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商业风险及其防范刍论(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试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74页。
  ⑤  民国《歙县志》卷9《人物志·义行》
  ⑥  《清盐法志》卷188《N两浙·杂记门》。
  ⑦  (清)李虹若:《朝市丛载·序言》,北京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京师之地,各种坑蒙拐骗事件层出不穷,随时可能落人陷阱。故社会风险对商人而言尤其应该重视。李虹若说,行路时有十二则:1、凡出外收拾行李,若有铜、铁、锡、铅、石砚一切重物,不可收入箱笼及包袱之内。倘付脚夫挑载,疑是财帛,遂起歹心,不可不戒。如有此物,宜显露外面为是。2、凡外出必须择的伴,庶几有辅。若路逢素非相识之人,同舟同宿,未必他人似我,一切贵细之物,务宜藏密,谨慎防护,夜恐盗而昼恐拐也。3、不论陆路、水行,俱看东方发白方可开船、离店。若东方冥暗全无曙色,寒鸡虽鸣尚属平夜,便急促解缆、陆行,恐遭奸人劫夺之害。至于日将西坠,便当投宿,俗云:“投早不投晚,耽迟不耽错”也。4、有物不可离房,无事切宜戒步。大抵鼠窃之辈有心窥探,或结善己仆,亲热来往,伺我他出,即潜入盗偷,故房门常宜关锁,出门宜早回头也。5、吊白打拐,诓骗掣哄之辈,智过君子,狡诈莫测,或假装乡里讲乡谈,称有寄托,哄出我银却将铅石抵换。或用物件玩器执立街衢,自谓客仆偷出主物,不求高价,惟求现卖,诱人僻巷哄买;及觉物伪,寻觅,则拐子变易衣帽,虽立面前不复识认。种种诡计,惟老成、守己、不贪者方能不入彼奸套。出,最忌铿吝,凡与人同舟共店,饮食蔬果务均众同嗜,不宜背地自用,或每事独占便宜,皆足取人嫌弃。至于话言,尤要谦慎、缄默,使人难以窥我虚实。若满口衿夸,说短论长,不知观前顾后,此人必无内养,诚为可憎。6、凡在外,弦馆歌楼之家,不可月夜潜行,遇人适兴酌杯,不可畅饮过度;见人博弈赌戏,宜远而不宜近;有人携姑作乐,不得随人打哄。少年老实,方保无虞。7、京师小咎最为可恶,着自己仆役跟车后可保无虞。8、写船不可无埠头,夫车不可无脚头,倘铿小希,省牙用,船无埠头,小人乘奸为盗;夫车无脚头,脚子弃货中途,或至财劫命休。此皆因小而失其大,切宜戒之。9、外出为客,务宜朴素。若到口岸肆店,服饰整艳,小人心生窥觊,潜谋劫盗,有性命之忧。如孩童年小,父与母垂爱,以金银为之冠帽、手镯、项圈、耳坠之类,小人利其财物,或毁体折肢探取,或连孩童拐去。谋杀之端由此。10、乘船、登岸、宿店、野行,所佩财帛切宜谨密收藏,应用盘缠少留在外。若不仔细,显露被人瞧见,致起歹心,丧命倾财,始由于此。居家有财,亲友见之,或借,不惟无以推辞;拒之,必生怨隙。11、同船搭伴之人,或人物衣冠整齐,无甚行李,踪迹可疑者,非拐子即掏摸吊剪之流。或自相赌戏以煽诱,或置毒饼果以迷人,或共伙党而前后登舟,或充正载而邀吾人伴。若不识其奸,财本遭掳,又苏杭湖船,人居上层,行李藏于板下,苟不谨慎,多被窃取。12、凡待人,不论行客、主家,必须和颜悦色,不得暴怒骄恣,恐致争气生事,至于童仆,尤宜抚恤,勿为苛刻,使其怀其恩,实心效力,谚曰:“在家靠妻子,出外靠童仆。”尤所宜戒。
    《士商类要》也提到为商贾者,身携重金旅行在外,或押重货在途,又身处他夕,所以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处处小心,保护人身物财的安全。上船下马要稳当踏实,防止失足。搭船运货,陆路押货,都要“早歇迟行”。“凡行船宜早湾泊口岸,切不可图快,夜行陆路,及早投宿,睡卧勿脱里衣,此为防避不测。”“天未大明休起早,日才西坠便湾船。”目的皆在于防备劫夺之事发生。还要注意天时变化,“伏日行船,最忌乌云接日,腊天起早,须防黑雾漫天。”贵重财物必须随身携带,不可随便放置,“初休奢侈,囊沉箧重,亦要留心,下跳上鞍,必须自挈”。也不要显露财帛,必须密收藏放,就是一些不值钱的铜铁之物也不要放在箱箧,以免引起外人疑心以为是珍宝财物而起歹心。衣着装饰亦宜素朴,童稚戒饰金银,以免引起谋财害命之事发生。
    徽商刊刻了如《水陆路程》、《宝货辨疑》、《程君房墨谱》、《商贾便览》等著作,举凡算帐、交税、用银、用秤、出行气候、商业通信、求神保佑发财等一切知识和经验,都包括在内。
    (五)树立良好的阶层形象以减少世人的敌视
由于商人生活方式富于流动性,传统社会管理方法已不能胜任,于是封建政府对商人阶层竭力限制、遏制。乡族势力往往干涉商人的商业经济活动,如建阳运木商人须向乡众缴纳相当的费用。“建阳商人沿溪转运木筒,当经过水坝之乡众,议定修坝费用,大约每厂木筒经过一水坝,须出用二元以上十元以下。”①明清时期,士农工商的四民秩序注定了商人只能处于社会的下层,尽管因为明清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人可能获得较高的利润,但他们无法享受高层次的吐会生活,他们千方百计努力改变自己的商人地位,力求跻身与士绅阶层,这才是他们人生价直的最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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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第二编《物权》,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由于商人地位低下,但商业却又是当时最有可能改善经济状况的可能途径。从事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的人们往往只能挣得赖以维生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而商业却可以凭借勤敏和多思而迅速致富。于是,我们在传统典籍中经常看到贫苦小民筹集小本经营商业的例子,这样的商人比较能为人们所接受,一旦经商取得一定的收益后,多数人往往就退出商业领域,在户籍里,我们往往较难看到商人这个身份。
    但是,明代商人阶层也已逐渐地把商业作为一项事业来经营,因而注重树立自己的阶层形象,克服世人“商人必奸”的固有成见。譬如1、为商贾者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修养,注重自省,使自己成为具有较高道德水准和文化素养的人。徽商吸收、继承了中国文化、道德、伦理中优秀的传统,力倡为人应是“良善”、“忠厚”、“至诚”、“信实正大”、“笃实”、“谦恭”、“克己无私”等优秀品德。他们强调节俭为已,“用度须薄乎自己”,要时常让自己经历劳苦,“筋骨常从劳苦多”。2、善于观察人生和社会,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善于团结人,和气生财,信赖伙伴,还要尊老爱幼,使自己具有完善的人格。立身正才能创业,才能事业有成。3、熟悉商品和市场,公平竞争,以智能取胜。要培养自己具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如商品知识,如何鉴别商品的优劣真伪,善于发现弄虚作假偷窃等行为和手法,善于把握商品市场的规律,善于管理、经营,而不是弄虚作假、尔虞我诈、损人利己。意思就是要使自己成为一个专业的商人。4、心存警觉,防身有术。正是在这种既防外祸又练内功的过程中,明清商人不断开辟着商业发展的荆棘之路。

三、明清商业风险及风险防范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商业风险可以发生在经商前、经商中和经商后。经商前,要克服被人轻视的心理,到明嘉靖以后,商人以自己自觉遵循道德行为的努力改变了过去“商人必奸”的印象。商人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商人的队伍也逐渐壮大。商业书的编纂以及商业经验的传承提高了明清商人抗御风险的能力,商人的自我意识也进一步明确了,他们更注重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
    防范风险使商人更加依附于政治,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意识和独立身份,不利于中国独立商人阶层的成长。商人、地主、高利贷三位一体的格局,更加补强了小农与手工业相结合的牢固的社会经济结构,不能充分地发挥商人对小农经济的解体作用。商人采取政治联姻、贿赂、买官、培养自己在政府中的代言人等方式,千方百计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以降低商业风险。但这客观上销蚀了大量商业资本,这些商业资本转到贪官污吏哪儿,更造成了国家机器的腐败,降低了人们对政府的信任,极易造成社会动荡和骚乱。明清时期一些商人通过各种手段,控制各式各样的专卖事业,其所形成的垄断大大妨碍了自由竞争,使经济资源得不到有效的运作,市场经济的创新活力受到压抑。防范风险的许多机制实际上多在保护中小商人,大商人往往在商业风险防范中承担更多的义务,包括事务上的和经济上的,这就使中国难以形成更大的商人,商人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离开商业,而转移到其他行业中去。防范风险更多地具有自我和民间的色彩,官方虽然也有一些保护商人的措施,但多效果不好,民间的风险防范却又多以自我保护为中心,对自我的保护往往成为别的商人经营必须面对的风险。从小集团方面看,抗御商业风险的能力增强了,而从整个社会看,商业经营的环境仍不美好,虽然也有一些小集团跨越狭小的圈子,融合到更大的社会范围内,但这一进程非常曲折、坎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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