陂堰、乡族与国家——以泰和县槎滩、碉石陂为中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集三派院,对神歃血誓天,当众议约。云从情愿出身告官对理,约内李如春、李如山、萧草庭、蒋逸山等每人先出花银十两入众公用,恐本州差官踏勘要银用,度日逐供给。自立约之后,云从等再不敢退缩,其陂田争回,云从亦不敢擅自称主徇私,以为已业,永为赡陂田产,恐多要使用。照依前派,云从无得干预,日后如有一人不遵者,罚银十两入众公用,中间但有走泄私自送信者,子孙永堕沉沦,覆宗绝嗣。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一纸为照。至正元年辛巳四月日,约一纸付李如春执照。”
    根据文约协定,周氏出力,李、萧、蒋氏出钱,共同将罗存伏兄弟告官。由于其中的蒋逸山又是罗氏盗卖田产的买主,因此为达成一致,五人甚至歃血结盟,以示其决心与忠诚。不久后,罗氏侵占事件有了结果,据记载:“周云从纠族经理,具状赴告。泰和州差兵廖思齐等勾得存伏兄弟到官,对理明白。供招实情,愿央请亲邻蒋逸山、胡济川等折中,——吐退所占田塘、陆地,归还周大夫子孙掌管膳陂。其碉石陂下直至文陂,系云从纠同李如春修筑;其下桐陂、拿陂、白马陂,以至助陂,系云从纠同萧草庭修筑,直至三派口出。自今当立约吐退之后,从便周大夫子孙永远掌管,改召佃人承耕,以为万民方便。存伏兄弟及在场中证人等皆不敢如前互占。”
    经过官府审判,罗存伏愿意将侵占之田还于周氏。周氏夺回了被占的陂田,与此同时,鉴于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日常维护之责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即由从前的周氏家族维修,变成了受益各族分担,如上所述,李如春、萧草庭等都参与了槎滩陂水利系统的修筑工作,因此为避免日后的纷争,也为了更好地管理陂堰,当地士绅共同协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最终订立了新的管理制度以及用水公约——“五彩文约”。《重修槎陂志》中对此记道:“元至正间,李英叔……其子如春,偕弟如山与周云从,以宋仆射周羡所赡陂田被人侵占,与蒋逸山、萧草庭控诸有司。得直立五彩文约,轮为陂长。”⑽《南冈李氏族谱》记载更为详细,如下:“自今立约之后,各人当遵。但有天年干旱,陂长人等以锣为号,聚集收水。人各备稻草一把,到于陂上塞拱,如石倾颓,务要齐心并力扛整,以为永远长久之计。日夜巡视,不可遗误。庶使水源流通,万民便益,其租利递年眼同公收,无自入己。如有欺心隐瞒,执约告官论罪。今恐无凭,故立五采描金文约:仁、义、礼、智、信五张,各执一纸,永远为照。”⑾“五彩文约”规定,由萧草庭兄弟、李如春、李如山、周云从、蒋逸山轮流担任陂长,分别称为“仁、义、礼、智、信”五号,负责当年的陂田收租与水利管理及维修工作。
罗氏侵占田产事件的解决,表明周氏家族的势力已大不如前,在陂产被占后,必须借助官府与地方其他宗族的力量才能将之收回。而随后五彩文约的订立,一方面是周氏对各族协助的回报,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鉴于其他家族的势力,周氏最终妥协。周氏、蒋氏、萧氏及李氏兄弟在官府的支持下共立文约。规定轮流担任陂长,负责对槎滩陂进行管理与维护,由此宣告周氏一族独占陂利的时代结束。五彩文约的订立不仅确立了上述几大家族在水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槎滩陂为周氏独占的性质,使之变成为“乡族共有公共资源”;而且也确立了乡村社会各宗族在享用水利上的制衡性制度。

四、明清出现的新纷争
 
    明代以后,槎滩陂流域内五大宗族在水利使用与管理及维护上,基本仍能遵照元代时立下的文约,各宗族相安无事,轮流管理、共同维护。但是这并不表明各大宗族已经在水利问题上相安无事了。宗族间在关于陂田的所有权问题、槎滩陂的文字记载问题,以及因水利问题而导致的五大宗族与周边宗族关系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纠纷与斗争。
    据周氏族谱记载,明代嘉靖以前,周氏护陂田产先后受到两次被侵占:“洪武二十七年,太祖高皇帝诏谕天下修筑陂塘,钦差监生范亲临期会,鞭石修砌坚固,自此膳用减费。永乐间,叔祖均应以能复掌其事。吉安千户所军人南仲簏欲挟为已有,兄六奇以不平诉于府,得白。宜德间,干人胡计宗私将典与陂近蒋恢章等,时则有若钦差御史薛部临修筑,碧奇复具情诉之,蒙不没前人之善,追给子粒银货人官,原田断归本族。”⑿在周氏族人的努力与地方官府的裁决下,周氏最终得以保全修陂之田。
    至明正德间,地方官府作出了一项决定,即同意周氏将为修陂所设立的田产,其户主全部改为周氏族人——周富之名,以利于更好地管理。进士萧士安记录了此事:“予观周氏之陂田,始侵于罗存伏,云从复之。再侵于南仲簏,六奇复之。三侵于蒋恢章,碧奇复之。至正德间,又往往睥睨于陂近之豪党,周富乃能奋义率诸子弟白于巡院,谳平于邑侯,之庭复责诸胥里,偕诸乡耆丈量画图,改立周富嫡名为户,以杜其争端,而先业赖以不坠。”⒀
    虽然如此,五大家族之间围绕着陂田的争执仍然时有发生。明嘉靖间,政府奉命重新丈量土地,五大家族的矛盾却因此一触即发。如记载:“嘉靖庚申间,邑侯杨公应东奉行丈量。陂匠蒋允倡其族人占丈陂田。公(注:周方利,周富之子)白于官。时蒋理屈,复讪胡、李、萧三姓为援。嗣任邢侯讳邦鞠其事,竟以□挫公,公愤志而终,三日犹怒目瞩族人,顾以尸告。给蒙巡按陈、巡道潭委龙泉邑侯方潭请检勘,复委郡推任讳惟镗断复,业以周富立户,岁除原式拾不供祭,以报御史、仆射二祖创陂施田之本。撰文勒碑记其事。”⒁
    在这场争执中,周氏族人以死奋争,终于保住了陂田。在官府的干预下,此事终暂告平息。
    槎滩陂水利系统由家族开创,此后逐步发展成为受益乡族公共资源。虽然槎滩陂流域内各宗族间因陂田等问题存在矛盾,但是该水利也成为地方社会整合的纽带,它的使用与维护必须依赖于各宗族的合作。水利工程在促进该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结构与权力分配,由此引起社会秩序的调整。槎滩陂也成为受益区乡族形成“认同”的基础。清嘉庆年间(1797—1803),槎滩陂地方社会发生了两起争夺槎滩洲树的事件。《槎滩陂洲树案纪略》有详细记载了事件经过,如下:“此洲之树向归槎滩陂管,近村张姓附陂而居,故其村亦曰槎滩陂。清嘉庆二年,洲树被张窃。经中胡象贤等理论,凭字偿缗钱二十八吊文,寝事。八年,洲树又被洪水倾。周、蒋、胡、李、萧五姓陂首因陂需费,卖与乐善长村,有张明德者争之,勾通永新县张可芬、张懋桂、张懋淮等诉府县。而五姓中螺江周先(即永进)、周永璞二公偕蒋鹤、胡馥、李桂芳、萧晓诸公相率起诉。蒙府宪武公鸿、县宪李公芳春、捕宪江公志良几供详继,槎陂五姓卫陂洲树。嗣后,张姓并就近村庄人等,一概毋许砍伐。倘遇天旱,五姓砍取枝木,塞陂堵水,灌注两乡田亩云云,……字存螺江周叶子家,讼费归五姓派认。盖自嘉庆八年癸亥至十年乙丑而案结。”⒂
    事件中的槎滩村位于槎滩陂的对面,为单一张姓村落,该村不属于槎滩陂流域范围,村庄的田亩在槎滩陂的上游,不受槎滩陂的灌溉,因此槎滩陂利对张氏而言无足轻重。虽然在水利问题上,张姓与五姓乡族间没有什么矛盾,可是在围绕槎滩洲上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上,双方先后发生了两次争斗。如上所述,嘉庆二年,双方在中人的协调下,以赔偿的形式平息了窃树事件。而嘉庆八年,事情变得复杂了起来。张氏知道单凭一族力量无法与五姓乡族抗衡,为寻求援助,于是联合了周边县城的同姓宗族。从而将矛盾冲突范围扩大,成为跨县域事件。经过长达两年的审判,这一民事纠纷终于有了结果,五姓乡族胜诉。
    可以说,是槎滩陂水利促进了五大宗族的联合,成为乡族集团。由于长期处于同一水利系统,使五姓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为统一的水利社区。因此,当与水利系统之外的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