陂堰、乡族与国家——以泰和县槎滩、碉石陂为中心(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1
集三派院,对神歃血誓天,当众议约。云从情愿出身告官对理,约内李如春、李如山、萧草庭、蒋逸山等每人先出花银十两入众公用,恐本州差官踏勘要银用,度日逐供给。自立约之后,云从等再不敢退缩,其陂田争回,云从亦不敢擅自称主徇私,以为已业,永为赡陂田产,恐多要使用。照依前派,云从无得干预,日后如有一人不遵者,罚银十两入众公用,中间但有走泄私自送信者,子孙永堕沉沦,覆宗绝嗣。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一纸为照。至正元年辛巳四月日,约一纸付李如春执照。”
根据文约协定,周氏出力,李、萧、蒋氏出钱,共同将罗存伏兄弟告官。由于其中的蒋逸山又是罗氏盗卖田产的买主,因此为达成一致,五人甚至歃血结盟,以示其决心与忠诚。不久后,罗氏侵占事件有了结果,据记载:“周云从纠族经理,具状赴告。泰和州差兵廖思齐等勾得存伏兄弟到官,对理明白。供招实情,愿央请亲邻蒋逸山、胡济川等折中,——吐退所占田塘、陆地,归还周大夫子孙掌管膳陂。其碉石陂下直至文陂,系云从纠同李如春修筑;其下桐陂、拿陂、白马陂,以至助陂,系云从纠同萧草庭修筑,直至三派口出。自今当立约吐退之后,从便周大夫子孙永远掌管,改召佃人承耕,以为万民方便。存伏兄弟及在场中证人等皆不敢如前互占。”
经过官府审判,罗存伏愿意将侵占之田还于周氏。周氏夺回了被占的陂田,与此同时,鉴于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日常维护之责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即由从前的周氏家族维修,变成了受益各族分担,如上所述,李如春、萧草庭等都参与了槎滩陂水利系统的修筑工作,因此为避免日后的纷争,也为了更好地管理陂堰,当地士绅共同协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最终订立了新的管理制度以及用水公约——“五彩文约”。《重修槎陂志》中对此记道:“元至正间,李英叔……其子如春,偕弟如山与周云从,以宋仆射周羡所赡陂田被人侵占,与蒋逸山、萧草庭控诸有司。得直立五彩文约,轮为陂长。”⑽《南冈李氏族谱》记载更为详细,如下:“自今立约之后,各人当遵。但有天年干旱,陂长人等以锣为号,聚集收水。人各备稻草一把,到于陂上塞拱,如石倾颓,务要齐心并力扛整,以为永远长久之计。日夜巡视,不可遗误。庶使水源流通,万民便益,其租利递年眼同公收,无自入己。如有欺心隐瞒,执约告官论罪。今恐无凭,故立五采描金文约:仁、义、礼、智、信五张,各执一纸,永远为照。”⑾“五彩文约”规定,由萧草庭兄弟、李如春、李如山、周云从、蒋逸山轮流担任陂长,分别称为“仁、义、礼、智、信”五号,负责当年的陂田收租与水利管理及维修工作。
罗氏侵占田产事件的解决,表明周氏家族的势力已大不如前,在陂产被占后,必须借助官府与地方其他宗族的力量才能将之收回。而随后五彩文约的订立,一方面是周氏对各族协助的回报,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鉴于其他家族的势力,周氏最终妥协。周氏、蒋氏、萧氏及李氏兄弟在官府的支持下共立文约。规定轮流担任陂长,负责对槎滩陂进行管理与维护,由此宣告周氏一族独占陂利的时代结束。五彩文约的订立不仅确立了上述几大家族在水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槎滩陂为周氏独占的性质,使之变成为“乡族共有公共资源”;而且也确立了乡村社会各宗族在享用水利上的制衡性制度。
四、明清出现的新纷争
明代以后,槎滩陂流域内五大宗族在水利使用与管理及维护上,基本仍能遵照元代时立下的文约,各宗族相安无事,轮流管理、共同维护。但是这并不表明各大宗族已经在水利问题上相安无事了。宗族间在关于陂田的所有权问题、槎滩陂的文字记载问题,以及因水利问题而导致的五大宗族与周边宗族关系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纠纷与斗争。
据周氏族谱记载,明代嘉靖以前,周氏护陂田产先后受到两次被侵占:“洪武二十七年,太祖高皇帝诏谕天下修筑陂塘,钦差监生范亲临期会,鞭石修砌坚固,自此膳用减费。永乐间,叔祖均应以能复掌其事。吉安千户所军人南仲簏欲挟为已有,兄六奇以不平诉于府,得白。宜德间,干人胡计宗私将典与陂近蒋恢章等,时则有若钦差御史薛部临修筑,碧奇复具情诉之,蒙不没前人之善,追给子粒银货人官,原田断归本族。”⑿在周氏族人的努力与地方官府的裁决下,周氏最终得以保全修陂之田。
至明正德间,地方官府作出了一项决定,即同意周氏将为修陂所设立的田产,其户主全部改为周氏族人——周富之名,以利于更好地管理。进士萧士安记录了此事:“予观周氏之陂田,始侵于罗存伏,云从复之。再侵于南仲簏,六奇复之。三侵于蒋恢章,碧奇复之。至正德间,又往往睥睨于陂近之豪党,周富乃能奋义率诸子弟白于巡院,谳平于邑侯,之庭复责诸胥里,偕诸乡耆丈量画图,改立周富嫡名为户,以杜其争端,而先业赖以不坠。”⒀
虽然如此,五大家族之间围绕着陂田的争执仍然时有发生。明嘉靖间,政府奉命重新丈量土地,五大家族的矛盾却因此一触即发。如记载:“嘉靖庚申间,邑侯杨公应东奉行丈量。陂匠蒋允倡其族人占丈陂田。公(注:周方利,周富之子)白于官。时蒋理屈,复讪胡、李、萧三姓为援。嗣任邢侯讳邦鞠其事,竟以□挫公,公愤志而终,三日犹怒目瞩族人,顾以尸告。给蒙巡按陈、巡道潭委龙泉邑侯方潭请检勘,复委郡推任讳惟镗断复,业以周富立户,岁除原式拾不供祭,以报御史、仆射二祖创陂施田之本。撰文勒碑记其事。”⒁
在这场争执中,周氏族人以死奋争,终于保住了陂田。在官府的干预下,此事终暂告平息。
槎滩陂水利系统由家族开创,此后逐步发展成为受益乡族公共资源。虽然槎滩陂流域内各宗族间因陂田等问题存在矛盾,但是该水利也成为地方社会整合的纽带,它的使用与维护必须依赖于各宗族的合作。水利工程在促进该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结构与权力分配,由此引起社会秩序的调整。槎滩陂也成为受益区乡族形成“认同”的基础。清嘉庆年间(1797—1803),槎滩陂地方社会发生了两起争夺槎滩洲树的事件。《槎滩陂洲树案纪略》有详细记载了事件经过,如下:“此洲之树向归槎滩陂管,近村张姓附陂而居,故其村亦曰槎滩陂。清嘉庆二年,洲树被张窃。经中胡象贤等理论,凭字偿缗钱二十八吊文,寝事。八年,洲树又被洪水倾。周、蒋、胡、李、萧五姓陂首因陂需费,卖与乐善长村,有张明德者争之,勾通永新县张可芬、张懋桂、张懋淮等诉府县。而五姓中螺江周先(即永进)、周永璞二公偕蒋鹤、胡馥、李桂芳、萧晓诸公相率起诉。蒙府宪武公鸿、县宪李公芳春、捕宪江公志良几供详继,槎陂五姓卫陂洲树。嗣后,张姓并就近村庄人等,一概毋许砍伐。倘遇天旱,五姓砍取枝木,塞陂堵水,灌注两乡田亩云云,……字存螺江周叶子家,讼费归五姓派认。盖自嘉庆八年癸亥至十年乙丑而案结。”⒂
事件中的槎滩村位于槎滩陂的对面,为单一张姓村落,该村不属于槎滩陂流域范围,村庄的田亩在槎滩陂的上游,不受槎滩陂的灌溉,因此槎滩陂利对张氏而言无足轻重。虽然在水利问题上,张姓与五姓乡族间没有什么矛盾,可是在围绕槎滩洲上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上,双方先后发生了两次争斗。如上所述,嘉庆二年,双方在中人的协调下,以赔偿的形式平息了窃树事件。而嘉庆八年,事情变得复杂了起来。张氏知道单凭一族力量无法与五姓乡族抗衡,为寻求援助,于是联合了周边县城的同姓宗族。从而将矛盾冲突范围扩大,成为跨县域事件。经过长达两年的审判,这一民事纠纷终于有了结果,五姓乡族胜诉。
可以说,是槎滩陂水利促进了五大宗族的联合,成为乡族集团。由于长期处于同一水利系统,使五姓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为统一的水利社区。因此,当与水利系统之外的
根据文约协定,周氏出力,李、萧、蒋氏出钱,共同将罗存伏兄弟告官。由于其中的蒋逸山又是罗氏盗卖田产的买主,因此为达成一致,五人甚至歃血结盟,以示其决心与忠诚。不久后,罗氏侵占事件有了结果,据记载:“周云从纠族经理,具状赴告。泰和州差兵廖思齐等勾得存伏兄弟到官,对理明白。供招实情,愿央请亲邻蒋逸山、胡济川等折中,——吐退所占田塘、陆地,归还周大夫子孙掌管膳陂。其碉石陂下直至文陂,系云从纠同李如春修筑;其下桐陂、拿陂、白马陂,以至助陂,系云从纠同萧草庭修筑,直至三派口出。自今当立约吐退之后,从便周大夫子孙永远掌管,改召佃人承耕,以为万民方便。存伏兄弟及在场中证人等皆不敢如前互占。”
经过官府审判,罗存伏愿意将侵占之田还于周氏。周氏夺回了被占的陂田,与此同时,鉴于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日常维护之责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即由从前的周氏家族维修,变成了受益各族分担,如上所述,李如春、萧草庭等都参与了槎滩陂水利系统的修筑工作,因此为避免日后的纷争,也为了更好地管理陂堰,当地士绅共同协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最终订立了新的管理制度以及用水公约——“五彩文约”。《重修槎陂志》中对此记道:“元至正间,李英叔……其子如春,偕弟如山与周云从,以宋仆射周羡所赡陂田被人侵占,与蒋逸山、萧草庭控诸有司。得直立五彩文约,轮为陂长。”⑽《南冈李氏族谱》记载更为详细,如下:“自今立约之后,各人当遵。但有天年干旱,陂长人等以锣为号,聚集收水。人各备稻草一把,到于陂上塞拱,如石倾颓,务要齐心并力扛整,以为永远长久之计。日夜巡视,不可遗误。庶使水源流通,万民便益,其租利递年眼同公收,无自入己。如有欺心隐瞒,执约告官论罪。今恐无凭,故立五采描金文约:仁、义、礼、智、信五张,各执一纸,永远为照。”⑾“五彩文约”规定,由萧草庭兄弟、李如春、李如山、周云从、蒋逸山轮流担任陂长,分别称为“仁、义、礼、智、信”五号,负责当年的陂田收租与水利管理及维修工作。
罗氏侵占田产事件的解决,表明周氏家族的势力已大不如前,在陂产被占后,必须借助官府与地方其他宗族的力量才能将之收回。而随后五彩文约的订立,一方面是周氏对各族协助的回报,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鉴于其他家族的势力,周氏最终妥协。周氏、蒋氏、萧氏及李氏兄弟在官府的支持下共立文约。规定轮流担任陂长,负责对槎滩陂进行管理与维护,由此宣告周氏一族独占陂利的时代结束。五彩文约的订立不仅确立了上述几大家族在水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槎滩陂为周氏独占的性质,使之变成为“乡族共有公共资源”;而且也确立了乡村社会各宗族在享用水利上的制衡性制度。
四、明清出现的新纷争
明代以后,槎滩陂流域内五大宗族在水利使用与管理及维护上,基本仍能遵照元代时立下的文约,各宗族相安无事,轮流管理、共同维护。但是这并不表明各大宗族已经在水利问题上相安无事了。宗族间在关于陂田的所有权问题、槎滩陂的文字记载问题,以及因水利问题而导致的五大宗族与周边宗族关系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纠纷与斗争。
据周氏族谱记载,明代嘉靖以前,周氏护陂田产先后受到两次被侵占:“洪武二十七年,太祖高皇帝诏谕天下修筑陂塘,钦差监生范亲临期会,鞭石修砌坚固,自此膳用减费。永乐间,叔祖均应以能复掌其事。吉安千户所军人南仲簏欲挟为已有,兄六奇以不平诉于府,得白。宜德间,干人胡计宗私将典与陂近蒋恢章等,时则有若钦差御史薛部临修筑,碧奇复具情诉之,蒙不没前人之善,追给子粒银货人官,原田断归本族。”⑿在周氏族人的努力与地方官府的裁决下,周氏最终得以保全修陂之田。
至明正德间,地方官府作出了一项决定,即同意周氏将为修陂所设立的田产,其户主全部改为周氏族人——周富之名,以利于更好地管理。进士萧士安记录了此事:“予观周氏之陂田,始侵于罗存伏,云从复之。再侵于南仲簏,六奇复之。三侵于蒋恢章,碧奇复之。至正德间,又往往睥睨于陂近之豪党,周富乃能奋义率诸子弟白于巡院,谳平于邑侯,之庭复责诸胥里,偕诸乡耆丈量画图,改立周富嫡名为户,以杜其争端,而先业赖以不坠。”⒀
虽然如此,五大家族之间围绕着陂田的争执仍然时有发生。明嘉靖间,政府奉命重新丈量土地,五大家族的矛盾却因此一触即发。如记载:“嘉靖庚申间,邑侯杨公应东奉行丈量。陂匠蒋允倡其族人占丈陂田。公(注:周方利,周富之子)白于官。时蒋理屈,复讪胡、李、萧三姓为援。嗣任邢侯讳邦鞠其事,竟以□挫公,公愤志而终,三日犹怒目瞩族人,顾以尸告。给蒙巡按陈、巡道潭委龙泉邑侯方潭请检勘,复委郡推任讳惟镗断复,业以周富立户,岁除原式拾不供祭,以报御史、仆射二祖创陂施田之本。撰文勒碑记其事。”⒁
在这场争执中,周氏族人以死奋争,终于保住了陂田。在官府的干预下,此事终暂告平息。
槎滩陂水利系统由家族开创,此后逐步发展成为受益乡族公共资源。虽然槎滩陂流域内各宗族间因陂田等问题存在矛盾,但是该水利也成为地方社会整合的纽带,它的使用与维护必须依赖于各宗族的合作。水利工程在促进该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结构与权力分配,由此引起社会秩序的调整。槎滩陂也成为受益区乡族形成“认同”的基础。清嘉庆年间(1797—1803),槎滩陂地方社会发生了两起争夺槎滩洲树的事件。《槎滩陂洲树案纪略》有详细记载了事件经过,如下:“此洲之树向归槎滩陂管,近村张姓附陂而居,故其村亦曰槎滩陂。清嘉庆二年,洲树被张窃。经中胡象贤等理论,凭字偿缗钱二十八吊文,寝事。八年,洲树又被洪水倾。周、蒋、胡、李、萧五姓陂首因陂需费,卖与乐善长村,有张明德者争之,勾通永新县张可芬、张懋桂、张懋淮等诉府县。而五姓中螺江周先(即永进)、周永璞二公偕蒋鹤、胡馥、李桂芳、萧晓诸公相率起诉。蒙府宪武公鸿、县宪李公芳春、捕宪江公志良几供详继,槎陂五姓卫陂洲树。嗣后,张姓并就近村庄人等,一概毋许砍伐。倘遇天旱,五姓砍取枝木,塞陂堵水,灌注两乡田亩云云,……字存螺江周叶子家,讼费归五姓派认。盖自嘉庆八年癸亥至十年乙丑而案结。”⒂
事件中的槎滩村位于槎滩陂的对面,为单一张姓村落,该村不属于槎滩陂流域范围,村庄的田亩在槎滩陂的上游,不受槎滩陂的灌溉,因此槎滩陂利对张氏而言无足轻重。虽然在水利问题上,张姓与五姓乡族间没有什么矛盾,可是在围绕槎滩洲上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上,双方先后发生了两次争斗。如上所述,嘉庆二年,双方在中人的协调下,以赔偿的形式平息了窃树事件。而嘉庆八年,事情变得复杂了起来。张氏知道单凭一族力量无法与五姓乡族抗衡,为寻求援助,于是联合了周边县城的同姓宗族。从而将矛盾冲突范围扩大,成为跨县域事件。经过长达两年的审判,这一民事纠纷终于有了结果,五姓乡族胜诉。
可以说,是槎滩陂水利促进了五大宗族的联合,成为乡族集团。由于长期处于同一水利系统,使五姓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为统一的水利社区。因此,当与水利系统之外的