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权力:一个社会学的阐明(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交换意见。”  具体地说,权力的实现常常借助于权力支配者与被权力支配者的不自觉同谋。当权力拥有者将符合自身利益或少数集团利益的观念体制化的时候,那些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人把这些观念视之为体制自身本当具有的内在逻辑而加以遵守,正像米尔斯在讨论权威的概念时所指出的,权力受众基于服从是其责任的信念而自愿服从当权者的意志,  在这种幻觉之下,他们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意志已经受到了压迫。布迪厄把这种信念称之为“符号暴力”. 意识形态就是这种符号暴力的典型形式之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正如福科所揭示的那样,权力是通过话语发生作用的:“话语传递着、产生着权力;它强化了权力,但也削弱了其基础并暴露了它,使它变得脆弱并有可能遭到挫折。”  话语是权力得以实现的条件,这是因为:“通过话语和话语结构是我们把握现实的唯一途径。在此把握过程中,我们根据适用于我们的结构,对经验和事件进行分类和阐释,并且在阐释过程中,我们赋予这些结构以统一性和规范性:如果置身其外,我们就难以思考。”  权力的上述两大特征实际上迫使我们向自己发问:第一,假如文学是一种权力,那么,构成其权力基础的资本是什么?第二,文学是否构成一种符号权力或意识形态?但将这两个问题分开来论述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我们将会在以后的论证
中看到,一般说来,与政治、经济等能够发生直接作用的权力形式不同,文学的文化资本正是由于它可以构成某种程度的符号权力这一事实所决定的。换言之,文学的文化资本正是来源于它可以通过体制的认同而成为一种符号权力或意识形态,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社会行动者。
    那么,我们可以从资本的角度具体展开讨论。对文学的占有,即对文学才能、文学产品、文学知识、文学地位等等的占有,是否就是意味着对一定的文化资本的占有?这个问题在现象层面并不难回答。众所周知,在西方,荷马、维吉尔、但丁、莎士比亚等等代表着文明史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最迟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开始,二十四史中形形色色的《艺文志》或《文苑传》把文学家的英名永久地载入史册,仅仅是这些事实就足资证明文学作为文化资本的重要意义。但使得文学的文化资本成为可能的究竟是什么呢?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文学文本的内部这一层面在理论上回答这一问题。在文学文本的范围之内来寻找其文化资本的发生条件,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我们询问:文学文本是否可能构成生产和实现权力的有效手段?文本与话语尽管在概念内涵上有一些微妙的区别,例如有的学人指出话语可以被视为在言者和听者之间发生的语言交流,作为一项人际活动其形式受制于其社会效果,而文本作为语言交流则仅仅意味着被编码的信息。  保罗·利科甚至认为文本就是“任何由书写所固定下来的任何话语。” 但我们不妨暂时忽视这些对于本文无关宏旨的区别,将它们在“包含具有可详细说明的交流功能的全部语言单位”的意义上视为同义词, 由此,我们可以说,讨论文学文本的权力,也就意味着讨论文学话语的权力。
    文学话语是如何可能拥有权力的呢?我们必须先回顾一下福科有关论述。福科曾经在《话语的秩序》中揭示了话语与权力的共生关系。他说:“我眼下以为,在任何社会里,话语在其产生的同时,就会依照一定数目的程序而被控制、选择、组织和再分配,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转移其权力和危险,对付偶然事件,并规避其笨重的、令人敬畏的物质性。”  他继而具体论述了这些程序。其中包括“排斥程序”,即设置一些不能谈及的言语禁区,例如性与政治;对话语进行一些区分,例如确认一些话语是理性的,另一些是非理性的;以及所谓求真意志,即对话语作出真伪的划分。但福科认为这些只是影响话语的外部的程序系统,他还指出了从话语内部起区隔、限定或支配作用的另一组程序,即一,注解,这一实践力图不断把所谓原始意义强加到话语上,例如历代儒者对《四书》、《五经》的阐释;二,稀少性原则,通过“作者”这一功能性标签把一种虚构的统一性强加到话语上;三,学科性原则,即通过一些话语分类的规则来实施对话语的约束和控制。最后,福科还指出了进入话语的条件,例如言语的惯例或者说仪轨,创造或保存某种话语的话语社团,共同恪守某一话语信条的信仰群体,以及对话语的社会征用等等。
    福科的上述观点无疑是非常深刻的,并且在方法论上可以作为本论文的基本出发点。文学作为一种重要话语,它也以一种特有的方式组织、区分和解释我们的经验。因此,它也可以构成权力的媒介之一。但结合到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对福科似乎还很难照单全收。这是因为,第一,当他提到话语的时候,他主要考虑的似乎是知识性话语,而文学显然不能被视之为一种知识性话语。最明显的情况是,作者作为一种功能性能指符号,在知识性话语和文学话语中意义完全不同,十七世纪以来,谁是某个科学话语的作者已经变得不那么重要,但在文学领域里刚好相反。  第二,福科有一种泛权力的倾向,话语的权力属性何时较强,何时较弱,以及,各种形式的话语如何以各自特有的方式来构成权力的媒介,福科则明显语焉不详。要将其思想方法转化为一种文学社会学的操作原则,我们还必须指出,文学话语实践的有效性一方面固然受制于权力体制所强加的压力,另一方面,文学话语又不能在任何语境下简化为权力体制的图解,我们必须结合文学领域自身的逻辑来理解其权力的特性。保罗·利科曾经描述了话语的两个特征。即一方面,话语是一种说话的事件,即话语不仅仅关涉一定的语境,关涉言者和读者或听者,而且,话语总是关于某物的,可以说客观上具有某种叙事性质。另一方面,全部话语又具有一定的意义。当话语作为一个事件来实现时,它同时就可以被理解为意义。 在话语直接或间接、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向我们强加以意义时,我们就可以认为话语具有话语权力;当这种话语权力被建基于一定的符号资本之上时,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话语权力表现为一种符号权力;当这种话语权力依赖于权力体制的认同时,我们可以认为这种话语权力表现为一种意识形态。话语权力、符号权力或者意识形态其实是同义词,使用这三个概念只是对同一概念的不同角度的强调而已。

   具体地分析文学话语的话语权力,也许可以从文学话语的叙事特征开始展开。热奈特指出了一般所说的叙事的三层含义:“叙事的第一层含义,如今通用的最明显、最中心的含义,指的是承担叙述一个或一系列事件的叙述陈述,口头或书面的话语。”“叙事的第二层含义不大普遍,但为今天叙述方面的分析家和理论家所常用,它指的是真实或虚构的、作为话语对象的接连发生的时间,以及事件之间连贯、反衬、重复等等不同的关系。”“叙事的第三层含义看来最古老,指的仍然是一个事件,但不是人们讲述的事件,而是某人讲述某事(从叙述行为本身考虑)的事件。”  热奈特分别用故事(所指或叙述内容)、叙事(能指或陈述、话语、叙述文本)、叙述(作为事件的叙事,即讲述行为)来指代“叙事”一词的这三种用法。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前两种。其中,作为所指的叙事为许多其他话语类型所共同拥有,例如,正像罗兰·巴特所说的:“叙事存在于神话、寓言、童话、小说、史诗、历史、悲剧、正剧、喜剧、哑剧、绘画、彩绘玻璃画、电影、连环画、社会新闻中。而且,以这些几乎无穷无尽的形式出现的叙事,存在于一切时代,一切地方,一切社会。”  实际上,当代学人谈论起“叙事”一词的时候,已超出了罗兰·巴特的范围,在诸如利奥塔尔等人的论著中,科学、哲学等等作为一种掌握世界的方式的文本单位,也是一种叙事,甚至一切话语都被认为是叙事性的。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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