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权·绅权·族权——兼论划清中西文化传统的界限(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成为全国最大的血缘群体共有经济集团。于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君王土地所有权就成了“观念形态上的天子所有权”[9](P9),而实际的土地所有权,则被按血缘和拟血缘差序等级层层分解为管理权和使用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实际上是属于全体父家长按差序等级所共有的。而皇帝只不过作为全国父家长的总代表,凭借“观念形态上的天子所有权”,对全国土地行使着支配权和管理权,即使用权,而不具有实际上的所有权。[7]相应地,所谓的皇权,自然也不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及个体私有经济基础上的君主独裁专制,而是以皇帝为首的整个拟血缘官族金字塔的中央集权专制。

共同的权力与权利,把以皇帝为首的官族凝聚成一个层层套叠在一起的巨大的金字塔网络,他们共生共存、生死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每个官族父家长都是金字塔网络中的一个结,而每个结的上下左右,都是一张张千丝万缕、相互勾连在一起的大网。对官族父家长而言,倘失去家族根基,他们便无以在官族立足;若失去官族特权,他们便不能让家族显贵。因此,在统治和管理拟血缘国家时,他们也只能像皇帝一样,公私杂糅、公私兼顾地同时履行血缘与拟血缘群体父家长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说,皇权或中央集权的强化、成熟与发展,便是拟血缘官族数千年群体统治的经验与教训、智慧与能力的强化、成熟与发展。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性质是“为保障、发展个体私有制,并将不同经济利益集团间的矛盾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而产生的权利机构”的话,那么,中国皇权则是“为了保障和发展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并将各种伦理群体的利益‘均平’在自给自足自然经济可承受的范围内”。因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可能为社会提供大量的产品和财富,任何奢侈和聚敛的行为都会破坏自然经济的平衡,而社会过分的贫富分化必然导致社会的失衡,并由此引发民众的造反和起义。从夏代后羿驱逐太康“因夏人而代夏政”开始,直到太平天国的数千年间,造反或起义已成为贫富分化和社会失衡的某种“阀门”,“阀门”打开的结果,便往往得改朝换代。鉴于这样的历史教训,历代统治者不得不把“均平”视为治国之根本大计,不得不致力于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和由土地买卖带来的土地兼并,以确保拟血缘统治群体的共同利益。由此,不仅生发、成熟了欧洲封建社会不曾有过的以户籍制为保障的税收赋役制度,还相应地形成了“四海之内皆兄弟”的拟血缘共生共荣观和“以民为本”的统治宪法。公乎?私乎?说它是为民之公也好,说它是为帝之私也罢,说到底,不过是为了大家的生存罢了。



中介作用——乡治与自治的本质区别
 

自治这个名词,古亦有之。例如,《三国志·魏书·毛玠传》曰:“太祖为司空丞相,玠尝为东曹掾,与崔琰并典选举。其所举用,皆清正之士,虽于时有盛名而行不由本者,终莫得进。务以俭率人,由是天下之士莫不以廉节自励,虽贵宠之臣,舆服不敢过度。太祖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这里所谓的自治,乃自律或自觉的意思,与我们在这里讨论的自治,虽然名词相同,内涵却是风马牛不相及。这里所讨论的自治,与自由、平等、博爱、民主等概念一样,都是近代西方的舶来品。

概括地说,西方的自治是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之上、以一定的契约为保证的分权制。这种分权制意味着、或至少在道义上意味着:

一、        制定契约的双方的关系是对等的或有条件的,即主要靠契约维系和保证的,契约一旦失效,双方便再无任何关系。

二、        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皆由契约作出明确规定,除了契约所规定的内容外,契约双方皆可以独立自主地自行其是。

三、        契约是通过谈判制定的而非单方面的宣言或授权,若出现新的问题,也只能通过谈判修改契约来解决,不存在绝对服从的问题。

尽管在“强权即真理”的现实生活中,契约常常是一种“不平等条约”或沦为一纸空文,但毕竟是西方社会通行数千年之久的游戏规则,正如中国的伦理道德往往流于言行不一的虚伪,依然是通行中国社会数千年的生存法则一样。

从这个意义上说,西方国家是靠契约维系的,正如中国是靠伦理道德维系的一样。

明乎此,便应该明白:中国近代以前基本上不存在这种西方式的自治。或者说,中国式的乡治与西方式的自治是全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如果说自治的本质是分权,乡治的本质则是集权,但并非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集中到皇帝老倌一个人手中,而是集中到乡一级的父家长的手中,亦即皇权与族权之间的绅权的手中。也就是说,皇权、绅权、族权都是父家长权,并无本质的不同,只不过如俗话所说:“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罢了。

绅权可以说是“泱泱大国”——面积差不多相当于整个欧洲,人口占到全球人口的近1/5的产物。俗话说:“山高皇帝远”,特别是在交通和通讯皆不发达的古代,皇帝和中央政府的管辖权大抵只能延伸到县一级(西汉全盛时就有1587个县或县一级的结构。清代全盛时,包括台湾共设1380个县),乡村的平民百姓甭说是难睹天颜,就是县太爷,也终生都未必见得着面。而族权的权限大抵只能限于族内,二者之间便是绅权的领域。也就是说,古代农民的直接管理者不是县官,而是大量或贤或恶或平平庸庸的土皇帝。他们是官与民的中介——进则是官,退则为民。或之于官,他们是民;之与民,他们又相当于官。换言之,绅权既是皇权的延伸,又是族权的放大,所维护的都是父家长的权威和权力,所奉行的则是同一个千古不变的、或有变化而无进化的“祖宗成法”。

换个角度说,绅权则是中国文化传统的必然产物。早在原始农业大发展时期,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原始农业,使得原始血缘氏族以类似细胞分裂的方式,繁衍出许许多多同质的、具有共同血缘的氏族村落。累世聚居的生活方式造成原始初民很早就“出入相友、守望相助”地结成亲缘关系盘根错节的自然村群落,形成了一个个错综复杂的耕作圈、婚姻圈、社交圈、信仰圈。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社会交往的增多,加之各自独特的人文地理环境的作用,从而扩大形成各具特色的地域文化。但不管地域文化多么不同,农耕文化的同质性决定了乡村始终是血缘群体生存之根。正因为血缘之根太发达、太根深蒂固了,所以,拟血缘国家形成的过程,也只能是血缘群体的等级化、宗法化、政治化和异血缘群体的拟血缘化、伦理化、礼制化双向互动的过程。简单地说,就是由“亲亲”到“尊尊”的过程。西周的宗法分封制便是典型。伯禽受封于鲁,三年后才报政周公,就是为了“变其俗,革其礼”(《史记·鲁世家》)。中国的礼,是中国农耕先民历经纷争磨合、日积月累而成的一整套社会规范。它既是拟血缘国家的统治宪法,也是中国式的法律和道德准则。无论是周公还是孔子,不过都是把它理论化、制度化、时代化而已。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文化发展史,也可以说就是一部血缘群体不断拟血缘化或政治化、血缘氏族村落不断乡族化或伦理化的历史。

在这一漫长的拟血缘化历史进程中,雄冠一方而又知书达理或见过世面的乡绅,便始终担负着承上启下的历史使命,尽管他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称谓有所不同,而且良莠不齐,社会作用和贡献也各异,但承上启下的历史使命则一以贯之。而且,中华帝国的版图越大,皇帝便越“远”,绅权的作用也就越重要、越张显。

支持这张硬件网络运行的,则是一整套伦理道德软件——以儒家理论为代表的传统国家统治宪法。按照钱穆的观点,中国传统政府实际上是一个“士人政府”[10](P122)。从皇帝到士绅,大都受过儒家的教育,遵循着孔子的治国原则。但这个教育应是广义的教育,不一定非得认字才懂;相反,读了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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