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商业风险及其防范刍论(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元尝曰:“江浙闽广,则自二三至九月,皆为盗贼劫掠之时。今天下太平,非有所谓巨贼,不过一二无赖,饥寒逼身,犯法潜逃,寄口腹于烟波浩荡之际,而往往不能廓清,岁岁为商民之患。”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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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明会要》卷57《食货五》。
②  《明神宗实录》卷376。
③  《明英宗实录》卷2580
④  《清宣宗实录》卷240。
⑤  《明太祖实录》卷70、卷252、卷221。
⑥  《明经世文编》卷205《朱中丞甓余集》。
⑦  《鹿洲初集》“论海洋弭捕盗贼书”,台北文海出版社,第41—42页。



二、明清商人防范商业风险的若干举措
 
    (一)对政治力的崇拜和依附是商人寻求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
官商勾结成为官商双赢的必然选择。即“官以商之富也而朘之,商以官之可以护己而豢之。”⑧冯梦龙讲了一个故事说:“原来坐船有个规矩,但是顺便回家,不论客货私货,都装载得满满的,但却揽一位夹人乘坐,借其名号,免他一路税课,不要那官人的船钱,反出几十两银子送他,为消损之礼,谓之‘坐舱钱’。”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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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皇朝经世文编》卷50《盐法考》。
⑨  《警世通言》第11回“苏知县罗衫再合”。
 
交通王侯是商人利润的一个重要流向,著名的徽商、晋商在“行媚权贵”上都很突出。有人说:徽商“勇于私斗,不胜不止,又善行媚权势。”①万历时,徽商吴守礼家“累资百余万”,“尝助边饷二十一万两。万历间,用兵征关酋,其孙吴养春上疏愿输饷银三十万两。”②乾隆五十二年(]787),以李念德为首的盐商共捐银二十万两,以助清军在台湾“剿捕逆匪”。嘉庆九年(1804)二月,黄河修堤工程费用浩繁,以洋商潘致祥、盐商温永裕为首的广州洋、盐两大商人组织,各捐银20万两。③有的商人捐输报效,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以取得皇帝和官府的好感,或花钱买个官衔,既可以光宗耀祖,又可以享受为官的种种特权。清末大商人胡光墉(字雪岩)“官至江西候补道,衔至布政使,阶至头品顶戴,服至黄马褂,累赏御书。”④人称“红顶商人”。有这么大的派头,做起生意便无往而不利。与官府勾结还往往能获得偷税漏税的便利。且不说《金瓶梅》中西门庆每次经过临清钞关都希望主事钱龙野“青目一二”,史料中此类例子也甚多,如徽州木商王天俊等人在运输木材时,“实木十六万根勿论,夹带私木,不知几千万根;则此十六万根木,税三万二千余根,亏国课五六万两。”⑤与官府勾结还使走私活动公开化,盐商在引盐之外大量走私私盐,卢询说:“今日私贩之卖私盐,盐商之夹带私盐,皆数倍于引盐数目。”⑥
    闽粤海商因从事的多为犯禁式的海盗贸易活动,他们逐渐形成了自己规避风险的若干措施:如多阶层的商人组合,乡族势力与商人集团的结合,商帮的地缘色彩,亦商亦盗的武装贸易形式,内外勾结与山海兼顾,海上贸易与移居国外的相互促进等特色。⑦
    (二)商人通过组成商帮、建立会馆形成合力,增强抗御风险能力
    建立会馆,自我管理,遵纪守法,依例纳税。商人们力图在封建社会苛重税收、官府严重腐败的背景下,谋求自我发展。
    会馆是明清时期商人形成商帮,并逐渐由行商落籍客地后建立的同乡或同业团体组织⑧,它通过“祀神、合乐、义举、公约”等活动,建立起了一个个社区化的基层社会,在谋求会馆的内部整合、会馆间的整合以及会馆与全社会的整合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适应了明清社会的变迁,推进了明清社会的发展。⑨
明清商人在实践中也逐渐认识商业经营规模化、多样化能够有效地化解商业风险。如嘉靖时歙商潘惟信,在经营典当的同时,还“以盐策贾江淮,质剂贾建业,粟贾越,布贾吴。”歙县岩镇的潘汀州在真州除经营典当外,“或用盐策,或用童布”。⑩歙县程澧“东吴饶木棉则用布,维扬在天下之中则用盐策;吾郡瘠薄则用于钱。”多种经营是商人们商界活用的法则。安徽休宁商人程维宗“从事商贾,货利之获,多出望外,以一获十者常有之。……且增置休歙田产四千余亩,店仆三百七十余家。有庄五所:其曰‘宅积庄’则供伏腊;曰‘高远庄’则输二税;其洋湖名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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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太泌山房集》卷66。
  ②  《明神宗实录》卷332。
  ③  《两广盐法志》卷20、卷26。
  ④  徐一士:《一士类稿·一士谭荟》,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163页。
  ⑤  陈维儒:《冬官记事),转引自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0页。
  ⑥  《皇朝经世文编》卷49《盐商加引减价疏》。
  ⑦  王日根、陈支平:《福建商帮》,香港中华书局1995年版。
  ⑧  参见许敏《明代商人户籍问题初探》,《中国史研究》199s年第3期。许敏先生指出:明代规定铺居之民只有在官府注了籍,才能成为合法铺行,才有在该城市的居住、贸易权利,否则就是“市井无籍之徒”,要被驱逐出城。由于商人本来就富于流动性,又作为客籍,他们往往依靠同乡组织起来,开展自我管理,亦多能得到政府的默许乃至支持。
  ⑨  王日根:《乡土之链:明清会馆与社会变迁》,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⑩  汪道昆:《太函集》卷51、卷34。
 
 ‘知报庄’,以备军役之用,至今犹遵守焉。……又于屯溪造店房四所,共屋四十七间,居商贾之货,故税粮冠于一县。”①将一部分商业利润投向土地,也是出于商业经营风险化解的追求。
    商人们还通过合股经营来分担风险,徽州茶商“以婺源人居多,其茶亦由本山所出,且多屑合股而做。即有亏蚀之处,照股均分,亦不觉其过累。”②晋商的股份经营有两种:银股与身股。“出资这为银股,出力者为身股”。所谓身股即“择齿近弱冠之年少略知写算者使习为伙,历数载,察其可造,酌予身股,不给工资,惟岁给置备衣物之资。三年结帐,按股分余利,营业愈盛,余利愈厚,身股亦因之以增。以此人人各谋其私,不检责而勤,不检制而俭。”③通过股份制,既可分担经营中的商业风险,又可调动经营管理的主动性,这成为晋商成功的一大支撑。
    显然,合股经营中亦较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有时雇佣的店员携资逃跑,店家可能采取羁留店员家属或财产的办法。有的商人采取保守商业秘密的办法维持自己在竞争市场上的优势地位。这在陶瓷业、彝器业和布业等领域都广泛存在。④
    (三)资金流向上的风险规避追求
    捐助公益事业是赢得良好社会声誉的重要途径,也容易获得世人的认可。乾隆时徽州盐商鲍志道“捐银八千两,增置城南紫阳书院膏火;偕曹文敏公倡复古紫阳书院,以三千金以落成之。”⑤再如浙商在乾隆八年(1743)、十年(1745)两次共捐银二十万两修建盐义仓和购买仓谷。⑥商人们捐助公益事业,既可赢得社会上人们的普遍称誉,又可避免盗贼和官府的觊觎,实是规避风险的常用手段。    .
    肆意挥霍是消极的灭财之法。《金瓶梅》中的西门庆就是大肆挥霍的典型,他家几乎天天宴会,有生日宴、寿辰宴、接待各色官员、朋友宴等。到清代,扬州盐商奢靡在李斗《扬州画舫录》、黄钧宰《金壶浪墨》等书中已有清晰的记载,这里亦不赘言。
    (四)阅读商业指南获得经验与信息以规避风险
    商人书是明清时期书市中的大端。清李虹若《朝市丛载》介绍了北京的商肆、食品、风俗时尚、会馆庙寓等情况。“阅此书者按图以骥,一若人游市肆,凡仕、商来自远方,不必频相顾问。”⑦该书卷4记载背景风俗时说:京师风俗最为淳厚,笔难尽述,唯无关于仕商者,概不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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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休宁率东程氏家谱》,转见张海鹏、王廷元主编《明清徽商资料选编》,黄山书社1985年版,第295页。
  ②  光绪十七年《通商各关华洋贸易总册》下卷,引自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8页。
  ③  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山西票号》,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④  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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