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正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血缘群体共有制,决定了这样的国家既不存在对内扩大剥削的可能,也限制了向外扩张、掠夺、殖民的可能。因此,国家的权威主要不是靠暴力专政和立法司法,而是靠祖先崇拜和个人品德。国家的主要职能,也不是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为最高原则,发展经济,聚敛财富;而是以血缘或拟血缘群体利益至上为最高原则,来处理群体之内与群体之间的利益的分配或冲突。对外则以防御和教化为主,无论国力如何强大,也未用于向外掠夺和殖民,与其说“是用来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不如说它是统治阶级用以获取和维护政治权力的工具”[6]。
六、 国家的结构自然也非西方式的建立在分权基础之上的联邦制,而是建立在专权基础之上的中央集权制,即不仅全国上下左右政令一律,舆论一律;而且,由古至今一以贯之。
要而言之,中国的国家与西方的国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明乎此,我们才能不为名词和概念的相同或相似所惑,对中国的文化特质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实事求是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是列宁所一再强调的“辩证法的灵魂”。
家国同构——皇权与族权的同构性
我们常说,中国是家国同构的国家,管理这个国家的只有三个层次的权力:皇权、绅权和族权。三者同处于父家长专制集权的金字塔式统治结构中,皇权是金字塔之顶,族权是金字塔之基,绅权居中,是为皇权与族权的中介。子曰:“吾有知乎哉?无知也……叩其两端而竭焉。”(《论语·子罕》)欲明白绅权的性质,必叩皇权与族权而竭焉。
若以分析的眼光看,君者,天下之尊也;宗者,家族之尊也。皇权无疑是拟血缘群体父家长权力的代表,族权则是血缘群体父家长的权力的象征。若以综合的眼光看,在这个按照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宗法原则结成的盘根错节、错综复杂,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家国同构社会中,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层层套叠、纵横交错的网络之中,他既是血缘群体中的一员,同时又是若干拟血缘群体中的一员,都必需遵循独特的伦理规范,必需遵守公私杂糅的群体利益至上原则和利益共享的所有制原则;必需承担着多重的责任义务并相应地享有多重的权力与权利。他们也都必需受祖权(一种为着保障家族的整体利益和长治久安,集祖宗智慧之大成的家族宪法或集体领导权)的制约。只有祖权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能遵循它的原则,谁才能拥有父家长的实权与威严。以此观之,上至一国之君,下至一家之长,每个父家长都是这一独特结构的实际统治者和管理者,同时也是被统治者和被管理者。即所有父家长都兼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或主子与奴才的双重身份,就连“至高无上”的皇帝也概莫能外。他在代表或象征着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祖制”面前,同样也只是不得不俯首帖耳的“被统治者”。与此同时,家长小皇帝——关起门来,一家之长就是小家国的君王,在外面的卑躬屈膝,并不妨碍他在家中尽显君父的威严。
正因皇权与族权具有这种在血缘与拟血缘共有制下的同构性,所以,在古代中国治国如同治家;治家亦如治国。族权是皇权的基础,皇权则是族权的保障。它们的关系绝对不是西方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力的二元对立,而是公私杂糅、公私兼顾,既相辅相成又相反相成的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首先,分散的小农家庭虽然在分配土地和纳税服役时,是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却非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组织”,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组织是家族,个人或家庭都完全消融于“家族”之中,不仅夫妇不完全是家族关系的配轴,父子也不是它完整的主轴。包括逝去祖先在内的祖辈,与生生不息的子孙,共同构成了家族的生命流。在这始终强劲的生命洪流中,传统的中国人也无不把传宗接代视为天经地义的义务;将光宗耀祖看成义不容辞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齐家”,归根结底也就是“齐族”。特别是在乡村生活中,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迫使他们一直为保证基本的生存而勤苦地劳作,这种生存态自然限制了他们活动的圈子,他们终生所接触到的人际关系不外乎血缘姻缘群体和拟血缘的邻里关系,日常生活的外求很少,上赡父母、下育子孙已经够他们终生为之操劳的了,因而很难再生发出治国、平天下的雄心大志。对于官府,他们一向敬而远之,种种民事纠纷,通常都是由族人三老或地方绅缙排解,除非万不得已,尽量不与官府打交道,甚至以几辈人不登公堂为荣。《击壤歌》:“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与我哉!”便形象地概括了社会处于常态(而非失衡状态)时中国平民百姓的普遍心态。若按近代以来西化的国家观念分析,这种心态是典型的无政府心态,所以,近现代的一些学者才将中国人比喻为一盘散沙。但依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家和万事兴,齐家正是治国之本。“家和万事兴”,无论是之于家庭、家族还是国家,皆是中国传统文化千古不变的至理名言。
其次,中国社会的族权绝对不是血缘群体父家长个人的权力,“齐家”也绝对不是西方私领域的治理。家有千口,主事一人。家族本位也就是群体本位,父家长与其他家族成员一样,都没有独立自由需求、意识和可能。族权与皇权一样,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家是全体家族成员共有的家,是每个人生命之所系,父家长只是领导者和管理者。因此,“主事”也就不等于“独裁”,他行使权力、获得权利的大前提条件是,必需为全家人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着想,无论能力是强是弱,几千年来,养家糊口、传宗接代、孝亲育子,已经成了父家长们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责任和义务,任何谋一己之私的行为,都必定导致父家长的大权旁落和家族的分崩离析。
再次,族权是皇权的基础。这不仅在于家齐于下,君才能治于上;更在于它与皇权的同构——皇帝不过是国族的大家长,治国与治家,没有本质的不同。因此,传统的“齐家”是关乎家族生存和国家安定的家国大事,它既不是私人领域的个人私事,也不是公共领域的国家公事,而是上至皇帝官吏、下至贩夫走卒共同肩负的基本职责。之所以自古天子提倡而且能够以“孝”治下,就在于“孝”与“忠”的同构——对于皇帝的忠,也就是对于国族父家长的孝。所谓国法,也就是拟血缘的血缘伦理。所以,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原本就不存在界限分明的公私领域,也没有非此即彼的公私观念。韩非曰:“背私为公。”只要不是为一己之私,而是为群体利益着想,便是公。所以,孝即是德、即是公。只不过它相对于更大的公——拟血缘的“忠”而言,才带有“私”的成分和色彩。齐家也同样,只是相对于治国来说,它才具有“私”的含义。所以,在传统中国的共有观和共有制下,公与私是皆对立统一于“共”中,需视圈子的内外、大小,因人、因事、因时而判定。[8]
最后,皇权绝对不是皇帝个人的权力,治国也绝对不是西方“公共领域”的管理。皇帝是全国最高等级的皇族血缘群体与国族拟血缘群体的父家长,具有双重父家长身份。作为国族拟血缘群体父家长,他虽号称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拥有全国土地所有权,但一方面,偌大一片江山,既不是靠他一人之力打下的,更不可能靠他一人之力来管理,所以,他必须把“王土”按军功或在国家管理中所负责任的大小,以及与他的关系的亲疏远近,分配给各级官吏共享;另一方面,由于自给自足小农经济是整个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他又必须将“王土”平均分配给所有的编户齐民,以保证国家基本的税收。而作为皇族血缘群体的父家长,他更要将家族的利益放在首位。为保证皇家血缘群体的消费和奢侈需求,他必须分配给他们足够的土地和财产,从而使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