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研究的历史语境:父权制、现代性与性别关系(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生物学”影响,将妇女的身体、生育的功能与人种改进、富家富国、强种、繁种、优种联系在一起。“兴女学”也是建立在妇女传统家庭性别角色基础上来论述妇女受教育与强国的关系的,办女学的目的就是要使妇女成为“上可相夫,下可教子,近可宜家,远可善种”的贤妻良母。另外,从强国富国的角度来看,认为女子受教育可以“执业自养”,为社会“生利”而不是“分利”。(注:分别见梁启超《变法通义》“论女学”、“论幼学”。)尽管当时女子教育只是在少数上层妇女中实施,但孕育和培养了最早的妇女社会活动家、妇女运动的先驱和第一代现代知识女性,也推动了清政府出于“自救”的改革。
    新思潮的鼓荡、女学的启智、女子结团体的蔚成风气、女权意识的萌发,使得辛亥革命爆发时,一部分精英妇女积极投入武装起义。而当时国际女权运动进入高潮,受到英国“战斗的参政派”的影响,许多女子参政组织纷纷成立,甚至出现唐群英等人多次请愿、与议员辩论,甚至扭打政界要员要求参政权的事件。

  2.渐进的“现代化”和战争中的中断:“女权”的式微与中共领导的“妇运” 
    在“五四”前后,新的思想如马克思主义阶级斗争学说、人文主义、实用主义、女权主义……引进传入并杂糅并存,在提倡妇女解放、猛烈地抨击旧家族制度、改造社会、挽救民族危机方面达成某种共识。新文化运动的领导者(男性)建构了一个“压迫-解放“的论述模式,他们呼唤“人的发现”和“女性的发现”,带着双重焦虑——民族与国家的振兴、自身在婚姻家庭压抑中以求解脱,奔走呼号妇女解放。
    20年代,一代受到新式教育的女性渐渐成为活跃于社会中的一支力量。除了在工厂从业的女工之外,新的职业女性群体在都市中活跃起来,妇女不再是铁板一块的家庭“闺阁”或“青楼”中的两种角色;一些知识女性开始“自我发现”,呼唤“先做人,再做女人”。她们或就业独立谋生;或出国勤工俭学,探索自我发展和救国之路;或在国内继续开展新的女权活动——当时进步知识界是把女权活动视为世界潮流,是中国走向现代化的标志和途径之一,有不少有识之士把“女权”与“人权”并提(注:梁启超:《人权与女权》,1922年11月6日在南京女子师范学校的讲演,载《晨报副刊》1922年11月16日。)。经济独立和职业平等也是努力的目标,一些受过教育的知识女性自办学校或实业,同时投入女权运动和社会活动。(注:Wang Zheng,Women in the Chinese Enlightenwant:Oral and Textual Historise,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
    尽管参政女权运动伴随着联省自治的退稳而式微;尽管在沿海都市,“文明”与“时髦”在女性身上折射出“现代化”的光怪陆离,同时也招致许多人对妇女解放的物议与反对,但自下而上的运动不但在敦促当局同意某些男女平等的具体倡议中发挥较大作用,也渐进地改变了世风民俗。仅以从民国四年开始制定、到1930年才出台的“民法草案”为例,其中也不乏承认男女平等、婚姻自主,尽管其保留了传统社会性别制度的精髓——夫权至上。
    如果说从辛亥时期开始出现独立的解放妇女和妇女为主体的女权运动的话,那么从国共两党在1927年第一次合作破裂之后,至少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就不再是独立的争取妇女权利的行动,而被纳入到阶级和民族解放的总目标中。但争取妇女解放仍是共产党的主要工作。这种性别之间的“公开利益的一致性”和“隐蔽的紧张关系”,一直是革命队伍中处理性别关系上的棘手的问题。“三座大山”(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是男女共同承受的压迫,而“四条绳索”(政权、族权、夫权、神权)中的两条恰恰是父权-夫权性别制度用来束缚女人的。不只是婚姻关系,革命和家庭角色分工方面也出现了冲突。如大革命时期向警予和蔡和森的龃牾(注:Christina K.Gilmartine,Engerdering Chinese Revolution,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5.),延安整风时批评那些“重感情”、“好高鹜远”、“幻想做政治家”的知识女性的“弱点”,要求她们“好好照顾革命的丈夫,抚育革命的后代”(注:区梦觉:《改造我们的思想意识》,载《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第733-738页。),都反映了革命队伍中男性主导下的性别紧张关系。
    国统区妇运在两党首次合作破裂后,妇女独立组织活动也受到一定限制。直到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才开始又一次女界救亡行动的联合和对全国妇女的集体动员。但国统区更多是城市、知识界的参与。这时,女权的主张与呼吁被全民族的存亡大局所淹没,性别问题和阶级问题一样暂时退隐在民族问题之下而处于次要位置。
    (二)“半边天”和“男女平等”:妇女、国家与社会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制度从立法来确立男女平等的原则和保护妇女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延续革命战争年代的妇女动员,用集体主义和自上而下的发动让妇女从家庭走上社会、生产活动。审视其间的妇女与国家、妇女与男性的关系,究竟在多大程度改变或因循了传统的社会性别制度和观念,对妇女研究者来说是重要的。
    1.制度建设和立法:平等与差别、保护与歧视 
    共和国政府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婚姻法沿袭了中共一贯的男女平等的原则,其后制定的“劳动保护条例”(1951),规定了女工与男工享有同样的劳动保护,并对妇女产前、产后做了特殊保护规定;1953年2月通过的“选举法”规定男女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特别是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性别关系方面的制度建设和立法,既是对百年现代化运动中提倡男女平等遗产的继承,更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动员妇女参与中国革命题中应有之义和逻辑延续。男女平等立法的真正意义不但使妇女得到事实上的许多好处,更重要的,由于平等立法所营造的社会氛围和意识形态的主流话语渗透(民间和官方语言),无疑为日后的妇女发展以及最终的妇女解放和性别平等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合法性。
    检视50年代关于性别的立法,其不足之处为立法粗疏和理想主义,对根深蒂固的父权制缺乏更深入的反省批判,男性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未得到彻底改造。
    80年代以来的妇女立法有了更大的进展。1980年修订婚姻法;80年代中期出台了“女职工健康保健暂行规定”(1986)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1992年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申男女平等,并主张保护法律赋予妇女的特殊权利和利益。这一时期立法更多地强调妇女的生理、生育的特点和作为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与50年代立法更多注重妇女的社会性解放、无性别差异的平等权利有所不同。这些法规、条例的意图和效果是对妇女有利的,但其对女性生理、生育特点的强调本身是以女性有着先天的生理上的不利条件及能力的缺陷这一观念为指导的,从而掩蔽了历史上形成的性别不平等制度和观念。
    2.集体动员的社会参与:“半边天”和性别分工 
    50年代初国家延续了革命时期对妇女的动员,开展了各项建设和政治的运动。其理论逻辑是: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带来妇女的解放,而妇女走出家庭广泛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生产力,才能最后实现妇女的真正解放;妇女是一种宝贵的人力资源,发动妇女参与革命和生产是革命利益和妇女利益的结合点。各级妇联贯彻“以发动和组织妇女参加生产为中心的方针”,使过去不事生产的妇女,转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因此,要求妇女“提高觉悟,克服依赖男人、不愿劳动”的“落后思想”(注:转引自谭深:《社会转型与妇女就业》,载天津师范大学妇女研究中心编《中国妇女与发展——地位·健康·就业》,河南人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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