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与元间的对立统一是世界存在的基本方式(5)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人作为普遍相关中的一个成员并没有特殊地位。人的所有活动也都服从基本的物理规则。
通则:元间转移是一种相互作用过程,是对象双方的"结构"相互冲突、相互比较、相互转移的过程。
边际:上述通则有两条极端的边际条件。
1、影响很小的情况。如我用眼睛观察花朵的行为并不能显著地改变花朵,这种改变严格说来是有的,只不过可以忽略不计罢了。视觉对于日常生活中的对象影响很小。
2、影响很大的情况。如您考我哲学题目的时候,我会很紧张,可能会跟着您的眼神改变我的答案;如观察一个电子的运行,"照亮"对象电子的"工具电子"不可避免地干扰着对象电子的运动;如用电压表测量电池电压,电压表消耗的电流改变了电池的原始状态;如品尝梨子的滋味……。
在观察者不能显著影响被观察者到极大地影响它这两种极端情形之间,有一个广大的区间,有不同层次的复杂局面。但是,相互作用必然造成相互改变,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推广: 1、显然,认识是元间转移的一个特例,是把外在的、对象的元间转移到人的认识器官中去的过程。我们只能尽可能减少对被观察对象的干扰,却不能完全避免这种影响,不仅进入观察器官的信息是被我们改变过的,就连我们刚观察过的那个对象也已经不再是我们观察之前的样子了。
2、既然是两个结构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人的认识能力本身当然不是一张没有内容的白纸,正如进化认识论(德.福尔迈.《进化认识论》)告诉我们的那样,是一套在长期进化过程中生成的、极其复杂的、与人生存的直接环境基本相似的元间。纯粹的观察者并不存在。认识是这样两套元间体系的相互作用,外来元间转移到大脑里后将产生既不同于外在世界也不同于先天构造的新元间。这个新元间又成了进一步接受外来信息的基础。
3、实践和认识之间没有决然的界限,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认识以从对象中获取信息为主,实践以改变对象为主,认识和实践互为手段,因为,不改变对象就无法获取对象的信息。
这三点推广还有助于我们理解康德的"物自体"
康德认为存在着物自体这样的不作为对象的对象,物自体是产生现象的根源和根据,人只能认识现象,而不可能认识到"物自体"本身,因为物自体独立于认识,不能作为对象。这是哲学史上十分令人费解的问题,因为康德一方面承认物自体的存在性,同时又不把它作为认识的对象。认识只能停留在作为物的表现形式的现象上,而不能切入到物自体本身。


康德这样来解释自己的理论:"因为感性认识决不是照物体本身那样表象物,而是仅仅按照物感染我们的感官的样子表象物,由此它提供给理智的思考的只是现象而不是物本身"(《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 第271页)。
现在看来康德的推理很有道理。
1、相互作用就意味着相互的改变,当认识主体的物理手段和客体的物理过程发生相互作用时,客体的物理过程就受到了干扰和改变,就不是它原来的自在时的那种模式。因而,认识主体就不可能精确地了解到对象在没有被观察时的自在的、本来的状态。我们只能获得由于我们观察行为影响过了的新的一种状态。用康德的话讲,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我们只是把这种现象作为了对象,并不可能走到意识能力之外去把我们没有作用过的自在状态的对象作为对象,因此,物的自体不可知。正是由于我们懂得了要实现元间转移必须改变对象这个常识,才可以判断我们认识了的东西都是被我们改变了的东西,那么对象自己应该有一个自在的状态,而这个状态我们只能用另外的方法去认识,同一种方法总会碰到极限,这是由物质本身的层次性所决定的,从而认识也有明显的层次性。
2、我们只能从现有的知识、观念出发去接受新的元间,因此,认识主体作为元间转移的受体,其本来的、先天的、遗传的构成方式以及由经历和文化产生的先决知识是影响转移过程的又一主要因素。严格讲,认识主体本身也是一个物自体,因外来元间的转入而发生改变,我们的自我意识所观察到的结果是两种元间相互作用后的综合结果。
3、主、客观是典型的相互关系,"客观"和"对象"是同义词,当你不去认识某物或实体,它还不是对象,不是相对你的客体。因此"客观存在"不等于存在。存在的并不一定都是客观的,客观的只是存在的一部分。
实际上,人的认识只能无限逼近对象,把物自体一层层地变成对象,一段段地抽象出来、转移出去,却不能完全到达物自体,这符合前面讨论过的关于元间转移的一般规则和限度。
我们有什么权利说我们没有接触过的东西是存在的?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有什么理由说物自体是存在的?
认识和确认物自体这种不是对象的对象是自相矛盾。所以,只有当我们的认识和元间转移过程基本结束后,当物自体转变成对象之后才能有理由说这曾经是一个物自体。认识物自体都是事后的认识。
想要事前了解物自体有两种近似的途径。
我们之所以可以假定有物自体存在是基于这两个理由。
1、间接的方法。所谓"存在"是指处于普遍的相互作用之中,不和人发生直接的主、客关系的东西很多,不和人发生直接联系不等于也不和其他物质发生联系,人的认识只是所有相互关系中的一部分,只是一种关系。凡有一个实体是存在着的,就必然处于和别的实体的相互关系之中,由于相互作用的绝对性也同时必然和我们处于相互关系中,只不过是间接关系,从间接关系的间接关系里可以逐步接近物自体,可以从它的现象中推测和发现物自体的存在。
其实,"物自体的现象"就是物自体的间接形式。
2、逻辑方法。利用第三层次的抽象元间,既关于势态和规律的一般性概念可以在头脑和计算机里演绎某种势态的过程,事先预言还没有直接出现和发生的事件,猜测我们还没有直接接触到的物自体。元素周期表和相对论就是这种方法成功的经典范例。逻辑和数学方法也是量子物理学经常采用的方法。关于这种方法的合理性仍然是哲学认识论的重要课题。

小结:
1、这是一个仅在"物质都是结构的,结构都是物质的"范围内有效的有限理论,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再是辩证本体论讨论的领域。
2、这是一个统一的世界,只有处于普遍相互作用和关系中的东西才是存在着的,不与或不再与我们这个世界发生相互作用的东西就不算是存在或不存在。
世界是由相互作用的不平衡才产生的,这种不平衡就是差别。


物质和元间是存在的全部内容,物质和元间的对立统一是这个世界存在的基本方式。这是辩证本体论的基本观点。
3、辩证本体论主张的认识论不是太阳围绕地球转的"地心说"模式,这仅仅适应于第二层次的元间抽象;也不是康德设想的哥白尼式的"日心说"模式,这仅适应于第三层次的元间抽象。这是一个更一般的"双星系统",日心说和地心说只是它的两个极端情形。也就是说,认识主体和不同的对象有不同的关系和地位,而且认识主体和对象相互作用时作为同一个体系共同存在和发展。主观和客观双方都不具有绝对的、永恒的统治地位,而是相互地位不断变化着的相互作用和联系的整体,处于对立统一之中。
4、辩证本体论的方法是对立统一的抽象。
撇开具体事物中的一切"质"的差异,可以抽象出纯粹物质的概念;同样,撇开具体事物中的"物"可以获得纯粹差异及差异的形式。但是,当我们把"撇开"作为理论前提时就意味着不可能获得全面的一般性理论。
辩证本体论用不撇开任何一方的方法抽象出了物质与元间对立统一的概念。
显然,唯有这样,本体、认识、方法才是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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