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江南庙会与农家经济生活(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然也不会错过这个敛财的机会。常熟白茆乡李王庙,“每次赛会经理者常有三百至五百金利益,每启攘夺风潮,所以一般视为发财捷径,竭力运动”(《白茆乡·掉龙之索隐》,《常熟之日日报》1919年3月7日。)。到了农历二月中旬,宜兴庙会的会头们就格外起劲。据传,香客烧香时丢进香柜里的钱,他们可以随便拿起,并说:“某某老爷,我活着为你办事,死后也为你做事呀!这点钱,我拿着用啦”(注:晓方:《庙会》,《宜兴文史资料》第6辑,1984年。)。这段文字有道听途说之嫌,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作者无法了解会首们的“规矩”和“程序”的记载,不过,其实质性的内容并没有遗漏。
江南庙会上还活跃着一群“临时商人”,所谓“商贾云集”,主要指的当是他们。“临时商人”的原来身份,通过他们所出售的物品种类推想,大体包括小商贩、独立手工业者和农民三类(注:叶宗高:《无锡城乡的节场》,《新中华》第2卷,第18期,1934年8月。)。
小商贩和独立手工业者乘机可以分一点庙会余润。庙会一般在农忙之前或秋收之后举行为多,这时的农民正搁闲,手头也比较宽裕,往往利用逛庙会之际买回必要的生活用品,“庙场讯期间,摊贩云集,各种商品应有尽有,平时买不到的,卖不掉的东西,一般都能买到、卖掉,会上商贩们忙得不可开交,营业额为平时的几倍或几十倍”(注:潘泽苍:《木渎庙会忆旧》,《吴县文史资料》(吴县工商史料专辑)1992年。)。当然,小商贩和独立手工业者毕竟是小本生意,收入有限得很。但无论如何,总还是有小利可图的。
在“临时商人”中也有农民,这时的农民是作为商人的身份出现的,从理论上说,应该是营利者。他们借庙会之机,出售农副产品,购入生产和生活用品。乌镇香市期间,四乡农民,成群结伴,乘了航船,或摇着“赤膊船”去赶香市。他们或背黄布香袋,或拎竹编香篮,顺便捎带自己编制的竹器、芦帚以及各种农产品,去庙中烧香后,便出售自己带来的产品,选购急需的用品(注:童闻整理:《乌镇香市》,见桐乡县文化馆编:《茅盾故乡的传说》(内部资料)第67-68页,1983年。)。这样的庙会跟农民生活的改善有多少关系呢?茅盾先生把“香市”期间坐商与农民的利益进行了比较:“迎神赛会总共闹了一个月光景。……听说也花了万把块呢。然而茶馆酒店的‘市面’却也振兴了些。……市面上至少多做了十万元的生产。……这点数目很可使各业暂有起色,然而对于米价的低落还是没有关系。结果,赛会是赛过了,雨也下过了,农民的收成据说不会比去年坏,不过明年的米价也许比今年还要贱些”(注:茅盾:《谈迷信之类》,《申报月刊》第2卷,第11期,1933年11月15日。)。从庙市就可以看出,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仅仅通过市场是不可能得到调节的。
近代以来的江南乡村,伴随着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农产品日趋商品化,农民与地方市场的关系更形紧密。一方面,他们了为获得货币,不得不尽可能地把剩余农产品售出,甚至把生活必需品的一部分乃至大部分投入市场;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发展副业生产,增加收入。由于小农经营的普遍存在,国内统一市场的不发达,农民出售农副产品自然只能依赖产地市场。在江南农村,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主渠道即为集市和庙会。经济史家冯和法先生曾深刻地指出这种农村短期市场使农民蒙受的损害:“农民在市集庙会中出售其农产物,在形式上虽似直接售出,但是:第一,因这种短期市场不是每天举行,农民需要现款的时候不易一时把农产售出,每次举行以后,又须经过相当时候的距离,以致每到市场集时日,农民即不得不忍痛把农产物在不利的条件下售脱;第二,这种市场举行的时间颇暂,范围不大,更使农民无法选择比较的条件;第三,这种市场的组织比较简单幼稚,全是中世纪市场制度的遗留,其间的卖买及市场价值仍多为商业高利贷资本者所操纵。”(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第916页,上海黎明书店1935年8月。)
应该指出的是,冯先生的这段论述是就全国普遍情况而言的。在近代江南,市镇发展程度较高,小市镇的覆盖面较大,集市贸易更为普遍,庙会的经济功能就被具有同样功能的商贸场合所取代,因而呈逐渐减弱的趋势(注:赵世瑜:《明清时期江南庙会与华北庙会的几点比较》,《史学集刊》1995年第1期。)。不过,就农民与庙会市场相联系的部分而论,其结论还是基本适用的。
江南庙会上还活跃着一群“临时商人”,所谓“商贾云集”,主要指的当是他们。“临时商人”的原来身份,通过他们所出售的物品种类推想,大体包括小商贩、独立手工业者和农民三类(注:叶宗高:《无锡城乡的节场》,《新中华》第2卷,第18期,1934年8月。)。
小商贩和独立手工业者乘机可以分一点庙会余润。庙会一般在农忙之前或秋收之后举行为多,这时的农民正搁闲,手头也比较宽裕,往往利用逛庙会之际买回必要的生活用品,“庙场讯期间,摊贩云集,各种商品应有尽有,平时买不到的,卖不掉的东西,一般都能买到、卖掉,会上商贩们忙得不可开交,营业额为平时的几倍或几十倍”(注:潘泽苍:《木渎庙会忆旧》,《吴县文史资料》(吴县工商史料专辑)1992年。)。当然,小商贩和独立手工业者毕竟是小本生意,收入有限得很。但无论如何,总还是有小利可图的。
在“临时商人”中也有农民,这时的农民是作为商人的身份出现的,从理论上说,应该是营利者。他们借庙会之机,出售农副产品,购入生产和生活用品。乌镇香市期间,四乡农民,成群结伴,乘了航船,或摇着“赤膊船”去赶香市。他们或背黄布香袋,或拎竹编香篮,顺便捎带自己编制的竹器、芦帚以及各种农产品,去庙中烧香后,便出售自己带来的产品,选购急需的用品(注:童闻整理:《乌镇香市》,见桐乡县文化馆编:《茅盾故乡的传说》(内部资料)第67-68页,1983年。)。这样的庙会跟农民生活的改善有多少关系呢?茅盾先生把“香市”期间坐商与农民的利益进行了比较:“迎神赛会总共闹了一个月光景。……听说也花了万把块呢。然而茶馆酒店的‘市面’却也振兴了些。……市面上至少多做了十万元的生产。……这点数目很可使各业暂有起色,然而对于米价的低落还是没有关系。结果,赛会是赛过了,雨也下过了,农民的收成据说不会比去年坏,不过明年的米价也许比今年还要贱些”(注:茅盾:《谈迷信之类》,《申报月刊》第2卷,第11期,1933年11月15日。)。从庙市就可以看出,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仅仅通过市场是不可能得到调节的。
近代以来的江南乡村,伴随着自然经济的逐渐解体,农产品日趋商品化,农民与地方市场的关系更形紧密。一方面,他们了为获得货币,不得不尽可能地把剩余农产品售出,甚至把生活必需品的一部分乃至大部分投入市场;另一方面,尽可能地发展副业生产,增加收入。由于小农经营的普遍存在,国内统一市场的不发达,农民出售农副产品自然只能依赖产地市场。在江南农村,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主渠道即为集市和庙会。经济史家冯和法先生曾深刻地指出这种农村短期市场使农民蒙受的损害:“农民在市集庙会中出售其农产物,在形式上虽似直接售出,但是:第一,因这种短期市场不是每天举行,农民需要现款的时候不易一时把农产售出,每次举行以后,又须经过相当时候的距离,以致每到市场集时日,农民即不得不忍痛把农产物在不利的条件下售脱;第二,这种市场举行的时间颇暂,范围不大,更使农民无法选择比较的条件;第三,这种市场的组织比较简单幼稚,全是中世纪市场制度的遗留,其间的卖买及市场价值仍多为商业高利贷资本者所操纵。”(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篇),第916页,上海黎明书店1935年8月。)
应该指出的是,冯先生的这段论述是就全国普遍情况而言的。在近代江南,市镇发展程度较高,小市镇的覆盖面较大,集市贸易更为普遍,庙会的经济功能就被具有同样功能的商贸场合所取代,因而呈逐渐减弱的趋势(注:赵世瑜:《明清时期江南庙会与华北庙会的几点比较》,《史学集刊》1995年第1期。)。不过,就农民与庙会市场相联系的部分而论,其结论还是基本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