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内容提要】社会性别这一概念,不但有助于从性别关系角度对历史进行重新分期,也有助于发掘以往不曾注意的历史范畴和活动。社会性别,既是一种制度体系,又是一种意识形态和价值体系;同时也是一种表现为多种力量的权力运作和风俗习惯,甚至是一种集体无意识的强大的惰性力量。本文侧重从纵的历史线索来探讨中国社会性别制度和关系的经权因变,分别对近代以前(所谓“传统社会”)、近代以来(所谓“现代社会”)进行概括性的考察,同时进行简略的社会性别分析,旨在揭示中国妇女研究的历史文化语境。
【关 键 词】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性别关系
一、近代以前:中国的父权制与性别关系
在近代以前的主流历史(华夏族)的进程中,有三个重要的历史转折应引起妇女研究者的注意:1)由母系时代向父系时代的转变;2)父权制的确立;3)父权-夫权制的健全。考古学发现证实华夏族先民曾有过一个母系社会生成和发展的时期及其向父系社会转换的过程;在夏商两代父系氏族社会高度发展以后,西周礼制全面建制,父权制成熟,从而奠定了华夏性别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宋代以降,父权制逐步演化为一种父权-夫权的性别制度。父系的、父权的、父权-夫权的性别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将母系时代的两性天然平等的“伙伴关系”改变为性别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以压抑女性为特点和代价的,同时也束缚了男性。
(一)母系制-父系制-父权制的性别关系
1.母系时代
大约在3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居住在今天北京郊外的山顶洞人就生活在母系氏族的组织形态中。母系氏族典型的仰韶文化的西安半坡和姜寨的聚落形态,反映出当时先民处于家庭和社会组织合一的、以对偶小家庭、母系家族和母系氏族三级组织构成的、以母系为中心的生产和生活形态之中。从墓葬反映的两性分工来看,虽然当时男女有了比较固定的分工,但没有主次、高低之分;相反,女性的生育还受到相当的尊重。墓葬也反映了当时以母系为中心的葬俗的流行,表明当时对偶婚从妻居的男子死后要葬到自己的氏族的公共墓地。厚葬女性和幼女的习俗,也反映了当时对妇女的尊重和重视。在这种以女系传承、生产生活以母系为纽带维系的社会组织中,男女作为氏族成员是一律“平等”的。换句话说,当时尊女崇母而不歧视男。
2.父系制取代母系制
当母系氏族处于鼎盛时期,“危机”来到了。首先,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动摇着母系氏族的物质基础;而随着产品的增加,分配的不均,产生了贫富差别,母系氏族公有制受到挑战。母系氏族组织出现了裂痕并可能分裂成各种形式的家族。利益的分化导致的团体之间的战争又强化了男性首领的权势、地位和财富增加的趋势,进而他们要求改变世系传承的传统——由女系变为男系传承。在这一过程中,男性的作用和地位提升,日益成为物质生产、社会组织中的主角,妇女更多地从事为父系家族生育下一代的人口生产、家务和其它“私人事务”;性别奴役从男女合葬墓中男子直肢仰身、女子侧身屈肢面向男子甚至有呈跪伏状的殉葬女子上可以看出端倪。(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
3.父权制的建立
传说中的“五帝”时代与考古学中父系制取代母系制时期大体相当,夏商两代是父系制的发展时期。禹的儿子启的时代,“家室”(“私领域”)和权力(“公领域”)还没有明确的划分,其标志是权力的丧失伴随着家室的被夺(丧权失妻与夺权得妻同时),但是女性在性关系上已经开始了色性的对象化和工具化,“女色”的观念和“美人计”的运用据载就是始于夏代。(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
商代的父系制是建立在明显的阶级分野基础上的贵族父系制,与此相关的是男性本位的男婚女嫁(不一定居于夫所)、一夫多妇(无嫡妾之别)的婚姻制度。在贵族家庭内部,还没有建立起男性之间的宗法等级关系,对于男子的亲属称谓,父亲的同辈兄弟一律称“父”,子辈一律称“子”(女儿亦然)。因此决定了对女性亲属的称谓,所有的妻妇一律称“妇”,没有嫡妾之别;生子之妇一律称“母”,没有嫡庶之辨。这种性别制度有利于贵族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商代贵妇有介入“公领域”的传统,如参与军政事务、准备和主持祭祀、管理农业等。在属于“私领域”的婚姻家庭领域,因为没有嫡庶制和嫡妾制,诸妇间的关系也没有立嗣争宠的紧张。作为商王的母亲,生前受到尊敬,死后还享有儿王的独祭。(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
西周初期,以周礼的制定为标志的父权制建立起来了。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由此决定了婚姻是实行严格的外婚制和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这两个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男性贵族本位的宗法制、分封制、丧服和庙祭等一系列的贵族等级制度。又由以上制度决定了贵族内部的性别等级划分:男女间分成了尊卑的位置、内外的分工及其价值界定,在女性之间也随着男性的地位身份分成了长幼、亲疏、尊卑的等级。具体来说,在性别分工上,周代贵族将“公”“私”、“内”“外”作严格判分:在国与家之间谈公私,在家的范围谈内外,私是相对于国事的家庭事务,由男女共同承担;在婚姻制度上,严格的外婚制将通婚的双方分为“内”和“外”——男家为内,女方为外;婚姻的原则是“利内则福,利外取祸”;其操作的方法是外嫁女儿,内娶媳妇,贵族男子要按照等级确定娶妇的数量,在诸妇间分嫡妾等级(嫡妻1名,妾媵不等)。在家庭、生育、立嗣和继承等制度方面,父权家族(庭)把“继祖传嗣”作为婚姻生育的主要目的(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所以,不但认定只有生男孩才算有后,而且从原则来讲,要求嫡妻所生长子最有合法的继嗣权。对男女孩子的不同期望和好恶态度使父系时代重男轻女的风俗有了制度的根据。作为家庭角色的妻子,只生了男孩才能在丈夫的家中确立稳定的地位,甚至还会获得一定的“家庭母权”。
总起来说,周代建立的父权制的性别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性别等级的划分——男女间的等级表现为男尊女卑,妇女间的等级既随所“从”的父、夫、子的男人的身份地位而定,也据自己本身获得的身份角色而不同。分工的等级也明显地体现在“公”“外”事重要,而“私”“内”事比较受贬低上。
(二)父权-夫权制:性别制度的“因”“变”和“经”“权”
从公元前11世纪周代贵族建立起男性中心的父权制性别制度以来,直到19世纪末,在将近三千年的历史中,性别制度和两性关系的格局,基本上因循了周制;但因中有变,变中有因。在此期间,有三个比较明显的转折:1)战国秦汉:由血缘贵族的父权制向官僚地主阶级的父权制的转变;2)魏晋南北朝隋唐:民族融合期父权制受到冲激和整合;3)宋元明清:父权-夫权制时期。
1.性别制度的“因”与“变”
从性别制度的“因”看,周礼奠定的父权制性别制度是建立在双重的等级制(阶级的和性别的)基础上的,只要血缘贵族阶级、官僚地主阶级存在,其性别制度是不会根本改变的。如在性别分工方面,就是历代陈陈相因了基本的分工模式——男女公私内外的格局是主流社会所提倡强调的,也是事实上实行的;在婚姻制度上,男性本位的
【关 键 词】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性别关系
一、近代以前:中国的父权制与性别关系
在近代以前的主流历史(华夏族)的进程中,有三个重要的历史转折应引起妇女研究者的注意:1)由母系时代向父系时代的转变;2)父权制的确立;3)父权-夫权制的健全。考古学发现证实华夏族先民曾有过一个母系社会生成和发展的时期及其向父系社会转换的过程;在夏商两代父系氏族社会高度发展以后,西周礼制全面建制,父权制成熟,从而奠定了华夏性别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宋代以降,父权制逐步演化为一种父权-夫权的性别制度。父系的、父权的、父权-夫权的性别制度的共同特点是将母系时代的两性天然平等的“伙伴关系”改变为性别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以压抑女性为特点和代价的,同时也束缚了男性。
(一)母系制-父系制-父权制的性别关系
1.母系时代
大约在3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居住在今天北京郊外的山顶洞人就生活在母系氏族的组织形态中。母系氏族典型的仰韶文化的西安半坡和姜寨的聚落形态,反映出当时先民处于家庭和社会组织合一的、以对偶小家庭、母系家族和母系氏族三级组织构成的、以母系为中心的生产和生活形态之中。从墓葬反映的两性分工来看,虽然当时男女有了比较固定的分工,但没有主次、高低之分;相反,女性的生育还受到相当的尊重。墓葬也反映了当时以母系为中心的葬俗的流行,表明当时对偶婚从妻居的男子死后要葬到自己的氏族的公共墓地。厚葬女性和幼女的习俗,也反映了当时对妇女的尊重和重视。在这种以女系传承、生产生活以母系为纽带维系的社会组织中,男女作为氏族成员是一律“平等”的。换句话说,当时尊女崇母而不歧视男。
2.父系制取代母系制
当母系氏族处于鼎盛时期,“危机”来到了。首先,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动摇着母系氏族的物质基础;而随着产品的增加,分配的不均,产生了贫富差别,母系氏族公有制受到挑战。母系氏族组织出现了裂痕并可能分裂成各种形式的家族。利益的分化导致的团体之间的战争又强化了男性首领的权势、地位和财富增加的趋势,进而他们要求改变世系传承的传统——由女系变为男系传承。在这一过程中,男性的作用和地位提升,日益成为物质生产、社会组织中的主角,妇女更多地从事为父系家族生育下一代的人口生产、家务和其它“私人事务”;性别奴役从男女合葬墓中男子直肢仰身、女子侧身屈肢面向男子甚至有呈跪伏状的殉葬女子上可以看出端倪。(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
3.父权制的建立
传说中的“五帝”时代与考古学中父系制取代母系制时期大体相当,夏商两代是父系制的发展时期。禹的儿子启的时代,“家室”(“私领域”)和权力(“公领域”)还没有明确的划分,其标志是权力的丧失伴随着家室的被夺(丧权失妻与夺权得妻同时),但是女性在性关系上已经开始了色性的对象化和工具化,“女色”的观念和“美人计”的运用据载就是始于夏代。(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
商代的父系制是建立在明显的阶级分野基础上的贵族父系制,与此相关的是男性本位的男婚女嫁(不一定居于夫所)、一夫多妇(无嫡妾之别)的婚姻制度。在贵族家庭内部,还没有建立起男性之间的宗法等级关系,对于男子的亲属称谓,父亲的同辈兄弟一律称“父”,子辈一律称“子”(女儿亦然)。因此决定了对女性亲属的称谓,所有的妻妇一律称“妇”,没有嫡妾之别;生子之妇一律称“母”,没有嫡庶之辨。这种性别制度有利于贵族妇女参与公共事务,商代贵妇有介入“公领域”的传统,如参与军政事务、准备和主持祭祀、管理农业等。在属于“私领域”的婚姻家庭领域,因为没有嫡庶制和嫡妾制,诸妇间的关系也没有立嗣争宠的紧张。作为商王的母亲,生前受到尊敬,死后还享有儿王的独祭。(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
西周初期,以周礼的制定为标志的父权制建立起来了。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由此决定了婚姻是实行严格的外婚制和从夫居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在这两个制度的基础上又制定了男性贵族本位的宗法制、分封制、丧服和庙祭等一系列的贵族等级制度。又由以上制度决定了贵族内部的性别等级划分:男女间分成了尊卑的位置、内外的分工及其价值界定,在女性之间也随着男性的地位身份分成了长幼、亲疏、尊卑的等级。具体来说,在性别分工上,周代贵族将“公”“私”、“内”“外”作严格判分:在国与家之间谈公私,在家的范围谈内外,私是相对于国事的家庭事务,由男女共同承担;在婚姻制度上,严格的外婚制将通婚的双方分为“内”和“外”——男家为内,女方为外;婚姻的原则是“利内则福,利外取祸”;其操作的方法是外嫁女儿,内娶媳妇,贵族男子要按照等级确定娶妇的数量,在诸妇间分嫡妾等级(嫡妻1名,妾媵不等)。在家庭、生育、立嗣和继承等制度方面,父权家族(庭)把“继祖传嗣”作为婚姻生育的主要目的(注:杜芳琴:《华夏性别制度的形成及其特点》,载《中国社会性别的历史文化寻踪》,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版,第29-30、33-34、72-93页。)。所以,不但认定只有生男孩才算有后,而且从原则来讲,要求嫡妻所生长子最有合法的继嗣权。对男女孩子的不同期望和好恶态度使父系时代重男轻女的风俗有了制度的根据。作为家庭角色的妻子,只生了男孩才能在丈夫的家中确立稳定的地位,甚至还会获得一定的“家庭母权”。
总起来说,周代建立的父权制的性别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性别等级的划分——男女间的等级表现为男尊女卑,妇女间的等级既随所“从”的父、夫、子的男人的身份地位而定,也据自己本身获得的身份角色而不同。分工的等级也明显地体现在“公”“外”事重要,而“私”“内”事比较受贬低上。
(二)父权-夫权制:性别制度的“因”“变”和“经”“权”
从公元前11世纪周代贵族建立起男性中心的父权制性别制度以来,直到19世纪末,在将近三千年的历史中,性别制度和两性关系的格局,基本上因循了周制;但因中有变,变中有因。在此期间,有三个比较明显的转折:1)战国秦汉:由血缘贵族的父权制向官僚地主阶级的父权制的转变;2)魏晋南北朝隋唐:民族融合期父权制受到冲激和整合;3)宋元明清:父权-夫权制时期。
1.性别制度的“因”与“变”
从性别制度的“因”看,周礼奠定的父权制性别制度是建立在双重的等级制(阶级的和性别的)基础上的,只要血缘贵族阶级、官僚地主阶级存在,其性别制度是不会根本改变的。如在性别分工方面,就是历代陈陈相因了基本的分工模式——男女公私内外的格局是主流社会所提倡强调的,也是事实上实行的;在婚姻制度上,男性本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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