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婚姻、家庭史研究概述(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姓为代表的士族婚姻圈,反映了固有士族势力的衰落。薛瑞泽《魏晋南北朝婚龄考》(《许昌师专学报》1993年2期),考订了三国时女子婚龄为17岁,男子15一17岁;西晋时女子13一16岁,男子15岁;南北朝时女子13岁,男子北朝14岁、南朝10岁。文章还解释了婚龄降低与当时社会状况的关系。梁满仓《论魏晋南北朝的早婚》(《历史教学问题》1990年2期)的论点是:人口状况与家庭宗法观念的改变,是造成人们早婚的主要原 因。早婚对缓解当时的人口稀少,促使大家庭的普遍出现,起到相当的作用。
  还有,像刘静夫《颍川荀氏研究》(《南充师院学报》1987年3期),卜宪群《琅琊王氏政治地位研究》(《安徽师大学报》1988年1期),施光明《晋代妇女婚姻观念的变化》(《历史知识》1988年1一2期),张承宗《六朝时期的婚姻与家庭》(《苏州大学学报》1988年3期),薛瑞泽《北朝婚姻简论》(《北朝研究》1990年下半年号),高诗敏《北朝赵郡李氏的婚姻及其特点》(《许昌师专学报》1990年3期),王大良《从北魏刁遵墓志著南北朝世族婚姻》(《北朝研究》1992年2期),刘少虎《从两晋南北朝士族的婚姻心态看门阀势力的衰落》(《益阳师专学报》1994年3期),易国强《试析两晋南北朝士族门第婚姻形成的原因》(《湖南教育学院学报》1994年3期)等等论文,也都参与了对婚姻问题的讨论。
  由于南北朝是一个民族迁徙频繁、相互交往十分密切的时期,所以也有不少文章,涉及到各少数民族的婚姻问题。王晓卫《北朝鲜卑婚俗考述》(《中国史研究》1988年3期),考察了北朝鲜卑族婚姻中群婚制残余,妇女社交自由,通婚不论行辈。不重门第,以及表亲婚、交换亲。冥婚、早婚等习俗。施光明《从〈魏书〉所记鲜卑拓跋部落婚姻关系研究》(《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2年3期)一文指出,鲜卑拓跋部贵族婚配,在北魏前期,多限于本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到后期,汉族已占有优势位置,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拓跋鲜卑的封建化。杨铭《氏族的姓氏与婚姻》(《西北民族研究》1992年1期)确认,在民族大迁徙、大融合的浪潮冲击下,氐族的婚姻也受到激荡,族内婚走向瓦解,实行与汉。羌等族通婚。施光明《北朝民族通婚研究》(《民族研究》1993年4期),在考察了北朝诸民族通婚形式、特点、影响后,认为北朝的通婚形式具有羁縻型、结盟型、进贡型、笼络型、门第型五种形式。各民族间通婚频繁,门阀等级婚被打破,在婚仪、婚礼中融人了不少胡族特点,胡汉、夷夏有别的观念淡薄。北朝的婚姻观。婚姻习俗,一直影响到唐代。
  在唐代的婚姻史研究中,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文物》1985年7期),叙述了当时通行的婚礼。婚俗,以及男就妇家成礼、男居女家的婚俗。牛志平《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历史研究》1987年4期)和《试论唐人的婚姻心理》(《中国史研究》1989年3期)两篇文章,实际上论述了两个相互关连的问题。前文是从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论述唐代婚姻风气相对开放,以及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情况的原因。后文则著重于作社会心态的探索。由于唐代处在一种既“封建”又“开放”的社会情势下,使得唐人婚姻心理亦兼具封建时代共有的婚姻观念,和当时相对自由开放气氛下特殊心理的两种特性。李向群认为唐代皇室婚媾中的不计行辈婚,是受到拓跋鲜卑的影响,并具体叙述了这种婚姻的表现形式(《唐代婚媾中的不计行辈 婚》,《陕西师大学报》1989年3期)。蔡伟堂《关于敦煌画(婚礼图)几个问题》(《敦煌研究》1990年1期),根据敦煌莫高窟和安西榆林窟41幅相关的壁画,考冀了由盛唐至北宋这一时期的婚娶礼俗。金眉《从“无子”出妻看唐代“七出三不去”离婚制度的实践》(《史学月刊》1993年2期),牛致功《唐人的“离婚”全议》(《学术界》1994年2期),梁长根等《唐代传统婚姻道德的裂变溯源》(《社会科学》1994年4期),则讨论了婚姻的裂变问题。
  在研究论文中,也有不少涉及到汉族和少数民族通婚,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婚俗的。如罗桑开珠《昌议唐蕃联姻》(《中央民族学院学报》1990年3期),张锡禄《南绍王室婚姻关系简论》(《云南社会科学》1990年1期),卢向前《唐代胡化婚姻关系试析——兼论突厥世系》(《中国史论集》,天津古籍1994年),宋晓梅《鞠氏高昌张氏之婚姻》(《中国史研究》1994年2期)等均是。傅永聚的《历人的涉外婚姻》(《人文杂志》1994年3期)一文,反映了当时外国侨居人士的婚姻情况。
  (3)宋辽金元,这一时期的成果,多数集中在宋朝。张邦炜付昏姻与社会(宋代)》(四川人民出版社, 1989年),是把宋代的婚姻放到当时的整个社会,放列唐宋历史变动的潮流中进行考察的一部专著。其内容包括婚姻制度、婚姻观念等。张邦炜在另一写论文中,就宋代“婚姻不问阀阅”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联系唐代。‘婚姻必由谱系”,到宋代“士庶婚姻浸成风俗”,后妃“不欲选于贵戚”和宗室嫁娶。‘不限阀阅”,认为这是风气的大转变,构成宋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特点,表明在社会政治中,已由早先的门阀制转到官僚政治的阶段(《试论宋代“婚姻不问阀阅》,《历史研究》1985年6期)。与张文相类的还有昊旭霞《试论宋代婚姻重科举士人V《广东社会科学》1990年1期)等,当宋代出现“婚姻不问阀阅”的同时,另一种婚姻“不顾门户,直求资财”的价值取向,却愈来愈被人们所接受。方建新《宋代婚姻论财》(《历史研究》1986年3期),揭示了这一动向。在宋代婚姻问题研究中,也有一些是谈婚俗、婚礼的,如刘德谦《交杯酒及其它——漫谈宋朝的婚俗》(《文史知识》1982年4期),方建新《宋代婚姻礼俗考》(《文史》24辑,1985年),吴宝琪《宋代的婚姻》(《历史知识》1986年5期)等。
  离婚和妇女再嫁,也属于讨论的热点。代表性的文章有唐代剑《宋代妇女再嫁》(《南充师院学报》1986年3期),张邦炜《宋代妇女再嫁问题探讨》(《宋史研究论文集》河北教育出版社, 1989年),呆宝琪《宋代的离婚与妇女再嫁》(《史学集刊》1990年1期)等。在文章中,有人批驳了这么一种观点,即随著宋代理学的兴起,妇女地位也跟著下降了。可从宋代妇女再嫁人数之多,现象之普迤,并受到一定的法律和社会舆论的保护,说明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有的学者还具体分析了宋代妇女不以再嫁为耻的原因:1、受唐代风俗的影响,贞 观念淡薄;2、婚姻开放;3、战乱之际,妇女难保贞 ;4、金人习俗影响。屈超立《从宋代婚姻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国际宋代文化研讨会论文集》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1年),则从婚姻立法的角度来考察宋代的妇女地位,结论是比前代有较大提高。姚红《从寡妇财产权的变化看两宋女子地位的升降》(《浙江学刊》1993年1期)、邢铁《宋代的奁田和墓田》(《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3年4期),以及盾自斌《咯论南宋妇女的财产与婚姻权利问题》(《求索》1994年6期),都是从婚嫁财产权和角度考察妇女地位的高低。作者们认为,虽然宋代妇女在结婚、再嫁时,对所拥有的财产有一定的支配权,但并不完整,与男子相比,仍处于从属卑下的地位。有的学者还从历史变化的角度加以说明,大体南宋不如北宋,南宋前期与后期也有差别。
  辽金元三个朝代,分别是由契丹、女真、蒙古三个民族建立的。他们在统治中原地区以前,分别活动于东北和塞北地区,有著自己的风俗习惯。所以,有关这一时期婚制、婚俗的文章,多有联系或追溯这些民族固有习俗等方面的。
  关于契丹的婚姻制度,自蔡美彪于60年代提出部落外婚制观点后(见《契丹部落组织和国家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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