,其理由是:人类有基本相同的意识结构,有基本相同的生活世界,能分享以往的历史经验,并面临许多共同的问题,在交互的行为中共同反思以往的价值观念和塑造新的价值观念。
人类具有共同的意识结构,这结构就是意向性的结构。人的意识普遍具有意向性,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意识的表象)指向意向对象。人类的意向内容(意识的表象)是内在的,而意向对象是外在的、公共的。举例来说,我们看一棵树,在这里看是意向行为,树是意向对象,在我们各自的心目中呈现出来的关於树的意识的表象是意向内容。在意向对象相同的时候,意向内容仍然可能不同。当我与你的视力不同时,我与你关於树的意识的表象就会有清楚和模糊的区分。我知道我自己的意识表象,我不知道你的意识表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意向内容是内在的和私有的。然而,我们看的是同一棵树,树的对象超越於内在意识。当你说这棵树下好乘凉的时候,我们明白你的意思,因为我们指的是同一棵树,并且我也可以到这棵树下去体验一下乘凉的滋味。外在的树和环境的条件是我们关於树和乘凉的内在感觉的公共的参照系,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相互理解。由於意识对象的公共性,并且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意向对象的,所以人类各不同的主体间在原则上可进行思想交流。
有人或许会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树是一个物体,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所以人们关於树的观念是可交流的,但是价值不是物体,价值没有共同的参照物,所以人类不能交流价值观念。
价值确实不是物体,但是价值不是纯粹内在的和私有的东西,价值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对象。意识对象不仅包括在时空中存在的实在的对象(如一棵树),而且还包括观念的对象。观念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另一类是价值的观念。我们为什么说关於实在的对象的知识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呢?因为有关实在的对象的知识的确定性可以通过经验的观察和物理的实验来保证。我们为什么说逻辑和数学的知识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呢?因为逻辑和数学的知识的确定性可以通过逻辑和数学的推导和证明来保证。逻辑的和数学的观念虽然不是实在的(时空中的)对象,但是它表述了单元与单元间以及形式与形式间的可能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和推导显示其直观的自明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应用中与时空中的实在的对象联系起来,通过外在的参照系来验证。我们承认逻辑和数学的原理具有普遍的有效性,我们可以主体际地认定关於它们的推导和证明是否正确。我们不会说这个孩子的数学观念不同於那个孩子的数学观念,所以老师不该以同样的标准批分数。然而我们确实常听人说,人各有其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不是主体际地可交流和评判的。我们认为,正如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具有外在的参照系一样,价值观念也具有外在的参照系,那就是生活世界中的切身经验。正如数学和逻辑的观念的主体际的可理解性和真理性由其独特的方法(即分析和推导)来保证一样,价值观念的主体际的可理解性和真理性也由其独特的方法来保证,那就是解释学的方法。
我在这里不想专门谈论解释学的方法。就本文的目的而论,我想指出解释学的方法有三个基本的环节:当前的生活,以往的历史经验,将来的行动及其后果。解释学就是在这三个环节间进行来回解释,帮助人们领悟人生的价值。
解释学家倾向於把当前的生活作为解释的出发点。因为当前的生活提供给我们直接的、活生生的经验。我们知道自己当下看到什么,想什么,喜欢什么,担心什么,等等。我们知道自己当下是怎样跟他人和周围环境相处的。我们需要采取某种行动以解决某个问题。我们考虑这样的行动是否合适。当我们权衡这样的行动对於我们自己、他人、社会、自然环境的利弊得失的时候,就涉及伦理价值的问题。举例来说,当我想去买一只冰箱的时候,我就可能面临一个伦理的抉择。目前市面上有两种冰箱,一种使用有损於自然环境的冷化济,另一种使用对自然环境较为友好的冷化济,但前者比后者便宜几百元钱。我该买哪一种冰箱呢?倘若我回想自己的童年,那时河水要比现在干净得多,可以游泳,空气也较干净,没有酸雨。我可能就宁愿多化几百元钱,买一个“绿色”产品。但是倘若我考虑到我的钱很紧缺,或很多其他人都买较为便宜的冰箱,何必我作出牺牲的时候,我就可能作出另一个决定。或许我进一步考虑,倘若人人都为了节省几百元钱而买非绿色的冰箱的话,就会严重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所采取的行动可能不仅仅买绿色的冰箱,我还会劝告我的亲戚朋友买绿色冰箱,甚至会向有关部门建议对绿色产品采取优惠政策等等。这只是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面临许多非常复杂、非常困难的伦理决策。我们需要详细了解现实的情况,我们需要参照我们自己的、我们的民族的、乃至整个人类的历史。我们还要密切注意我们的行动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后果,时刻准备改正自己的错误,作出更好的决策。
三、利益差别与超越精神
在促进人类各民族间、各不同的文化区域间价值观念的交流,并达成某种共识方面,解释学的方法能作出很大贡献。在此解释学的方法赖以成功的条件是:人类有着基本相同的意识的结构,有着基本相同的生活世界,能把各个民族不同的历史经验当作人类共同的财富来分享,并面对许多全球性的共同的问题。全人类的实践要求我们解释、沟通和总结全人类的历史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话探讨解决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的办法。
仍有许多人对这种对话成功的可能性抱怀疑态度,他们的诘难值得我们深思。
诘难之一是:对话各方都坚持自己的信仰,这样对话如何能达成共识?
拿宗教对话来说吧:佛教徒信佛,基督徒信耶稣基督,儒家信天或孔圣人的话。如果对话的目的是各自要对方改变他们信仰,皈依自己的信仰的话,这样的对话确实很难成功。但是我们的对话是讨论价值问题,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切身经验出发,回顾历史的经验教训,面对未来的问题,从中引出对生活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确立我们的行为准则。我们在这里诉诸我们普通的理智。人的普通的理智是与信仰不相矛盾的。在基督教中,托马斯•阿奎那确立了理性与信仰不相矛盾的原则
尽管教育对於一个人的价值观念的形成起很大作用,但是要认识究竟什么样的价值观念是好的,还要参验於每个人自己的体认。价值观念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具体生活结合在一起,所以不能抽象地论价值的好坏,而要结合每个人自己的个性和处境。对於某些人来讲,与天斗争其乐无穷,与地斗争其乐无穷,与人斗争其乐无穷。对於另一些人来讲,平安和详和就是幸福。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个崇高的价值观念,如果把它用於政治选举的平等上,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这符合大多数人的心意;如果它要求每个人都穿同样的衣服,吃同样的饭,住同样的房间,就会引起许多人的厌恶。一个人或许终其一生保持其基本的价值观念,或许会经历几次价值观念的重大转折。同样,一个人类的群体,一个民族也是如此,或许几千年保持其基本相同的价值观念,或许在短短的数百年甚至数十年中发生价值观念的重大革命。
二、价值交流的可能性条件和方法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区域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是各不相同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念不同於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儒家的价值观念不同於基督教的价值观念。人们的价值观念是多元的,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现在的问题是:价值观念是否是可交流的?价值观念可交流的基础是什么?应该采取怎样的途径进行价值观念的交流?
我相信人类可交流他们各自的价值观念,其理由是:人类有基本相同的意识结构,有基本相同的生活世界,能分享以往的历史经验,并面临许多共同的问题,在交互的行为中共同反思以往的价值观念和塑造新的价值观念。
人类具有共同的意识结构,这结构就是意向性的结构。人的意识普遍具有意向性,意向行为通过意向内容(意识的表象)指向意向对象。人类的意向内容(意识的表象)是内在的,而意向对象是外在的、公共的。举例来说,我们看一棵树,在这里看是意向行为,树是意向对象,在我们各自的心目中呈现出来的关於树的意识的表象是意向内容。在意向对象相同的时候,意向内容仍然可能不同。当我与你的视力不同时,我与你关於树的意识的表象就会有清楚和模糊的区分。我知道我自己的意识表象,我不知道你的意识表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意向内容是内在的和私有的。然而,我们看的是同一棵树,树的对象超越於内在意识。当你说这棵树下好乘凉的时候,我们明白你的意思,因为我们指的是同一棵树,并且我也可以到这棵树下去体验一下乘凉的滋味。外在的树和环境的条件是我们关於树和乘凉的内在感觉的公共的参照系,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相互理解。由於意识对象的公共性,并且意向行为是通过意向内容指向意向对象的,所以人类各不同的主体间在原则上可进行思想交流。
有人或许会提出这样的一个问题:树是一个物体,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所以人们关於树的观念是可交流的,但是价值不是物体,价值没有共同的参照物,所以人类不能交流价值观念。
价值确实不是物体,但是价值不是纯粹内在的和私有的东西,价值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对象。意识对象不仅包括在时空中存在的实在的对象(如一棵树),而且还包括观念的对象。观念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另一类是价值的观念。我们为什么说关於实在的对象的知识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呢?因为有关实在的对象的知识的确定性可以通过经验的观察和物理的实验来保证。我们为什么说逻辑和数学的知识是主体间可交流的呢?因为逻辑和数学的知识的确定性可以通过逻辑和数学的推导和证明来保证。逻辑的和数学的观念虽然不是实在的(时空中的)对象,但是它表述了单元与单元间以及形式与形式间的可能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可以通过分析和推导显示其直观的自明性,另一方面可以在应用中与时空中的实在的对象联系起来,通过外在的参照系来验证。我们承认逻辑和数学的原理具有普遍的有效性,我们可以主体际地认定关於它们的推导和证明是否正确。我们不会说这个孩子的数学观念不同於那个孩子的数学观念,所以老师不该以同样的标准批分数。然而我们确实常听人说,人各有其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不是主体际地可交流和评判的。我们认为,正如逻辑和数学的观念具有外在的参照系一样,价值观念也具有外在的参照系,那就是生活世界中的切身经验。正如数学和逻辑的观念的主体际的可理解性和真理性由其独特的方法(即分析和推导)来保证一样,价值观念的主体际的可理解性和真理性也由其独特的方法来保证,那就是解释学的方法。
我在这里不想专门谈论解释学的方法。就本文的目的而论,我想指出解释学的方法有三个基本的环节:当前的生活,以往的历史经验,将来的行动及其后果。解释学就是在这三个环节间进行来回解释,帮助人们领悟人生的价值。
解释学家倾向於把当前的生活作为解释的出发点。因为当前的生活提供给我们直接的、活生生的经验。我们知道自己当下看到什么,想什么,喜欢什么,担心什么,等等。我们知道自己当下是怎样跟他人和周围环境相处的。我们需要采取某种行动以解决某个问题。我们考虑这样的行动是否合适。当我们权衡这样的行动对於我们自己、他人、社会、自然环境的利弊得失的时候,就涉及伦理价值的问题。举例来说,当我想去买一只冰箱的时候,我就可能面临一个伦理的抉择。目前市面上有两种冰箱,一种使用有损於自然环境的冷化济,另一种使用对自然环境较为友好的冷化济,但前者比后者便宜几百元钱。我该买哪一种冰箱呢?倘若我回想自己的童年,那时河水要比现在干净得多,可以游泳,空气也较干净,没有酸雨。我可能就宁愿多化几百元钱,买一个“绿色”产品。但是倘若我考虑到我的钱很紧缺,或很多其他人都买较为便宜的冰箱,何必我作出牺牲的时候,我就可能作出另一个决定。或许我进一步考虑,倘若人人都为了节省几百元钱而买非绿色的冰箱的话,就会严重破坏自然环境,那么我所采取的行动可能不仅仅买绿色的冰箱,我还会劝告我的亲戚朋友买绿色冰箱,甚至会向有关部门建议对绿色产品采取优惠政策等等。这只是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会面临许多非常复杂、非常困难的伦理决策。我们需要详细了解现实的情况,我们需要参照我们自己的、我们的民族的、乃至整个人类的历史。我们还要密切注意我们的行动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后果,时刻准备改正自己的错误,作出更好的决策。
三、利益差别与超越精神
在促进人类各民族间、各不同的文化区域间价值观念的交流,并达成某种共识方面,解释学的方法能作出很大贡献。在此解释学的方法赖以成功的条件是:人类有着基本相同的意识的结构,有着基本相同的生活世界,能把各个民族不同的历史经验当作人类共同的财富来分享,并面对许多全球性的共同的问题。全人类的实践要求我们解释、沟通和总结全人类的历史经验,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话探讨解决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的办法。
仍有许多人对这种对话成功的可能性抱怀疑态度,他们的诘难值得我们深思。
诘难之一是:对话各方都坚持自己的信仰,这样对话如何能达成共识?
拿宗教对话来说吧:佛教徒信佛,基督徒信耶稣基督,儒家信天或孔圣人的话。如果对话的目的是各自要对方改变他们信仰,皈依自己的信仰的话,这样的对话确实很难成功。但是我们的对话是讨论价值问题,从我们每个人自己的切身经验出发,回顾历史的经验教训,面对未来的问题,从中引出对生活的目的和意义的认识,确立我们的行为准则。我们在这里诉诸我们普通的理智。人的普通的理智是与信仰不相矛盾的。在基督教中,托马斯•阿奎那确立了理性与信仰不相矛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